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审计师和监管机构的财务舞弊博弈研究 - 以南纺股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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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审计师和监管机构的

财务舞弊博弈研究

——以南纺股份为例

小组成员

陈浩(2014211088)陈琛(2014211087) 汪苇杭(201421116)唐嘉唯(2014211114)

审计研究小组报告 ——陈浩 陈琛 汪苇杭 唐嘉唯

目录

一. 引言 .......................................................... 3 二.南纺股份案例简介 .............................................. 4

1.1事件回顾 .......................................................................................................... 4 1.2 事件质疑 ......................................................................................................... 5 三. 论文理论介绍 .................................................. 5

2.1理论概念 .......................................................................................................... 5

2.1.1 什么是财务舞弊? ............................................................................... 5 2.1.2 财务舞弊与盈余管理的区别 ............................................................... 5 2.1.3 舞弊动因分析 ....................................................................................... 6 2.1.4 如何反舞弊 ........................................................................................... 6 2.2上市公司、审计师与监管机构基于财务舞弊的博弈分析 .......................... 6

2.2.1 上市公司与外部审计师的博弈 ........................................................... 6 2.2.2 公司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师的博弈 ....................................................... 7 2.2.3 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博弈 ............................................................... 8 2.3理论总结 .......................................................................................................... 9 四.上市公司、审计师与监管机构就舞弊博弈的实证检验 ................. 10

3.1研究数据 ........................................................................................................ 10 3.2研究方法及实证检验结果 ............................................................................ 10

3.2.1 描述性统计 ......................................................................................... 10 3.2.2回归分析 .............................................................................................. 12

五.南纺股份舞弊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 15

4.1原因分析 ........................................................................................................ 15

4.1.1公司治理不利 ...................................................................................... 15 4.1.2审计师失职 .......................................................................................... 16 4.1.3政府监管介入不及时 .......................................................................... 16 4.1.4处罚力度较轻 ...................................................................................... 16 4.2相关建议 ........................................................................................................ 17 六. 附表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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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研究小组报告 ——陈浩 陈琛 汪苇杭 唐嘉唯

一. 引言

安然事件曝光使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问题进入公众视野,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相继爆出世通、施乐、南方保健等公司的财务丑闻。同时,我国也发生了诸如银广夏、琼民源等财务舞弊事件。这些频频曝光的上市公司舞弊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损害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信赖程度,打击了投资积极性,对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转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将我国上市公司研究财务舞弊问题,本文将通过研读论文《上市公司、审计师与监管机构的财务舞弊博弈研究》1,并结合2014年的时事热点经济案例——南纺股份财务舞弊案例,来进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的研究。

具体来说,本文首先从介绍上述论文入手,研究上市公司和内部外部审计师以及监管机构的博弈问题,建立博弈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即监管机构的及时介入是否能阻止上市公司的持续舞弊;对于财务舞弊的公司,监管机构的处罚成效如何;审计师是否及时发现财务舞弊。其次,结合南纺股份案例,考察监管机构在南纺股份财务舞弊中的监督力度,以及南纺股份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审计师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及其问题,从而针对财务舞弊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本文将首先在第二章简要介绍南纺股份财务舞弊案例,其次介绍论文《上市公司、审计师与监管机构的财务舞弊博弈研究》,论文介绍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介绍构建上市公司和内部外部审计师以及监管机构的博弈模型,第四章介绍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进行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侧重检验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师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作用,第五章结合南纺股份案例具体分析财务舞弊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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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审计师与监管机构的财务舞弊博弈研究》发表于2014年第4期《审计研究》,作者:陈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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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纺股份案例简介

2014年国有企业南纺股份的财务舞弊事件一时被推到风口浪尖。该公司最新披露的报告称,连续五年造假,虚构利润高达3.4亿元,最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处理,并罚款50万元。股民大呼处罚太轻,违规成本过低。有专业人士表示,连续五年造假实为罕见,负责财报审计的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指成“摆设”。而在该公司股东名单中,除了南京国资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外,投资者保护基金赫然在列。

