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暂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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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暂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

说 明

一、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重庆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暂行)》。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许可和认证,应按照《重庆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暂行)》(含《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检查内容》、《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检查内容》、《温湿度自动监测检查内容》、《药品收货与验收检查内容》、《验证管理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合理缺项的不作为检查项目。

三、《重庆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暂行)》中相关条款应结合附录内容进行检查,根据附录执行状况综合判断相关条款的符合情况。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零售连锁门店的管理情况,应抽查5家门店(有加盟药店的,其中必须抽查1家以上加盟药店)进行检查评定,主要检查“五统一”的执行情况(《验收标准》第3条)。

四、《重庆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暂行)》检查项目共27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5项,主要缺陷项目(*)103项,一般缺陷项目170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时的许可和认证检查项目(▲)111项。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时,许可和认证检查项目(▲)111项必须全部符合要求,否则不予通过。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之日起120日内,应进行一次全面的GSP认证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进行处理。

(二)换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与认证检查验收执行以下规定:

1.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和主要缺陷项目,且一般缺陷项目不超过18项的,通过检查。

2.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和主要缺陷项目,且一般缺陷项目在19至60项的,责令限期整改;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不超过20项,且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项目之和不超过60项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复查,发现严重缺陷或主要缺陷项目的,不予通过;发现一般缺陷项目超过18项的,不予通过。

3.检查发现1项严重缺陷项目的,不得通过检查;检查发现主要缺陷项目超过20项的,不予通过;检查发现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项目之和超过60项的,不予通过;检查发现一般缺陷项目超过60项的, 不予通过。

4.企业通过检查后,应对一般缺陷项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率应达到100%。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许可与认证的,相应项目的要求应当全部符合,否则不予通过。

重庆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暂行)

新开办许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12 总则 条款号 可和认证检查项 ▲ ▲ ▲ ▲ ▲ ▲ ▲ ▲ ▲ 检查内容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企业及其门店应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 企业应当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 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3 14 15 16 17 18

**00401 **00402 **00403 *00501 00502 00503 *00601 *00701 00702 *00801 *00802 *00901 01001 01101 ▲ ▲ ▲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规范》要*01201 *01301 *01302 *01401 ▲ - 2 -

19 20 21 22 23 24 机 构 和 质 量 管 理 职 责 01702 01701 求经营药品。 *01501 *01502 01601 ▲ ▲ ▲ ▲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企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和门店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及更新。 *01602 25 *01703 01704 26 27 28 29 30 31 *01705 *01706 01707 01708 01709 32 *01710 *01711 01712 01713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01714 01715 *01716 01717 0171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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