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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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课材料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彭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是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条令》中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被媒体和社会公众评价为给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设定了76道?紧箍咒?。我的理解,这跟?五条禁令?一样,其实是76条?禁令?。

一、《条令》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令》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对于促进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改变当前公安队伍严峻形势的需要。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世情、国情、党情、民情深刻变化,民警思想的多元性、差异性、复杂性明显增强,公安队伍管理难度比任何时候都要大,公安队伍建设面临严峻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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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和重大挑战,特别是公安队伍中?大恶丑?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队伍战斗力,冲抵了长期以来广大民警流血流汗甚至牺牲换来的荣誉和尊严。一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危害特别严重。有的贪

污受贿、买官卖官,有的插手工程、权钱交易,有的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厅局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174人,科级干部2114人,共占被查处民警总数的44%。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彭长健因收受巨额贿赂、涉黑被查处,被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死缓。二是执法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突出,群众反映特别强烈。执法不公正、不廉洁,办关系案、人情案、利益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问题多发,群众意见很大。值得警惕的是,失职渎职类案件近年来一直占总数40%以上,2009年查处的此类案件起数、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0.5%和25.7%。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最近河南发生的“赵作海案件”,就是因为办案民警严重刑讯逼供造成的重大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接连发生。2009年发生161起,死亡163人,同比分别上升54.8%和55.2%;今年以来又发生42起,死亡43人。三是公安队伍内部管理问题不断发生,隐患特别危险。违反“五条禁令”问题出现较大幅度反弹。今年2月8日,广西荔浦县公安局新坪派出所所长周忠标,携带手枪饮酒,大醉后睡在马路上,裤子被人扒了,手枪也丢了。违规使用警车问题普遍存在。在今年正在开展的警车和涉案车辆治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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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现违规警车近3万台,违规扣押涉案车辆(含摩托车)14万多台,处理民警1221人。一些公安机关基本建设决策和财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严格,经费超支、挥霍浪费严重。去年,全国公安机关审计共发现违纪资金45亿元。一些民警利用权力影响参与经商,有的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去年,陕西省公安厅经文保总队原政委宋西彬因违规参股煤矿,与合伙人发生纠纷,被对方雇人杀死。今年3月,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巍因违规开沙场与人发生纠纷被枪杀。四是违反政治纪律案件增多,性质特别严重。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此类案件18起,涉及民警24人,同比成倍上升。有的民警向境外出卖情报,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吉林延边州5名民警被境外情报机构策反,从事间谍犯罪活动,其中,国保支队主任科员郑东哲先后出卖情报66份,非法获利7.8万美元和62万元人民币。公安队伍违纪违法问题,严重削弱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严重破坏警民关系,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痛下决心,排除一切困难,采取最严厉的措施,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坚决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我局近年来连续发生了三起违反五条禁令的案件,也发生了多起民警违法犯罪的案件,队伍主流是好的,但是存在的隐患也很多。

(二)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条令》的贯彻施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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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推进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切实解决一些公安机关在队伍监督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办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全面建设一支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安队伍,确保忠实履行肩负的四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条令》把对公安民警的纪律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以?条令?形式颁布实施,在监督体制上体现了创新性,在处分幅度上体现了刚强性,在内容和适用对象上体现了全面性,在执行效力上体现了权威性,与已经颁布施行的《内务条令》、《训练条令》、《奖励条令》,形成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制度体系,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重要举措。从严治警是公安队伍建设永恒的主题,从严治警必须严格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机关原有纪律规定,针对新形势下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公安队伍常见易发的痼疾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性规定,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综合性纪律规章。《条令》既保持了?五条禁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五条禁令?的可操作性,大大提升了?五条禁令?的执行效力。《条令》赋予了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直接调查权限,?下查一级?和?下查几级?的规定是加强公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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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监督体制的重大突破,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监督管理应严于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在当前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易发多发态势下,?下查一级?和?下查几级?的规定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优势,进一步加大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自办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恶丑?案件的力度,对于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纯洁公安队伍,将从体制和机制上予以保证。