1.1事件回顾

2006年—2010年: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统计,从2006年至2010年这5年的财务数据里,南纺股份一共合计虚构了3.44亿元利润,五个年度分别为3109万元、4223万元、1.52亿元、6053万元以及5864.12万元。

2011年7月:原董事长、总经理单晓钟,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杰及原副总经理刘盛宁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2012年3月:南纺股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的3个交易日股价三连跌,累计跌幅14.07%。该公司也开始展开大规模自查,追溯以往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南纺股份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调减利润39688.71万元,其中包括2010年以前年度的利润31769.70万元,2010年利润7919.01万元。

2012年11月:上证所在公开谴责中明确提及南纺股份存在虚构交易、少转结营业成本、调节坏账以及在出口退税款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上大做文章。

2013年8月13日晚间,南纺股份公告因在2010-2011年出口货物单证中,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被要求退回已退税款1033.74万元,随后其股价三连跌,累计跌幅达3.75%;

2014年5月17日——南纺股份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3.44亿元,因此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前董事长单晓钟、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等12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和警告处分。其股价随之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跌幅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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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事件质疑

此案爆出后,市场普遍对案件的处罚提出两点质疑,一是认为处罚过轻,公司连续5年财务造假,但处罚额度仅50万元;二是质疑如此重大案件为何没有移交司法处理。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监管部门依法对南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处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信披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据了解,鉴于南纺股份连年虚增利润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2013年3月29日证监会稽查局就本案移送事项与侦查局进行了沟通。侦查局认为,因本案主要涉案人因经济犯罪已被司法羁押,而上市公司涉嫌不披露重大信息犯罪为轻罪,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可能再刑事立案。因此依据现有情况,本案无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 论文理论介绍

由南纺股份的案例,我们可以观察到上市公司舞弊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在舞弊发生过程中上市公司、审计师与监管机构的各自失职问题。接下来通过一篇对上市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师和上市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财务舞弊进行博弈分析的论文,来这一问题做进一步深入了解。

2.1理论概念

2.1.1 什么是财务舞弊?

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认为财务舞弊是有意错报或漏报重要事实,或提供误导性会计数据,以及提供在与所有其他可获得的信息一并考虑时,可能导致使用者改变其判断和决定的会计数。 2.1.2 财务舞弊与盈余管理的区别

蓝带委员会指出:财务舞弊是违反GAAP的,而盈余管理虽然在形式上符合GAAP,实质上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业绩。激进的盈余管理造成会计信息较大程度失真,与舞弊仅一线之差,保守的盈余管理通常合法且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影响较小,盈余管理更多地被认为是一个中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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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舞弊动因分析

李秋蕾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舞弊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超额利益,且具有舞弊金额高、舞弊持续时间长的特点。李若山等的调查发现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学历越高,其舞弊可能性越大,且舞弊的主要动机是贪婪心理。Jensen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管理层薪酬以股票,尤其以期权为基础,是管理者采取激进会计政策的根源。白春影的研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罚相对于舞弊所得并不成比例。 2.1.4 如何反舞弊

Treadway Committee的反舞弊四层次理论认为可以通过这四道防线防止会计舞弊发生。管理层、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属于上市公司自身治理的范畴,外部审计则面临审计师处于弱势地位的尴尬。会计信息被认为具有经济后果,利益受损的团体缺乏追求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动力,单纯依靠会计准则本身难以彻底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国家强制力应介入并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矫正会计信息产权。

2.2上市公司、审计师与监管机构基于财务舞弊的博弈分析

监管部门 上市公司 外部审计师 管理层 内部审计师 外部审计师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监管部门 2.2.1 上市公司与外部审计师的博弈

