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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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货币犯罪的罪数认定:

案情:2002年10月10日至2003年8月25日期间,黄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先后到多家银行开户申领了借记卡和活期存折,随后从汪某、何某处购得伪造的人民币。黄某等人采用将假钞与真币剪切、拼接的方法进行“变造”后,使用借记卡将假钞存入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子中,再从自动取款机将真币取出,共计30万元。 问题:黄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

案情:某日,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次日,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够向银行工作人员准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和密码,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但甲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三:

案情:被告人高立国于2006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用拉闸后将电缆线铰断的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约150米。被盗电缆线是某汽车修理厂私自搭接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20元。2006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高又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160米。被盗电缆线是某公司自行架设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40元。

分歧意见:对于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四:

案情:2007年6月26日16时许,黄国新酒后从家中携带煤气罐和菜刀来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派出所院内,将携带的煤气罐阀门打开,并且将手中的打火机打着,声称要炸掉派出所,并与派出所的人一起死,后在高庄乡派出所民警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制服。 问题:黄国新行为如何定性?予以分析 案例五:

案情:驾驶员甲在正常行驶中遇到闯红灯强行穿越马路的行人乙,甲立即刹车,仍造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甲发现乙死亡后十分恐惧,驾车逃逸,由于甲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六:

案情:2006年4月30日,甲市乙镇的某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导致井下10名工人被困井下,后死亡(经鉴定,均为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当天,煤矿投资者丙赶到现场,要求值班矿长等人隐瞒事故不报。5月2日,丙通过朋友丁找到甲市主抓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戊,三人商定将事故隐瞒不报,在接受省事故调查组询问期间,戊声称该煤矿未发生事故。同时,丙、丁二人组织人员将井下尸体转移外市并进行了火化。2008年元月,丙、丁、戊的上述行为被告发。

问题:如何对丙、丁、戊的行为进行定性?具体分析 案例七:

案情: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两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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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调料市场购回罂粟壳(碎片)27千克,并故意使用罂粟壳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自2003年10月开业至案发时,在67天的营业期内,共使用罂粟壳粉末4.8千克,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的罂粟壳(碎片)22.2千克。 问题:李某、王某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八:

案情:朱某在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限额为2000元的金穗卡,经发卡银行领导同意持该卡透支4万元用于个人养殖。农行多次电话催还未果,遂扣发朱某的工资款1万余元用于归还部分透支款。后农行通过当地报刊登催收公告仍未果,遂向该市公安局报案。朱某被抓获归案后,还清了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 问题:朱某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九:

案情:赵某、郭某为个体运输户。二人为广州某托运处承运价值69.88万元的影碟机,货物目的地是山东省临沂市。晚10时许,当行至江西省赣州境内时,二人共谋产生非法私吞该批货物的意图,后将该宗货物运至南京市变卖瓜分后逃匿。 问题:赵某、郭某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

案情:路某等人合伙购买了两辆二手普通型卧铺大客车,跑安徽某集镇至杭州段客运。今年春运中,两车从杭州载120余名民工返乡过年。上车时,路某等人分别向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票价比平时高出2倍。当夜12时许,在江苏溧阳一路边饭店用餐后,两车10余名司乘人员堵住其中一辆车门,以“补票”为名,要该车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100元至200元车费,不补不准上车。稍有不从者便遭打耳光、拳打脚踢,再不从者便被撕扯衣服强行搜身。时值深夜,已无他车可乘,多数乘客怕挨打,只好掏钱“补票”。次日凌晨6时许,进入安徽某县境内时,两车大部分司乘人员又集中到另一辆车上,以用大号螺丝刀捅乘客等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行向该车乘客每人再收取200元车费,乘客迫于暴力最后都不得不交钱。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一:

案情:李某与离异妇女高某长期非法同居。2002年12月12日,李某与高某为琐事发生争执,冲动之余相约一起投河自尽。当天中午12时许,李某与高某不顾邻居劝阻,手挽手跳入村前的小河中。入水后,不会游泳的高某紧拉住李某不放,两人顺水漂往河中心。生死关头李某突然反悔不想自杀。为摆脱高某的牵扯,李某数次推搡高某的身体,将高某的头部摁入水中而自己始终浮在水面,致高某当场溺水死亡。后李某被闻讯赶到的群众救起而得以生还。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二:

案情:被害人李某将自行车停放在银行门口,自己进入银行提款。在李某取款的过程中,两名男子盗窃李某的自行车并将该车推走时,被被告人谢某和江某发现,谢某和江某立即叫喊:“你们偷自行车”,该两名偷车男子即丢下自行车逃走。之后,谢、江二人将该辆自行车骑走。当李某取款出来时发现其自行车被人偷去,在附近找了一阵找不到,遂放弃寻找念头,打算回家。当李某步行到商场后边时,见两名男子骑着自己的自行车,李某即追赶上去,要对方返还该车,并用手拉住自行车。这时坐在自行车后座的谢某跳下车,谢某以该自行车不是李的为由,猛地用力将李的手从自行车上拉开,致李某的右手中指第二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造成轻伤。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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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案情: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洗头房老板赵女哄到外面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了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强奸。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四:

