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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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西二线(郑州局管段)NX2标合同段

火工品管理办法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四月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宁西二线NX2标项目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火工品器材管理 ........................................................................ 3

第三章 火工品器材储存 ........................................................................ 4

第四章 火工品器材仓库 ........................................................................ 5

第五章 火工品器材购买 ........................................................................ 6

第六章 火工品器材运输 ........................................................................ 7

第七章 火工品器材使用 ........................................................................ 7

第八章 火工品器材加工 ........................................................................ 8

第九章 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 9

第十章 考核办法 .................................................................................... 9

第十一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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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宁西二线NX2标项目部

火 工 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十七局谷竹高速公路3标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中铁十七局谷竹高速公路3标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谷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项目部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申海忠

副组长:刘印涛 张广 刘伟 万明乐 组 员:晁玉强 王军奎 马旭涛 谷博 许仲豪

使用火工品的部门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部门,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使用火工品的部门,必须接受公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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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火工品器材管理

第七条 使用火工品的部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应相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臵预案。

第九条 项目部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时,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㈠ 仓库保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臵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㈡ 仓库看守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火工品仓库,施工单位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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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并与110连警,采取给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安全员配备必要的警戒设备,库区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固定电话等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部门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公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项目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3.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项目公安机关同意后,可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调剂、转让时,一般以整箱(盒)为单位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本项目部没有火工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火工品的,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向项目部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部门使用的架子队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部门应及时做好清库和撤库工作。撤库后,保管员须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火工品器材储存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九条 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因工作需要设立的,部门应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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