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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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和证书。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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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改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公开、有偿、平等协商;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三)遵守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流入方应当有林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转让、互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 流转范围

第九条 流出方有权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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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公益林区划界定机关批准。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无林权证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已经抵押的; (五)属于国防林的;

(六)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

(四)签订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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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但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不提倡采取协议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拍卖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出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流转林地的审核意见;

(三)流转集体森林资源的,拍卖底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评估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四)提前一个月发出公开拍卖公告;

(五)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流转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六)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流转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投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七)竞投者必须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

(八)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流转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20%的定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九)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流转费后,会同流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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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评标小组应邀请当地公证机构并派公证人员对拍卖活动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出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流转林地的审核意见;

(三)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流转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五)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六)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七)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流转方签订流转合同;

(八)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流转费后,会同流转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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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出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流转林地的审核意见;

(三)流转集体森林资源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需要进行资源资产评估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四)流转、受让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五)流入方按流转合同规定付清流转费后,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其流转费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评估价格。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六条 流转森林资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流转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合同;

1、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提供家庭成员同意意见证明。 2、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流转,提供下列材料: (1)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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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工作小组的会议记录和名单;

(2)流转工作小组拟定并公布的流转方案;

(3)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主代表会讨论通过的流转方案。

3、其他方式承包、流转林地再次流转,提供下列材料: (1)原承包、流转林地的合同;

(2)出具原流转方有关承包费等经济证明。 (三)流转申请书;

(四)有关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件;

(五)流转共有、合资、合作经营的林地,必须出具共有、合资、合作各方同意书。

第十七条 流转森林资源的审批权限:

(一)流转面积在1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流转面积在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流转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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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林地用途; (六)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及相关设施的处置方式;

(八)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林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强迫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二十条 受让方再次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征得原出让方同意,并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不得损害原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中标者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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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流转方损失的,中标者应当赔偿损失;流转方不按规定日期与中标者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中标者损失的,流转方应当赔偿损失。

拍卖竞价中标者不按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与流转方签订流转合同和支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流转方损失的,中标者应当赔偿损失;流转方不与拍卖竞价中标者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拍卖竞价中标者损失的,流转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流出方提出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林地采取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期限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林权,未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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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流转登记册和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载林权流转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转合同签署的指导。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依法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通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成效验收后,及时办理林权登记。

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时,出让方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权可以随同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按照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出让方享有流转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取得的收益权及按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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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内被国家建设征用、占用的林地除外。

林地在流转期间,因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给林地所有权人。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公开进行;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需要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技术规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流转价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归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支出。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发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调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

从事调查和评估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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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技术规程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和资产价值评估。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流转林权的,该流转行为无效,由当事人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林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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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更条件而又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州(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林权流转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转让是指经流出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权转移给流入方,由流入方履行相应林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林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方便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相应调整。

出租是指流出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流入方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流入方继续履行原林地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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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流入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流出方负责。

转包是指流出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流入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入股是指流出方与他人为发展林业经济,将林权折合成股权,联合从事林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林地林木资产的占有,将该林地林木资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林地林木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该林地林木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抵押后,原承包经营关系不变。但是,抵押使作为抵押物的林权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实现抵押时原承包经营关系可能改变。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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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7z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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