模型介绍:假定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为q,未舞弊的概率为(1-q)。假定外部审计师与上市公司合谋的概率为p,则不合谋的概率为(1-p)。在外部审计师与上市公司合谋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发现舞弊的概率为t,未发现的概率为(1-t)。在外部审计师不合谋的情况下,外部审计师发现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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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的概率为r,未发现的概率为(1-r)。假设E为上市公司舞弊所得的非法收益,A为上市公司舞弊被监管部门发现带来的处罚,C为外部审计师不合谋情况下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的成本,D为外部审计师因拒绝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而受到的损失,e为审计师因舞弊合谋获得的超额收益,a为审计师因合谋被监管部门查处后的处罚。

表一:外部审计师与上市公司博弈收益分布表

合谋(概率p) 外部审计师 上市公司 监管部门发现舞弊(概率t) 舞弊(概率q) 未舞弊(概率1-q) 不合谋(概率1-p) 审计未发现舞弊(概率1-r) (E,-D-C) (0,-C) 监管部门未发现舞弊(概率1-t) (E,e) (0,0) 审计发现舞弊(概率r) (0,-D-C) (0,-C) (E-A,e-a) (0,0) 博弈分析:

根据上表可以计算得出外部审计师和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分别如下: 1、外部审计师的期望收益:E(外部审计师)=pe+Dpq+Cp-tapq-Dq-C90 :

要满足审计师的收益最大化要求,求p的导数可得:q=e+C/ta-D 2、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E(上市公司)=Q(E+Erp-Atp-Er)

要满足上市公司的收益最大化要求,求q的导数可得:p=(1-r)E/At-Er 于是结论有:第一,外部审计师的监督成本C越高,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q越大;第二,监管部门对合谋的外部审计师处罚力度a越大,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q越低;第三,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t越高,外部审计师合谋的概率p越低;第四,外部审计师与上市公司就财务舞弊合谋所得超额收益e与审计师合谋并不直接相关。 2.2.2 公司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师的博弈

将博弈双方移到上市公司内部就变成了公司管理层和内部审计师的博弈,此时只需将上表中的上市公司换成公司管理层,外部审计师换成内部审计师,就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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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我们的第二种博弈类型。可以得到下表,除开博弈双方,情况完全一样。分析结果如表四所示,与第一类博弈类似。

表二:内部审计师与公司管理层博弈收益分布表

合谋(概率p) 内部审计师 公司管理层 监管部门发现舞弊(概率t) 舞弊(概率q) 未舞弊(概率1-q) (E-A,e-a) (0,0) 监管部门未发现舞弊(概率1-t) (E,e) (0,0) 不合谋(概率1-p) 审计未发现舞弊(概率1-r) (E,-D-C) (0,-C) 审计发现舞弊(概率r) (0,-D-C) (0,-C) 2.2.3 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博弈

第三类博弈是上市公司与外部监管部门的博弈,与上述两种博弈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监管部门不存在是否合谋的问题,只存在监督与否(监督力度)的问题,而且能不能发现舞弊是基于监管部门是否决定监督这个问题上的,如果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督,那么只能依靠舞弊方被举报这种形式,所以多了一种概率情况——是否被举报。博弈双方的收益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三: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博弈收益分布情况表:

监督(概率u) 监管部门 发现舞弊 上市公司 (概率t) 舞弊(概率q) (E-A,A-C) 未发现舞弊 (概率1-t) (E,-C) (0,-C) 不监督(概率1-u) 被举报 未被举报 (概率r) (概率1-q) (E,-D) (0,D) (E,0) (0,0) 未舞弊(概率1-q) (0,-C) 本博弈的分析结论同样见于下表四的对照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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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理论总结