案情:张某与李某经营一休闲场所,两人强迫新来的服务员小王卖淫,但王不肯。一日,嫖客周某到该场所嫖娼,张某收取了周某嫖资200元后,让小王接客。在包厢中,小王向周某言明自己不卖淫,是被老板强迫的,拒绝与周某发生性行为。周某即离开包间找张某和李某,说小姐不同意,要求退回嫖资。张、李二人一听大怒,遂进入包厢对小王拳打脚踢,并将其衣服扒掉,然后出来对周某说“已经同意了”。周某便进入包厢对小王说“这不能怪我噢”,遂与小王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小王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五

案情:王某常年在外打工,留妻李某一人在家,心中甚是不安。为检验李某对己是否忠贞,遂生一计。2001年9月,王某从外地悄悄回到家乡,头戴面罩,深夜潜入家中,对熟睡的李某实施奸淫。李某被突如其来的暴力惊醒,遂极力反抗,大声叫喊。群众闻讯赶来,将其当场抓获,揭开面罩,发现竟是王某。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六

2006年11月4日,林某因琐事受到嫂嫂言语的责备,当晚就开始想杀死哥哥的儿子郑某予以报复。但林某想到杀人要偿命,如果自己偿命,其母亲生活将无着落,遂预谋绑架郑某将其杀死后,再谎称人质在手中向其哥嫂索要7万元,以供母亲生活。7日上午7时20分许,林某在一小吃店门口等到了来学校上课的郑某,骗说要带其去拿东西,用摩托车将郑某载至一荒废的果林处,将其杀害。之后,林某打电话给其哥哥,骗说郑某在其手上,要7万元来赎人。8日案发,林某被抓获。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七

张某(女)与同乡未婚女青年蒋某一起在外省打工,并共同租房居住。2005年正月,蒋某产下一男婴,因怕影响声誉,托付给张某抚养。张某抚养10多天后,因影响工作,遂打电话让婆婆高某把孩子抱回老家代为抚养。高某抱回后一直抚养该男婴。7月,村委会查出张某已生育了一个男孩,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要求张某将该男婴送福利院。张某不愿意,后交代高某将男婴送人。高某请在外地的侄女帮忙联系。侄女的一位同事得知此事后,主动为其联系到了想要男婴的赵某。9月,高某和其女婿将该男婴送到侄女处,通过侄女及其同事的介绍,将该男婴以5500元(其中500元为路费)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高某犯拐卖儿童罪起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八

[案情]2007年8月8日晚21时左右,冯某在一弄堂口站街卖淫,黄某(系冯的丈夫)与他人在出租房里看电视。朱某酒后与冯某因嫖资发生纠纷,之后,黄某的表侄告知黄某,其妻被人打了。黄某急忙赶出去,发现朱某满身酒气,走路东倒西歪,遂双手抓住朱某的肩膀,用膝盖在朱某的腹部顶了一下。朱某被顶击后转身离开,摇摇晃晃地走了十几米后倒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证实,朱某生前患有较严重的动脉粥样硬化症,并伴有腹主动脉瘤形成;死亡原因是腹主动脉瘤破裂致大失血而死,腹部外伤是造成腹主动脉瘤破裂的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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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因素。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九

案情:2007年3月3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朱军艳骑自行车行至迟营乡尹楼村东南时,碰见该乡大迟营村村民王梅骑自行车回家,顿生歹意。朱军艳追上王梅,将其从自行车上拉下按到地上,用双手卡住王的脖子,几分钟后将手松开,让王梅和他一起将自行车推到路边沟中,然后向王梅索要200元钱,并威胁如不给钱就把她送到外地的黑厂去受罪。被害人王梅因身上无钱,便答应回家给朱军艳找1000元钱。随后朱军艳挟持王梅到其家中拿钱,王梅没有找到钱而未得手。因王梅父亲外出寻找女儿未果报警而事发。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

案情:被告人朱大友系搞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1997年3月,经朋友赵六担保,他向黄燕借款三万元,约定月息为5%,借款期限为6个月。9月25日晚,朱大友来到黄燕家,谎称还钱,要黄燕看看借条上的利息是多少。黄燕拿出借条后,被朱大友一把抢走,黄燕要上前夺回,朱大友拨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说:“你要过来,就别想活”。黄燕只得让朱大友逃走。朱大友抢得借条后,即将其销毁。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一:

案情:2008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抢夺正带小孩散步的蒋某的一条黄金项链后逃跑,蒋某随即追赶。当杨某穿过马路后,蒋某见车流密集放弃追赶,返身寻找小孩,并在寻找小孩的途中向警方报案。与此同时,杨某跑进某住宅小区后见无人追赶便坐下休息,几分钟后恰逢便衣民警接警赶到,杨某继续逃跑,途中拾砖头、凳子袭击追赶的民警,后终被抓获。参与追捕的民警未受到人身伤害。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二

