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字26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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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

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

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817 【实施日期】 199207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关于发布中 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已于六月十日发布,七月一日起执行,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根 据国务院副总理朱容基同志一九九二年四月七日主持的研究劳动安全监察 与综合管理问题的会议记要(国阅【1992】60号)精神,经商国家 物价局和财政部同意,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各种证书费

《通知》第一条所列各种证书费,除第八项《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 条件合格证》外,第一至第七项均由劳动部统一印制证书,统一组织发行 。

二、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通知》第二条提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 、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问题,仍按《 锅炉压力。《通知》中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 、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此 处的“定期检验”即指“监督检验”。对从事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劳动部门考核批准。关于定期检验任务的安排 ,由劳动部门与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和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省级物价、财政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和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通知》第三条要求“不得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系指劳动部门与卫生部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企业进行卫生检测时应互相 协商,一个部门检测过了,另一部门就不再重复检测,所测得的数据共用 ,以减轻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业技术培训费

有关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和转业训练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劳动部门提 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 项括号内的“包括合同工”即指“合同制工”。第一条第二项中有关续订 合同不收费的规定,系指没有变更内容的续订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合同视 为变更合同鉴证,每份收费一元。 附件: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2、《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名称】 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 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档耐

【题注】 (1992年8月17日【1992】价费字268号文 件)

【章名】 全文 劳动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 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种证书费

(一)《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本一元四角五分。 (二)《外国人就业证》每证十元。

(三)《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每证(每批人次为一证)六十元 。

(四)《技师合格证书》每证二元。

(五)《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每证二元二角。 (六)《技术等级证书》每证一元三角。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一元五角。

(八)《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 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生 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或使用单位按规定委托检 验机构进行的定期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 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能 力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而收取检验费。 三、职业安全卫生和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 机构对生产企业和矿山的粉尘和有毒物质的工程技术标准进行监测,以及 在用起重机械和乡镇矿山矿灯、国营矿山报警、矿灯的抽查检验,可以收 取检验费。但不得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省级劳动部门 应商有关部门明确检验品种、细目和抽验次数,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按《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 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执行。 五、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是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者和用人 单位进行职业介绍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等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费应本 着不盈利的原则收取,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锅炉、压力容器 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各种培训、考核收费按物价、财政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名称】 附件二: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现将劳动合同鉴证 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 动政策、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 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 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 ,并予以证明。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 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 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 订合同不收费。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 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收费收入用于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等。 二、劳动争议仲裁费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 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 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 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 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 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 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 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

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 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 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 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四)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 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 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解决。

(六)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七)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 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八)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 申请人负担。

(九)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1 、仲裁办案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 及其他费用等);2、文书表册印制费;3、专业设备购置费;4、资料 、宣传教育费等。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的管 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劳动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开支, 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各地每半年应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争议仲裁费的收支以及预决算 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 部门应报劳动部;劳动部将收支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 法。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7p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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