表四:三类博弈分析结论对照表

博弈类型 结论1 外部审计师的上市公司与外部审计师 监督成本越高,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越大 结论2 监管部门对合谋的外部审计师处罚力度越大,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越低 治理层对合谋的内部审计师处罚力度越大,管理层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结论3 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越高,外部审计师合谋的概率越低 其他 外部审计师与上市公司就财务舞弊合谋所得超额收益与审计师合谋并不直接相关 监管部门发现内部审计师与管理层舞弊的管理层就财务概率越高,内舞弊合谋所得部审计师选择的超额收益与与管理层进行审计师合谋的合谋的概率越概率并不直接低 对舞弊的上市公司处罚力度越大,发现舞弊可能性越高,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的可能性越低 相关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舞弊获得的非法收入越高,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可能性越高 内部审计师的 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师 监督成本越高,管理层进行舞弊的概率越大 监管部门的监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 督成本越高,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概率越大 监管部门对舞弊的上市公司处罚力度越大社会影响越大,上市公司舞弊概率越低 根据表四,我们可以将通过博弈论进行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予以归纳,总结下面几点内容:

首先,无论是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还是监管部门,监督成本越高,那么上市公司或者管理层进行舞弊的概率就会增大;

其次,合谋或者舞弊被处罚的力度越大,那么舞弊概率就会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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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如果监督方发现舞弊的可能性高(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更加专业,业务能力更强),那么合谋的概率更低,但是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的可能性却会因此下降。

第四,与审计师合谋并不直接与合谋的超额收益直接相关,也就是说不论是外部审计师还是内部审计师的监督作用并不显著。

最后,上市公司舞弊的收益越大,那么监管部门监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四.上市公司、审计师与监管机构就舞弊博弈的实证检验

第三章对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和外部审计师的博弈进行了模型阐述和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第四章将采用资本市场的相关数据对以上预测进行实证检验,从而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状进行描述和分析。

3.1研究数据

上市公司与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师的博弈以及管理层自利行为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影响的实证检验,数据来源及样本期间、样本数量如表3.1所示。

表 3.1

博弈类型 数据来源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违规处理研究数据库 样本期间 样本数量 上市公司与监管机构博弈 1998-2013 1576个 上市公司与外部审计师博弈 管理层自利行为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影响 CSMAE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数据库 CSMAR治理研究数据库 2003-2012 2077个 2005-2013 1872个 3.2研究方法及实证检验结果

3.2.1 描述性统计

本文首先对上市公司违规类型进行统计,如表3.2 违规类型统计表所示,其中,财务舞弊违规的类型主要为(除去“其他”):推迟披露、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其次,对1988年到2013年进行上市公司违规数量的统计,从图3.1可以看到,2001年陡增为273宗,该年被视为“最严监管年”,即监管力度的骤然增大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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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大量财务违规问题得到公开处理;2005年回落后,2011年与2012年分别达到332与367宗,2013年又出现了明显下降,这可能由于证监会IPO暂停期间对排队上市的公司进行严格的财务审查,并加强对已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的查处力度;最后,对监管机构的处理方式进行统计,批评、谴责和罚款为最主要的处理方式,除去“其他”项。

表3.2违规类型统计表

违规类型 其他 推迟披露 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一般会计处理不当 占用公司资产 违规担保 虚构利润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违规买卖股票 披露不实(其它) 虚列资产 欺诈上市 出资违规 内幕交易 合计 数量 860 851 584 464 197 162 92 91 60 43 40 17 6 5 4 3476

图3.1 违规数量统计

百分比 24.74% 24.48% 16.80% 13.35% 5.67% 4.66% 2.65% 2.62% 1.73% 1.24% 1.15% 0.49% 0.17% 0.14% 0.12% 100% 3673322732141901901457722120721618615414012412810102346571988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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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处理方式统计表

处罚方式 批评 谴责 罚款 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 其他 合计 数量 423 279 205 100 12 720 1739 百分比 24.32% 16.04% 11.79% 5.75% 0.69% 41.40% 100.00%

3.2.2回归分析

(1)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监督效率的检验 (a)研究方法

对监管部门处理舞弊违规的及时程度与财务舞弊的持续性进行关联分析,以此检验监管部门对财务舞弊的监督效率。定义监督效率,以违规处理年份与上市公司最早舞弊违规年份之差作为描述监督效率的变量(X):

X=处理年份-最早违规年份,

X的最小值为零,且X数值越大表示监督效率越低。 定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持续性(Y)为其连续违规年数。 利用SPSS中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衡量X和Y之间的相关程度。 (b)研究结果