案情:2003年10月3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廖某驾驶大客车营运,犯罪嫌疑人刘某(17周岁)是该班客车售票员。被害人蒋某(40余岁)搭乘该客车行至其目的站,因车费问题与刘某发生争执,刘某和廖某遂不让蒋某下车。随后,刘某关闭车门,廖某驾车继续行驶。途中,蒋某站在车门口,打开车门要求下车。刘某见状说:“把车门开了,我不喊停车,你还是下不去。”此时,廖某明知蒋某打开了车门,仍然驾车继续前行至一个下坡,致使被害人蒋某身体失去平衡,被摔出客车外。见状,廖某急忙停车,与刘某一道将蒋某送往医院,途中蒋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三

案情:2003年4月16日晚,陈志滔驾车贩运鸭子途中,不慎将路边濠江山庄的车棚撞坏。山庄的人拦住车,山庄老板曾华忠先说要陈志滔赔1000元,后又说最少要赔1800元,否则车不能开走。陈志滔怕耽搁久了车上的鸭子会闷死,打电话叫来其生意伙伴“阿通”协调处理此事。在“阿通”的撮合下,曾华忠同意陈志滔支付1000元作为车棚的维修费用,不够的话再由“阿通”出800元。陈志滔通过“阿通”交出1000元开走车后,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其兄陈志盛,说被曾华忠 “屈”了1800元。次日晚上9时许,陈志盛同汤志荣、“湛仔”、“唐哥”(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山庄,汤志荣和“唐哥”负责看守值班服务员,陈志盛拿一根长约1米多的木棍和“湛仔”拍开曾华忠的宿舍门,强行冲入,“湛仔”用脚踢了曾的妻子梁丽文,陈志盛则以曾华忠“屈”其弟陈志滔1800元为由,用木棍殴打正在浴室洗澡的曾华忠,将曾的头部打伤。梁丽文恳求陈志盛不要打人,并拿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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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元交给陈。陈志盛收钱后,与同案人一起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华忠为轻微伤。

另查明:在“阿通”将1000元赔偿款交给曾华忠时,曾当场免掉了“阿通”的担保责任;曾对被撞坏的车棚进行了维修,花费3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陈志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曾华忠损失1000元。

■分歧

1.正当索赔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应如何界定?

2.以暴力手段抢回先前支付给他人的赔偿款是否构成抢劫罪? 3.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刑法第六十三条? 案例二十四

案情:2009年1月1日,张某到王某的商店,张某称要买10条香烟送人,如果别人不要,他就退给王某。王某答应。张某付给王某5000元购烟款拿走了10条烟后回到宾馆,在入住的房间内将从王某商店买到的这100盒烟拆封,将盒内真烟取出,放进在别处购买的伪劣烟,并使用特殊技术将每盒烟重新封好使其外包装完好如初。之后,张某又到王某的商店,称烟未送出去,要求退货。王某收回了张某交给的假烟,并依约定将5000元返还给张某,张某付给王某100元“手续费”。张某后被警察抓获。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五

案情:杨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杨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电脑一台托何某保管,并告知何某这是赃物,要他小心谨慎保管。在何某保管使用的数月间,杨某曾多次向其索要,但何某拒不退还,并“威胁”杨某:如果你再要电脑,我就到公安机关去告发你,你吃个亏,这台电脑就归我了。杨某无奈,只得不提此事。后杨某案发供出了何某。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六

案情:被告人杨树林与被告人马霞有不正当性关系,为此马霞与丈夫于建华关系不和,经常争吵打骂。2006年2月2日晚,马霞打电话给杨树林,称于建华要到其上班的工厂里吵架,让杨树林到工厂来。杨树林接电话后即前往该工厂,因没有找到马霞遂返回自己家中。当晚22时许,于建华从工厂接到马霞一起回家,在经过屯天河村时(距离杨树林家几十米远),于建华和马霞发生吵打。杨树林闻声到达现场,见于建华打骂马霞,即生杀人歹念,用事先准备的打气筒空心铁管砸于建华的头部,将于建华的头盔打落。后杨树林和于建华扭打至路旁的排水沟里,杨树林骑在于建华身上,继续用空心铁管连续打击于建华的头、面部,导致于建华深度昏迷。马霞虽然在场,但没有动手打于建华。杨树林、马霞以为于建华已经死亡,即商议抛尸事宜。杨树林找来拖车和马霞一起将于建华置于拖车上,盖上蚊帐布,拖至通州市与如东县的界河桥,将于建华绑在摩托车上抛入河中。杨树林和马霞又清洗了现场的血迹。经法医鉴定,于建华系严重颅脑损伤后溺水死亡。杨树林作案后,将杀害于建华的事实告诉了其妻李二,李二按照杨树林的指使清洗血衣,将杨树林作案时穿的鞋子藏入箱中。案发后,公安人员向马霞、李二了解案情时,马霞作虚假证明,李二供认犯罪事实。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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