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1)

更新时间:2023-10-10 15: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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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1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煤矿企业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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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作业场所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2 职业病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4 职业接触限值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3.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以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臵。 3.6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运行阶段,产生和(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等进行综合的阶段性的分析和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提供依据,并为监管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7 职业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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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8 评价单元

根据被评价用人单位的特点和评价的要求,将生产工艺、设备布局或作业场所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9 职业病危害暴露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过程。 3.10 接触水平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3.11 个人防护用品

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3.12 应急救援设施

在工作场所设臵的报警装臵、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臵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4.1 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控制、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明确用人单位作业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结合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和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做出综合评价,并对可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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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的环节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依据,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2 基本原则

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排除非技术人为因素的干扰。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应在生产满负荷或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工作应遵循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5 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评价实施、报告书编制、报告书审评四个阶段。 5.1 前期准备阶段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编制评价工作计划,并对计划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参考资料目录参见附录A。 5.2 评价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计划,开展职业卫生调查,识别作业场所存在和(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进行现场检测。职业卫生调查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应急救援及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情况。

5.3 报告书编制阶段

对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给出评价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可行性建议,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5.4 报告书审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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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复核,提出修改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提交正式报告书。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除仅产生物理因素(不包括放射性因素)或仅导致轻微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不需组织专家对其报告书进行评审外,其余作业场所均需进行评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程序见附录B。 6 评价范围和内容 6.1 范围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评价范围应包括用人单位参与生产的全部工程内容,主要针对正常生产期间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和接触水平,用人单位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6.2 内容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情况等(可参见附录D评价表所列内容)。 7 评价方法

通过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健康调查,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及职业健康影响程度进行分析,运用检查表等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全面评价。 8 评价报告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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