对监督效率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持续性进行相关性检验的结果如附表1相关程度检测所示,Pearson相关系数为0.733,相伴概率值Sig=0.000,表明监督效率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持续性呈明显负相关,即监管部门及时地介入可以有效减少上市公舞弊持续。由于降低监督成本是提升监督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推断我国资本市场符合博弈分析结果中的监督成本越高,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越大的结论。

(2)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处罚力度成效的检验 (a)研究方法

对监管部门处罚力度与下一年度违规数量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此检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处罚成效。

量化处罚的程度,由于其他处罚无法描述且一般较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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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0,“批评”=1,“谴责”=2,“警告”=3,“没收非法所得”=4,“罚款”=5。

同时,认为“罚款”为最有效的处罚方式,以2002年的罚款总额为基数,以各年罚款总额与2002年罚款总额纸币为罚款乘数。由此量化某年的处罚力度X:

X=“其他”*0,“批评”*1+“谴责”*2+“警告”*3+“没收非法所得”*4+“罚款”*5*罚款乘数。

量化上一年的处罚成效Y,利用上市公司被处罚后下一年发生的舞弊违规事件数量来衡量,如X为2001年的处罚力度,Y为2002年的舞弊违规事件数量,对X与Y进行回归曲线测试来衡量相关性。 (b)研究结果

对某年的处罚力度与下一年的违规数量进行回归曲线测试来衡量二者相关性,如附表2回归曲线测试结果所示,关联性排名较前的是:S曲线(0.234)、二次曲线(-0.246)、和三次曲线(-0.162),表明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对减少下一年上市公司舞弊的作用不明显,未能验证博弈分析,这可能是由于当前对舞弊的整体处罚力度较低所致。

(3)外部审计师监督有效性及管理层自利行为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影响的检验方法

(a)研究方法

描述性统计:通过对比上市公司违规年份和当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考察审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能反映上市公司舞弊的事实。

回归分析:针对外部审计质量与财务舞弊之间的关系,引入操控性应急利润指标来进行观测;同时,由于管理层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进行财务舞弊,因此以管理层的薪酬设计作为管理层自利行为的替代变量。 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 LN

(Fraud)=a1+a2OA+a3DAC+a4Audit+a5BN+a6NEDR+a7SHR+a8Size+

1?p(Fraud)a9ROE+a10Gearing+ε 该模型说明如下:

被解释变量Fraud,当存在财务舞弊时其值为1,反之为0;

解释变量OA(期权或股票增值权),若管理层薪酬方案中存在期权或股票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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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权其值为1,反之为0;

解释变量DAC(操控性应计利润),等于总应计利润减去琼斯模型回归得到的非操控性应计利润。

引入控制变量,Audit(外部审计师审计意见),若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则取值为0,否则为1;BN(公司董事会规模),以董事会人数表示;NEDR(独立董事比例);SHR(股权集中度),以前十大持股股东持股比例表示;Size(公司规模),以公司市值表示;ROE(公司权益报酬率)和Gearing(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 (b)研究结果

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4违规年份审计意见统计所示,在上市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理的财务舞弊违规年份中,高达84.11%的上市公司获得审计师的标准无保留意见,从审计意见来看,外部审计师对财务舞弊的监督力度不显著,这既可能是由于审计师出于审计技术或审计资源的限制而未能发现财务舞弊,也可能是由于审计师和企业合谋,而发生的审计意见购买(audit opinion shopping)。

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如表3.5 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所示,是否实行OA与Fraud有明显正相关关系,表明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与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有较大关联性,这验证了以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为代表的激励机制成为管理层自利乃至不惜操纵会计数据的看法;同时,DAC与Fraud有正相关关系,表明操纵性应计利润越大,外部审计质量月底,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大,但关系不显著。

表3.4 违规年份审计意见统计 审计意见类型 标准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加事项段 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加事项段 无法发表意见 合计

