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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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政函?2008?130 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 土地权属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办法

为了加快撤村建居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的意见》(浙土资发?2003?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撤村建居实施过程中,应对原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逐宗进行土地清理,调查核实土地利用现状,确认土地四至、界址及面积。

二、经依法批准撤村建居,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已合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2.须按现行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实施; 3.须按照建设征收土地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报批,除提供建设征地方案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拟定的撤村建居方案; 2.村民会议通过(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要求通过)撤村建居的决议(与会人员须签字盖章);

3.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同意撤村建居报告;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富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撤村建居的请示;

5. 富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撤村建居的批复文件; 6. 富阳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原村村民己经全部农转居户籍证明书;

7.拟征收村的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村级土地权属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土地的权属现状确认书;

8.富阳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要求征收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土地的请示;

9.杭州人民政府拟同意征收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土地的审核意见。

四、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农用地己征收为国有的,在建设用地时还必须按法定权限与程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

五、对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在未实施开发前,可继续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不得抛荒和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建设用地时还必须按法定权限与程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并对土地耕种者应参照届时征收土地的地上农作物补偿标准落实补偿后,方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被撤村建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被征收耕地的一定比例申请安排开发性安置建设项目(商品房除外)用地,并报经富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性安置建设项目的

用地,应根据土地用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供地方式。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开发建设。

具体办法参照富阳市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撤村建居后,原村居民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必须结合“城中村”改造,参照城市居民的居住标准,根据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多层公寓小区。不准批地建造单体住宅房屋。

具体办法参照富阳市政府关于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实施办法和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对合法使用的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宅、村办企业及公益设施用地),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未办理征收手续的,不予办理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如原登记内容不准确或登记后发生变化的,或者虽未登记但实际用地与批准内容不符的,须凭有关合法批准文件或经依法处理后,方可按土地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和发证。

九、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在国家未实施城市建设开发前,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继续使用。因城市建设开发需要使用土地时,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按照届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地上农

作物按照届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农作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未办理征收手续的地上建筑物等仍按照届时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十、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宅、企业及公益设施用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凭原村集体出具的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证明材料,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

十一、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换发或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具体的办理手续及政策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十二、撤村建居居民原则上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不超过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标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三、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对未经批准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给予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

十四、因原土地使用人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凭继承协议和公证书可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登记。但以分家析产的名义由非原使用人申请登记的不予办理。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和换发证: 1.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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