(四)是对公安特色惩防体系的丰富完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条令》根据《人民警察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定了76种禁止性行为及惩戒性规定,对于哪些行为不能做、做了之后带来什么严重后果,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界定。深入贯彻执行《条令》,发挥其教育、惩戒和规范作用,使其成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纪律要求和行为准则,是对富有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补充,是公安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惩防并举、惩教结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前移监督关口、关爱挽救民警等原则方针的具体体现。随着《条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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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条令》的这两条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设立。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纪检、监察部门的区别和职能分工。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1993年纪委和监察部门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关于“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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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如广东省公安厅纪委书记白先河同时是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公安厅的监察专员。

3、《条令》主要是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设定了相关处分规定。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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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4、《条令》主要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决定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

《条令》第27条规定: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这些时间规定《条令》并没有具体写明,但是根据《条令》第27条规定,就需要适用《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

5、《条令》的名称来源。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叫作?条令?的,主要是针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一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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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称为?规定、办法?等,用?条令?这一名称,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为与这三大条令配套衔接,因此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个名称。

(三)《条令》的主要特点

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条令》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纪律条令》被认为具有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然而,这一亮点也被有些学者认为是应有之义。因为我国《行政监察法》本就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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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臵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司法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一方面,《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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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条令》重点条款解读

《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

1、设定了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条?高压线?:

《条令》第7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解读】条令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第七条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些行为包括: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如文强案就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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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的范围。全国打黑,重庆最吸引眼球。重庆打黑,文强案最吸引眼球。二审终审维持死刑判决后,文强还是显得不甘心,再变换说法,声称自己功劳大,组织上不提拔,就大肆腐败起来了。这种说法又被坊间狠狠批了几下,有说这是要挟组织,有说是向组织耍无赖,有说是找借口,有说是不知足,有说是不可信,有说是不全假。

不管文强的?报复性腐败?有几分真假,或是全真全假,无疑有一样是全真的,那就是文强的腐败得逞了很长时间。公权力在握的文强,腐败腐化兼黑保护伞等违法行径,给重庆和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文强想腐败,就能够腐败了;想这样报复组织,就得逞了。如果用人制度、考察制度、提拔制度、监察制度完善一些,如果组织部门、监察部门、反贪部门、纪委机关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及早发现文强的蛛丝马迹,既可以避免文强走到绝境,也能让国家少受损失。《纪律条令》的出台可以说填补了这一真空状态,从根本上扎好制度的篱笆。

2、32种行为最低处分起点为记过。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臵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处分起点就是记过,最高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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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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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3、防利用职权?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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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解读】此前有警察利用职权帮助?捞人?,或者通过疏通关系?网开一面?,提供会见亲友等便利。这一条令明确规定,使?捞人?行为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第三款?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此前看守所或监狱里,利用老犯人看管新犯人,所谓?以恶制恶?,实行犯人自治,久而久之形成?牢头狱霸?,或可导致?躲猫猫?、?喝开水死?等恶性事件。条令对看守犯人的权责做了细化,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4、防警察隐瞒谎报治安事件。

《条令》第1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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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此前因涉及政绩、管辖区域社会治安形势等问

题,部分警察对于管辖区域内出现的重大治安事件等问题,存在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但在新传媒环境下,资讯发达,信息传达快速,所以要求警察执法要公开信息,增加透明度,这也吻合了公安部近日强调的?廉洁公正执法?。

5、防警察将罚款据为己有。

《条令》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一些公共权力掌握在警察手里,比如罚款、收

费、行政审批权等。部分警察会运用权钱交易,比如媒体曾指出,一些警察在处罚超载货车时,若对方不要罚单,他们便将罚款据为己有,利用公共权力来增加私有财产。这一条令则明确禁止警察的?假公济私?,也给公民提醒,如果被警察处罚而没有单据,可以举报。

6、防警察入股并当保护伞。

《条令》第1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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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解读】警察具有行政管辖权,在一定的管界内,若出现权钱交易,便会充当非法经营活动的?保护伞?。一些警察甚至亲自入股非法经营活动,成为非法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者。也有警察让其近亲属在自己的管界内开展经营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而《纪律条令》的出台,避免了这样的权钱交易,警察不能再充当保护伞。一旦发生上述现象,要么其近亲属退出经营,要么警察调离岗位。这也是对警察自身的保护,避免他们与非法经营活动沾边。

我国《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中己有相关规定,作为下位法《条令》再重复规定,是否有违法之嫌?其实不然,《条令》是在遵从上位法的情况下,将其违纪违法内容和惩戒内容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7、加大了对监所民警的管理力度。

《条令》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解读】特别是第三款?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此前看守所或监狱里,利用老犯人看管新犯人,所谓?以恶制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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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人自治,久而久之形成?牢头狱霸?,或可导致?躲猫猫?、?喝开水死?等恶性事件。条令对看守犯人的权责做了细化,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一、?躲猫猫死?