表3.5 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

B Wald 1.103 0.433 0.877 -0.368 -0.0301 -1.724 14

数量 1747 198 49 41 42 2077 百分比 84.11% 9.53% 2.36% 1.97% 2.02% 100.00% Sig. 0.001 0.101 0.119 0.001 0.003 0.053 OA(期权或股票增值权) DAC(操纵性应计利润) Audit(外部审计师审计意见) BN(公司董事会规模) NEDR(独立董事比例) SHR(股权集中度) 18.633 9.015 2.767 162.365 9.295 4.091 审计研究小组报告 ——陈浩 陈琛 汪苇杭 唐嘉唯

Size(公司规模) ROE(权益报酬率) Gearing(财务杠杆比率) Constant(常数项) Chi-Square NagelkerkeR2

0.214 -2.044 1.021 -1.327 561.833 0.401 7.653 15.114 3.998 0.907 0.000 0.011 0.001 0.051 0.271 通过以上数据检验,证明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可以通过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减少上市公司连续财务舞弊的结论。检验结果一方面反映管理层自利行为增大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风险,外部审计师在财务舞弊监督上的作用不显著,另一方面显示监管部门的处罚对于减少上市公司舞弊作用不明显的问题。

五.南纺股份舞弊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通过以上理论分析我们得知:监管部门的不及时介入、管理层自利行为等因素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持续舞弊的动机和可能性,加大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风险。而南纺股份财务舞弊的原因,也验证了我们的上述分析。

4.1原因分析

4.1.1公司治理不利

单晓钟带领的南纺股份,公司管理层与治理层高度重叠。单晓钟一人身兼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要职长达17年之久。2001-2010年里,除独立董事轻微变动外,董事会成员基本固定。公司的治理层并没有发挥好监督作用。

比如说,在2000年~2011年期间,南纺股份使用54份虚假备案单证,共骗取退税款1033.74万元。伪造出口单证的时期刚好也与单晓钟等人任职期间重合,而在单晓钟离任后,他的继任者不但没有纠正这种违法行为,反而是继续“作案”一年。这样巨额的舞弊行为,治理层却没有发现或阻止,南纺股份的内部控制令人堪忧。

2012年,上交所公开谴责南纺股份,上交所认定,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单晓钟、前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三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认定3人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职务。由公开谴责可见,南纺股份治理层在职期间,并没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不仅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反而成为公司舞弊的主要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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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研究小组报告 ——陈浩 陈琛 汪苇杭 唐嘉唯

4.1.2审计师失职

在内控机制中,中介机构是重要一环,针对上市公司重要财务报告,监管层都要求有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在南纺股份连续造假的五年中,负责财务审计的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从1994年开始为南纺股份提供审计服务,截止到2012年公司更换事务所,已为南纺股份审计了18年,只有2011年在出报告之前,证监会已经对南纺股份立案调查了,南京永华觉得再出无保留意见实在是太不好意思了,才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南纺股份的审计和咨询业务均由永华事务所承担,并且审计费用只有咨询费用的零头。事务所很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和胁迫威胁,而丧失独立性,永华很可能会为五斗米折腰。单晓钟也是94年进南纺11年离任,从任期来看,真是一朝天子一朝臣。

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南纺股份的保荐和律师均没有针对公司违规问题提出意见。然而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统计,从2006年至2010年这5年的财务数据里,南纺股份一共合计虚构了3.44亿元利润,五个年度分别为3109万元、4223万元、1.52亿元、6053万元以及5864.12万元。而投资者认为,很可能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失去的独立性,同上市公司串通一气欺骗监管层、欺骗投资者。

4.1.3政府监管介入不及时

南纺股份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3.44亿元,然而直至2012年3月中国证监会才对南纺股份进行立案调查,12年11月上证所公开谴责,最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达南纺股份,已经是2014年5月的事情了。

