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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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有关问题研究

一、基本情况

城北区现有基督教堂1处,基督教活动点2处,私设的基督教聚会点7处,有牧师1人,长老3人,传道员1人,有基督教信教群众5998人,其中男1676人,占信教群众27.9%,职业结构所占比例分别为工人12.3%,农民12.6%,商人4.4%,学生1.6%,教师0.7%,退休61%,其它7.4%;年龄25岁以下179人,占3.0%,26—60岁1462人,占24.4%,61岁以上4366人,占75.6%;城镇人口占79.1%,农村人口占6.3%,流动人口占14.6%。

二、 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特点及主要成因

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是指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经常举行基督教聚会活动,活动内容和人数超过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聚会范围的场所。其实,一般而言,私设聚会点就是社会上所称的“家庭教会”,有点多、人少、面广、发展快、活动隐蔽、成因复杂、派系林立、反复性强的特点。我区基督教存在私设聚会点的主要原因:有些地区因距正规场所较远,信教群众又多为老年人,行动不便,无法满足其宗教信仰需求,早期这部分人聚集在一起开展聚会活动,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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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久之就发展了一部分家庭式的聚会点,加大了基层的工作量和对宗教场所的管控难度。

三、规范和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重要性

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依据应当首先是宪法。依照宪法

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首先是政府必须承担和履行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义务。私设聚会点的主流,就是家庭教会。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就要了解家庭教会,尊重家庭教会,保护家庭教会及其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历史证明:家庭教会,不是在任何敌对势力、或其他政治势力的支持下产生的,也不是在任何政治组织或机构的帮助、保护下发展的。家庭教会的主流,与国外教会并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与国外政治团体或机构也不存在组织上的联系。我们不应以“不登记”为标准或理由,就判定教会。

四、规范整治要求及方法对策

总体要求是: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纳入管理。治理目标是: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分类处理的方法,将私设聚会点纳入依法管理范围,并建立长效管理的机制,促进基督教活动正常化。治理方案要求在实施上述工作方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原则,对参与非法聚会点的信教群众不能歧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要加强教育引导,加强思想工作,对其生产生活困难要热情帮助。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普法教育结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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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与扶贫帮困、“三包为民”结合起来。

与以往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方案相比,上述工作方案有一定进步。首先,它体现了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精神,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纳入社会管理范畴。由此,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不是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其次,在工作方法上贯彻了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具体要求,即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分成四类处理,以作不同对待。尤其是“过渡一批”的分类及相应处理办法,表明对不愿意在基督教“两会”和政府登记的家庭教会,与以往相比,有了一定的理解度和容纳度。同时,方案要求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不得歧视家庭教会信教群众。这种工作方式的转变,是目前宗教工作创新的最大突破。 然而,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每次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工作,耗费了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并且,两个基本工作目标:即基本取消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基本制止自封传道人的自由传道活动,自始至终从未实现。我们不仅根本不能消灭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而且有效遏制其蔓延势头的意图也根本不能实现。

五、以服务的精神实现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的创新

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

会管理格局中,政府负责,主要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努力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更加协调有效。各级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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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目前我们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能转变不到位,不该管的事没有完全放开。在宗教工作中转变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应当深化宗教事务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取消和调整宗教事务审批事项,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社会,逐步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打破宗教团体垄断的局面。我们要通过宗教事务审批制度改革,来突破与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的行政权力配置格局和部门既得利益格局。 调查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不单单是摸清、摸透和摸出其活动范围、人数和特点,首先要客观认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形成的历史原因、及其为什么在信教群众宗教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调查家庭教会,不能仅仅摸清、摸透、摸出调查其存在的问题,也要看到我们宗教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以教会不登记为标准,武断地认定其不接受政府管理就是“非法组织”或“境外渗透组织”,而应首先全面了解家庭教会及其信教群众的行为与其教义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家庭教会不是不接受政府的管理,而是我们落后的管理方式一直与基督教教义之间存在直接冲突。我们的管理方式过于陈旧,既不了解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内容,又不能跟上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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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愿意深入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生活,去了解他们,尊重他们,就能破除基督教聚会点必须由政府批准才能存在的错误认识,从他们的需要出发研究和制定宗教工作创新的方案,而不是一味要求信教群众服从我们按照固有陈旧的思维、在办公室里制定出的方案。这种宗教工作方式的转变,才真正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在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上,我们要承认堵是堵不住的,我们要有勇气承认家庭教会是不可能取消的,也是没有必要取消的。我们也不能忽视:家庭教会千万信教群众,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健康力量,我们必须尊重这些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生活需求。

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认真深刻反思我们的治理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的整体思路,包括治理动机、方法和目标。这种重新认识,是社会管理创新对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依法处理、稳妥推进,采取“四个结合”的原则,即“疏”与“堵”相结合、常规管理与创新方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和发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积极作用相结合。工作方法则是根据各私设聚会点的不同情况,做到“一点一策”分类处理:

一是加大“登记一批”:对信教群众需要、符合合理布局原则、活动正常、愿意接受当地宗教团体领导的私设聚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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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帮助他们完善登记条件,依法补办设立批准、登记手续。对有教派背景的、愿意接受通过基督教“两会”组织接受登记,又基本符合登记条件的私设聚会点,依法办理设立批准、登记手续。

“合并一批”:对因登记场所内出现矛盾而分离出来的、超过家庭聚会范围的、或因就近活动而形成的私设聚会点,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场所,可以采取与附近登记场所合并的办法,将其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

“过渡一批”:一类是对具备一定条件、无其它违法活动、愿意接受政府管理但不愿意通过基督教“两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的私设聚会点,可以在区宗教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宗教工作的“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即区、街(乡)、社区(村)三级网络和街(乡)、社区(村)两级责任制,将这种私设聚会点纳入到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由私设聚会点负责人或房东签订承诺书,基层组织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私设聚会点承诺相应义务,做到遵纪守法,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过渡一段时间,再做好活动点负责人的工作,创造条件最终完善登记手续。另一类则是对一些暂时既不接受基督教“两会”领导,又不愿意通过政府部门登记,具备一定条件,无其他违法活动,但可以接受个别教职人员指导的,可通过“以堂带点”、“以人带点”的方式,即先由附近登记教堂或德高望重的教牧人员负责与这些活动点走访、指导和安排教务活动,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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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他们逐步提高认识,通过一个时期努力,然后进行依法登记,也可以和附近批准登记的堂点合并。

取缔一批:由公安、民政、宗教、610办等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组织下属的私设聚会点、境外渗透组织影响和控制的私设聚会点、有违法行为或邪教组织控制的私设聚会点,要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在当地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坚决依法取缔,并对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处理,同时做好受蒙骗信教群众的团结教育工作。对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因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直至取缔的处罚,有违反房屋、土地、治安等法律、法规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和处罚。

二是注重实效治理与防范相结合。在加强依法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过程中,将私设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到了管理视线进行日常管控,利用排查、举办学习班等方式组织各场所内的主要负责人对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的学习,严防外部势力对此类场所的渗透和乱讲经布道行为的发生。依托村、社区、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对全区私设聚会点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此类场所进行了分类登记并建立了场所及负责人管理档案,进行有效监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同时联合公安、综治等部门做好私设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的治安管理工作,将其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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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内容进行联合监管。

二是多部门协调合作,形成合理齐抓共管,加大国务院和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力度,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发挥民管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不但要从思想上培养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觉抵御外部势力渗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意识,还要从制度上加强管理,以制度管人,双管齐下,抵御渗透维护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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