躲猫猫常见含义:是一种儿童游戏。躲猫猫的网络含义是指在特定场所发生的暴力行为,负责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托词。特定场所一般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警察的刑讯室等公众场所,同时负责人一般也是特定的。躲猫猫具有搪塞理由的意思。

事件背景:云南省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关押11天后死亡。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死亡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面对这个答案,家属们却认为太过牵强。

医生给出的死亡证明是:\重度颅脑损伤\致死。死者头部左后方有一个大约5厘米的伤口,而在李乔明的左太阳穴附近,一块肿起来的头骨清晰可见。而在医院提供的一份X光片上,同样可以看到李乔明受伤的颅骨上,有明显的骨裂现象。

二、?喝开水死亡?

因涉嫌盗窃,2月18日,河南鲁山县一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被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王亚辉已在看守所内死亡。2月22日,王亚辉的家人在医院停尸房见到了王亚辉的尸体,家人发现,他身上遍布伤痕。王亚辉的尸体照片显示,他的背部、手臂有大块淤青和伤痕,头部破了一个洞,乳头被割掉,生殖器也有伤痕。看到这种情景,家属对死因充满质疑。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死亡?的。此说法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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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引起哗然,许多网友担心此案成为第二个?躲猫猫?事件。

2月28日下午,平顶山市公安局党委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民警执法过错等问题追究领导责任?五条规定?》及相关条例,责令负有领导责任的鲁山县公安局局长张冠军引咎辞职;对鲁山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和刑侦大队长予以免职,待责任查清后再作出进一步的纪律处分。对平顶山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分管监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作出纪律处分。

经河南省公安厅纪检、督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办案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王亚辉讯问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2月28日上午,公安机关将涉嫌刑讯逼供的4名民警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洗脸死?

4月7日,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一名在押男子薛某离奇死在该县看守所。警方称,4月8日下午,事主尸体已火化。3月20日,薛某因在公安县一超市前偷盗自行车,被监控录下,4天后被抓,7日早上,有人在看守所羁押薛某的?号子?外洗脸台前,发现了已经身亡的薛某。据称,家属发现薛某尸体上有血迹,怀疑其死前曾挨过打,但当地公安局则认定薛某系溺亡,且目前事情已?圆满解决?。

据介绍,死者姓薛,现年54岁,生前和家人住在公安县斗湖堤镇,无固定工作。薛某有偷盗自行车作案前科,曾于去年被当地警方拘留过。

3月20日左右,薛某?重操旧业?,在该县杨厂镇一家超市前偷盗自行车时,被附近的监控录像摄下。杨厂镇派出所约在案发4天后,通过监控录像,将薛某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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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在派出所留臵一天后,被处行政拘留15天,羁押该县看守所内。薛某被发现离奇死亡的时间在其即将解除羁押几天前的4月7日。据介绍,7日早7时许,有人在看守所羁押薛某的?号子?外洗脸台前,发现了已经身亡的薛某。当天中午,家属就得到了薛某死亡的通知。案发后,当地公、检、法机关迅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此间有网上消息称,有死者的家属前往殡仪馆看薛某尸体时,发现薛某?身无片缕,口、耳、鼻中都有血迹?,遂怀疑薛某死前曾?挨过打?。但4月8日晚10时许,公安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公、检、法联合调查组法医鉴定,在薛某尸体上未发现相关痕迹,认定薛某系溺亡。公安县警方有关人士称,薛某系溺亡在洗脸台水池里,经联合调查组介入后,8日下午5时许,死者家属?主动?将死者尸体拉去火化了,事情已得以?圆满解决?。

四、做梦死

2009年3月,50岁的李文彦在江西九江看守所关押期间猝死。看守所称,李文彦半夜做噩梦突然死亡。

五、洗澡死

2009年3月,海南儋州看守所关押的一57岁男子罗静波,因不同意要求其脱光衣服洗澡,遭殴打致使颈椎断裂,抢救无效死亡。

六、?睡姿不对?死

2009年4月11日 ,福建省福清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陈某在福清市治安拘留所内猝死。警方称陈某睡姿不对,叫其不应,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

七、递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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