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件移送函

更新时间:2023-10-01 03: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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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 件 移 送 函

工商 字? ? 号

西安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 :

本局于2015 年12 月17 日对署名为吕海利的举报信,举报我辖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前进路分公司销售的“滨河九粮液”酒其外包装宣称“酒坛极品、无法超越的稀贵”一案进行调查。

经请示省局,认为该包装盒上的文字是甘肃滨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产品的推销和宣传,属于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关于不得使用绝对化语言的相关规定。

甘肃滨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委托授权旗下销售公司陕西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九粮液品牌有限公司),销售其生产的“滨河”品牌系列产品,并在装修、宣传及物料使用过程中使用“滨河”标志。

在调查中发现,陕西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时代盛典1幢7层726室,故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8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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