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休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23 08: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西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干部职工休假事假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教财[2014]39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14〕22号)精神,维护教职工休假权益,规范我校教职工休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部)及直属科室正式在编教职工及援藏干部;聘用人员执行《西藏职业技术学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藏职院字[2015]49号)相关规定;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参照本办法及自治区团委等《关于切实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藏团字〔2014〕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规定

(一)休假年度时间规定:执行年度休假规定,一年一次。休假时间为每年寒假(当年12月底至次年3月初,具体时间以学校寒假时间为准)。

(二) 休假计划:每年由校人事处及各职能处(室)结合工作需要,共同科学合理制定相关职能处(室)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各二级学院(部)安排好寒假值班人员基础上,

制定所属部门休假计划。每年3月开学后,所有教职工原则上必须全员在岗(出差、学习等除外)。休假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按计划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调整。

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休假计划,确保干部职工休假权益,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不能休假的,应尽可能控制在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15%以内,不得连续两年不安排干部职工休假。

(三) 批假手续及审批权限:各处(室)、二级学院(部)及直属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其他科级干部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处(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工人事处审批。校人事处负责办理休假(销假)手续。

(四) 休假地点:教职工原籍(配偶原籍)、父母(岳父母、公婆)现居住地,但最多只能选择两个地点。

(五)其他规定

1、新引进、招录到我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休假待遇。

2、公开考录、调入的教职工、军队转业和退伍安置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由调入部门统筹安排休假并发放休假包干费用,已经休假的,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

3、经组织安排赴内地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脱产读硕、博除外)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利用寒暑假休假一次,发放包干休假费用,但不领取未休假补助。脱产读硕、博休假按《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干部教师培养培训规定(修订)》(藏职院[2010]140号)执行。

4、区外教职工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离退休后无论安置在区内还是区外,夫妻双方每三年均可探视父母或子女一次(如父母已故,则只能去一个子女处),即实行“三年一次”休假制度。相关标准按照离退休前职务职称执行。提前休假的,不领取包干费用。

5、教职工休假、事假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直系亲属病重、去世等特殊原因除外)。教职工可利用假期时间处理个人及家庭事务,原则上不得在休假期满时请事假或病假。

第四条 休假经费标准

带薪年休假经费为按交通费及相应补助费用一次性计发的包干经费。

(一)副厅级职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之外的一般人员带薪年休假包干经费计发标准。

具体标准为: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12000元;

东南(广东、广西、海南、福建)11500元;华东(江苏、山东、上海、浙江)11400元;华北(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内蒙古)11300元;华中(江西、湖北、安徽、湖南、河南)11200元;西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10500元;西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10300元;拉萨7000元;日喀则、山南、那曲7300元;林芝7600元;昌都、阿里10000元。

(二)副厅级职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带薪年休假包干经费计发标准。

具体标准为在相应一般人员的包干经费基础上增加1000元;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13000元;东南(广东、广西、海南、福建)12500元;华东(江苏、山东、上海、浙江)12400元;华北(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内蒙古)12300元;华中(江西、湖北、安徽、湖南、河南)12200元;西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11500元;西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11300元;拉萨8000元;日喀则、山南、那曲8300元;林芝8600元;昌都、阿里11000元。

第五条 其他

(一)年休假包干经费一次性发放。经人事处核准后,分别于每年3月份发放当年休假包干经费给教职工;财物科将教职工休假包干经费存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二)当年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已休假未能休满的教职工(寒假值班人员),在领取休假包干经费的同时,还可领取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 30天X本人应休(含路途) 未休假天数。一次性补助(凭人事处的未休假统计表及工资标准计算)于次年第二季度核发。

(三)14岁以下独生子女随父(母)探亲,凭票据报销其一次单趟全程交通费,父母双方在本单位或父母其中一方为家属者, 可以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教职工区外休假期间经组织安排出差,按规定报销休假地至出差地往返交通费及相关补助等,不得另外报销进出藏交通费。

第六条 未提到的其他有关事宜,按照藏教财[2014]39号、藏财行字〔2014〕22号及藏教财[2014]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9u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