06年开始舞弊,过了5年才开始调查,调查了三年南纺才最终接到处罚书,前后时间跨度长达八年,可见监管机构的介入不够及时。 4.1.4处罚力度较轻

萨班斯法案中规定: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与财务信息使得投资者受到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处罚额度分别为10万及20万美元以下,如果是故意行为则提高至75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以下。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于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美国最高的罚款是中国的1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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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在5年时间内虚增利润3.44亿元,却只被罚50万元了事;公司原董事长单晓钟等6名高管人员,私设、侵吞公司“小金库”2亿多元,六合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仅判处单晓钟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20万元;公司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等12人受到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和警告处分;这样的处罚显然过轻。

南纺股份连续5年大规模虚构利润,高管还涉嫌利益输送和受贿、挪用公款,而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5年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外部审计和时任独立董事、监事会没有任何监督作用,这简直是近10年来上市公司治理全面失灵的典范!

4.2相关建议

结合理论分析与具体案例,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管理层激励制度的设计。高管之所以会舞弊,多是对现在的激励制度感到不满,想要谋取更多的私人利益。我们以前的课堂上也讨论过,相比于国外上市公司,我国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的高管,他们的薪酬并不高,所以他们利用舞弊来谋取私利的动机会更强烈。如何制定出完善的薪酬制度,起到激励的效果,是上市公司应该思考的。另外上市公司应更积极地实行公司治理,重视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独立董事不能只独立不干事,应当积极的发挥监督上市公司的作用。

2. 规范上市公司与外部审计师的业务关系,持续提升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与专业能力,才能积极发挥外审的监督作用。在监管层面应完善外部审计师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举报通道设置,形成善意保护机制,有了制度上的规范,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当舞弊事件发生时,除了严惩舞弊上市公司,还应对参与舞弊合谋的外部审计师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监管机制:

退市机制:南纺暴露出了退市制度的巨大漏洞,现行的退市规则是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票即暂停上哈斯,第四年继续亏损,将被终止上市。从南纺股份的真是业绩来看,如果不造假,毫无疑问会被退市。但是因为其连续5年连续造假,反倒跳出了退市的陷阱。这样来看,现行的退市制度会产生鼓励上市公司造假的后果,那么我们的退市制度是否存在修改的必要呢,这是留给政府的一个问题。

投资者保护制度:南纺股份造假案还暴露了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缺失。如果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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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造假案发生在美国,即使公司不被退市,但是投资者集体诉讼也会使得公司面临巨额赔偿金。但是我们并美欧集体诉讼,所以南纺股份敢于造假,并不怕投资者的共同诉讼或个热闹诉讼。所以说我们还是缺乏强有力的对投资者保护制度。

4. 加大对舞弊公司的处罚力度。严厉的处罚不仅表明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治理的决心,则对潜在违规人员也可以形成威慑。实际上南纺股份除了公开的被罚款50万之外,还引起国资委的不满。国南京资委正在让南京证券借南纺的上市资格来曲线上市,这也算是是对南纺咎由自取的惩罚。但是这种惩罚并不是公开披露的,只能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隐形的震慑作用。

六. 附表

附表1相关程度检测

皮尔逊相关系数(Pearson Correlation) 处理年与最早违规年之差 重要性水平 Sig.(1-tailed) 协方差(covariance) 记录数量(N) 皮尔逊相关系数(Pearson Correlation) 连续违规年数 重要性水平 Sig.(1-tailed) 协方差(covariance) 记录数量(N) 处理年与最早违规年之差 1 连续违规年数 0.733** 3.784 1576 0.733** 0 1.944 1576 1 0 1.944 1576 3.784 1576 附表2 回归曲线测试结果 曲线类型 直线(Liner) 对数曲线(Logarithmic) 逆函数(Inverse) 二次曲线(Quadratic) 三次曲线(Cubic) 相关系数 -0.072 -0.040 0.067 -0.162 -0.246 曲线类型 复合曲线(Compound) 幂函数(power) S曲线(S) 生长曲线(Growth) 指数曲线(Exponential) 相关系数 -0.600 0.030 0.234 -0.060 -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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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7l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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