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06-30 06:5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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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内容提要: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原因的形成,既有环境因素又有心理因素。

调查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心理特点,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治,提出相应的教育改造对策,有效地控制减少犯罪率,以稳定监狱秩序,提高改造质量。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对狱内的稳定与秩序具有最为强烈的破坏性,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焦虑性、侍强性、敢为性较一般罪犯高。找准狱内重新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异常心理,并提出针对性的矫治对策,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基本情况

经调查研究,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具有以下特点:

1、年龄趋向年轻化,犯罪主体的年龄以青壮年为主。在对50名脱逃罪犯的调查中,平均年龄位26岁。30岁以下的罪犯占脱逃总数的88%,其中最小的年龄为17岁。

2、婚姻状况以未婚者居多。

3、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和无正当职业者多。 4、狱内重新犯罪的男性罪犯比例远远高于女性。

5、狱内重新犯罪的特有犯罪类型: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组织越狱、暴动越狱等。

6、脱逃是目前我国狱内重新犯罪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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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二、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特征分析

(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在情绪稳定性、焦虑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和犯罪思维模式方面均表现异常。

在情绪稳定性上表现为:情绪异变、性情暴躁,易生烦恼,而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欠沉着冷静,易受环境支配,喜悲情绪骤变明显;

在焦虑性上通常焦虑不安,对前途缺乏信心,沮丧悲观,思想包袱大,经常心身疲乏,容易出现不够理智的行为,遇有不良诱因极易产生重新犯罪的行为;

在冲动性上明显地表现出冲动、鲁莽,易激动,以我为中心,易感情用事,缺乏抑制力,过分追求个人快乐;

在攻击性上表现为:恃强霸道,崇尚和迷信暴力,胆大妄为,解决分歧容易斥于暴力,生活态度独立求变,渴望刺激和冒险;

在报复性上表现为:有较强的报复欲,争强好胜,不择手段,易走极端,富有反抗精神,不易屈服;

在犯罪思维模式上表现为: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暴敛钱财为目的,贪图享受,抱有侥幸心理。

(二)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具有以下心理特征:

1、易走极端的报复心理。表现为情绪异变,性情暴躁,做事鲁莽,容易冲动,自视清高,心胸狭窄,易走极端,有很强的报复欲,且作案手段残忍。

2、扭曲的“社交”需求心理。表现为对“哥们”讲义气,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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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两肋插刀,冒险敢为;拉帮结派、恃强霸道,喜欢挑起事端;争强好胜,以感情用事,攻击性强。

3、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畸形心理。表现为一切唯我,惟利是图,金钱至上,贪图享受,放纵自己,物欲、性欲膨胀,有强烈的占有欲,为达到目的往往不计后果、不择手段,危害性极大。

4、不满现实的逆反心理。表现为崇尚和迷信西方腐朽的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生活独立求变,为改变环境不惜铤而走险。蔑视法律,对犯罪抱有侥幸心理,继而产生对社会的报复行为。

5、有较强的自卑心理。表现为情绪忧郁、压抑、闷闷不乐,对未来抱着悲观的态度,缺乏自信心,缺乏安全感,不能正视现实,思想包袱重。对自己抱有罪恶感,沉默寡言,与他人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忧郁和紧张心理的困扰,易出现不理智的行为。

(三)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心理特点及行为特征 1、固执、偏激、抵触心理强。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由于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对社会现实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因此,在改造期间的认罪悔罪意识差。强奸犯认为自己只是“玩玩”;抢劫犯认为只不过把别人的钱“拿来”花花;伤害犯更觉得自己委屈。他们触犯刑律受到惩戒后,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而危害,反而错误地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在改造中,对党的监狱改造政策不相信,监狱干警的话不愿意听,甚至厌恶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至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与他人交往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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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疏远关系、敌对关系,出现心理上的距离。

2、争强好胜、自制力弱。不尊重他人,操纵欲、支配欲强,说话办事往往受个人兴趣爱好和喜怒哀乐的影响,情绪波动频率高,控制能力差。主要表现为:一是爱争论,喜欢与他人争长论短、以较高下;二是爱发泄,不论对干警还是同犯,只要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都会用发怒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计后果;三是爱逞强,特别喜欢在公开的场所表现自己,以赢得别人的喝彩而得意;四是爱翻脸,情绪多变、忽冷忽热、喜怒无常,受到批评或当众的露脸和丢丑,都会成为引起他们情绪的原因。极易产生鲁莽、粗暴的行为,导致敌对和反抗等反应。情绪好时,干什么事都能干好;情绪低落时,干什么事都干不好;容易满足,也容易受挫。

3、冲动、发泄、攻击心理强烈。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在生理上身体素质较好,活动能力较强,心理极不成熟,爱冒险,冲动鲁莽,自制力差,意志较为薄弱,稍不如意,就容易产生冲动,出现攻击性行为,甚至为鸡毛蒜皮的事大打出手;做事情不计后果,这些使其具备了实施暴力行为和克服脱逃障碍的条件,极易引发突发性事件。

4、悲观厌世心理表现突出。狱内重新犯罪成员以累犯、惯犯居多,因此刑期一般都比较长。投入改造后,多数罪犯因罪恶深重、刑期漫长,表现出绝望的心态。导致不信任、拒绝或自卑等反应。有的感动刑期漫长,前途无望,整天闷闷不乐,惊悸不安;也有的罪犯自甘落后,缺乏奋起改造的积极态度,破罐子破摔、混刑度日;还有的罪犯把自己封闭起来,拒绝与他人接触,表现出痴、呆、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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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症状。

三、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危机的形成

监狱内从事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的工作人员属于临床心理的实践。社会上在临床心理学家的实践中,他们每天要与有着各种心理障碍的人,包括具有攻击性倾向的患者打交道,在监狱内我们所面临的是如何对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攻击行为进行治疗,为此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危机的形成对矫治工作有着重要作用。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危机形成有以下因素:

(一)环境因素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原理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在服刑改造期间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其大脑思维及心理状态很大程度取决于客观外界环境和现状的影响。

1、罪犯身份的转换,与原有的专横心理形成冲突,导致失落感。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在狱外多为性格专横跋扈、不可一世,入监后环境起了变化,迫于监狱管理制度威严,情绪较为消极、悲观。当面临的冲突不被解决时,微不足道的刺激就能引起冲动和攻击行为。例如:某在押罪犯王某捕前是一名公安干警,入监后不认罪服法,思想固执,内心冲突明显,重新犯罪倾向严重,经常与他犯发生冲突,在一次学习中因他犯谈到“什么职业都有坏人”时,王某认为针对自己便用板凳将他犯打伤。

2、服刑期间家庭变故,导致心理失衡。家庭变故是指罪犯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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