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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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为保障排水管道维护工人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和国家劳动总局(81)城发字247号文,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负责编制的《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经我们联合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CJJ6—85,从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在实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管理组,以便修订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五年一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障排水管道维护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排水管道维护的技术水平,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

一、排水管道的检查;

二、排水管道的疏通;

三、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维修。

第1.0.3条为加强排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工作,必须组织维护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1.0.4条若有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安全员有权决定维护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1.0.5条机电设备安全事项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相应章节执行。

第1.0.6条管道维护人员每年应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登记卡。第二章地面作业

第一节作业现场

第2.1.1条检查井井盖开启后,必须立即加盖安全网盖或设置护栏。白天应加挂三角红旗,夜间应加点红灯。

第2.1.2条作业现场严禁明火;车辆行人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2.1.3条经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断绝交通后,应在路段两端设置安全标志。

第2.1.4条在繁华地区作业时,应指派专人维护现场秩序。第二节管道检查、疏通和维修

第2.2.1条检查管道内部情况时,宜采用反光镜或电视检测仪等工具。

第2.2.2条凡井深不超过3m者,在穿竹片牵引钢丝绳(所用钢丝绳规格见表)1和掏挖污泥时,不宜下井操作。

第2.2.3条需要封闭作业的管段进行维修时,宜采用橡胶气堵等工具。

第2.2.4条宜采用电动或气动引绳器、机动绞车、高压冲洗车及吸泥车等机具,以改善劳动条件。第三章井下作业

第一节作业要求

第3.1.1条需下井作业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作业班(组)长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见表2),经维护队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井。

第3.1.2条对每项下井任务,管理人员必须查清管径、水深、潮汐以及附近工厂污水排放情况,并填入“下井安全作业票”内。

第3.1.3条作业班(组)在下井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以及照明等工作,并制订防护措施填入上述作业票内。

第3.1.4条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3.1.5条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两人监护。若进入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3.1.6条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第3.1.7条对管径小于0.8m的管道,严禁进入管内作业。

第3.1.8条每次下井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一小时。

第3.1.9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一、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二、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三、患有深度近视、癫病、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病者;

四、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第二节降水和通风

第3.2.1条在井下作业期间,管道作业班(组)的管理人员应要求有关泵站合作或安装临时水泵以降低作业管段水位。

第3.2.2条下井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并用竹(木)棒搅动泥水,以散发其中有害气体。

第3.2.3条雨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检测结果证明井下气体中仍然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在井下作业期间应继续进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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