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建设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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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

郑州市2011年县(市、区)中小学“班班通”工程项目(二)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郑财公开招标[2011DL]9号 (县(市、区)网络中心设施设备项目部分)

HENAN TENDER-PURCHASE SERVICE CO.,LTD.

总目录

第一卷??????????????????????????????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二章 合同条款?????????????????????????17 第三章 合同(格式)???????????????????????30 第四章 第二卷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附 件??????????????????????????32 ?????????????????????????????55 招标邀请?????????????????????????56 招标项目资料表??????????????????????57 合同条款资料表??????????????????????60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61

第一卷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说明

1. 适用范围 2. 定义 3. 投标费用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文件的编写 7. 投标语言 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 投标书 11. 投标报价 12. 投标货币

1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4.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5. 投标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 投标截止日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3. 评标工作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26. 投标的评价 27. 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8. 资格后审

29.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授予合同

30. 合同授予标准

31.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2. 评标结果的公告

33.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4. 中标通知书 35. 签订合同 36. 履约保证金 37. 其他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中所述货物及伴随服务。 2. 定义

2.1 采购人:“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3

合格投标人

1) 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投标。

2) 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生产能力。 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 符合“招标项目资料表”投标人资格要求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 2.5 2.6

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指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7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 3 投标费用 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二卷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4.2

招标邀请 招标项目资料表 合同条款资料表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投标人须知 合同条款 合同格式 附件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4.3 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

4.4 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3 6.4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七个工作日内或距开标七个工作日前没有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机构将视同投标人认可招标文件,之后再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6.5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7 投标语言

7.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

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8.1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制造厂商资格证明 4、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授权书 5、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6、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简介 7、开标一览表 8、分项报价表

9、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 10、售后服务承诺 1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9.2

招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捆),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须按此分包(捆)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不予接受。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 10 投标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

证明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列入备注栏。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

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

11.2 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

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软件模块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11.3 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

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

11.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

并所规定的分项。

11.5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

何选择报价的投标。

11.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

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 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

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 13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3.1 依据“招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

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13.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3.3 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

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3.4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3.5 投标人应提交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经投标人

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 14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4.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4.2.2 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

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14.2.3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

差和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

证金。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

的损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银行保函、现金、支票(不包括现金

支票)或汇票的形式在投标截止前单独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1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定标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且生效后无息退还或转

为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 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4) 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

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

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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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

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旁边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有效。 17.4 传真的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另做一套用信封密封

并粘贴在正本密封袋外边,信封上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投标人签字。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责任。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装在信袋中,并在信袋上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18.3 封袋均应:

(1) 标明递交至“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

(2) 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

本、副本及“在 年 月 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 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4 如果封袋上未按18.1-18.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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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复制招标文件编

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

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9.2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5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

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

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

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

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

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

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其他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

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4 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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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评标工作

23.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审评,并依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23.2 评委会成员由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委会人数为五人以上

单数,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在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

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24.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24.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

分。

24.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

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

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

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

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

13

位。

25.5 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25.6 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

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5.7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

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投标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

25.8 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

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 (4)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

书的、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 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7)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6 评标的原则和方法

26.1 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6.3 审核投标人的资质,对各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 26.4 采用综合评分法。 27 资格后审

27.1 在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

要,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被评定为最高得分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资格后审。

27.2 资格后审将充分考虑投标人和或生产商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和商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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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等。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合适的资料为基础,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对资格文件的核验、考察工厂和客户,考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加入相应包的供货合同中。

27.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高得分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审查。 28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8.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28.2 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8.3 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

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28.4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28.5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

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28.6 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28.7 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六. 授予合同

29 合同授予标准

29.1 除第33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

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30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0.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保留对货物数量的适当的增减以及拆包授予合同的

权利。投标人不得在此情况下对投标文件作出修改,如:价格、服务、交货期等。 31 中标结果的公告

31.1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用户单位,经用户单位审批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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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结果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 zhengzhou)、郑州市财政局网()和河南招标采购网()上公告。

31.2 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疑问,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

令》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和质疑,但须对投诉和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2.1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

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中标通知书

33.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33.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34 签订合同

34.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

基础。

34.3 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收取中标金额2%

的违约金。

34.4 如中标人不按第35条约定谈签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报请取消

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在候选中标单位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 35 履约保证金

35.1 在合同签字后,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

约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6 其他

36.1 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第35条规定执行,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采

购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评标得分高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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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1. 适用性

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 定义

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

位或部门。

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

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 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

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 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

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

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

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

17

任。 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

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 11) 12)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的验收。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

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3)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

阶段进行的运行。 14)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

的文件。 1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

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

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

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8)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

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9) 20)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

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

是指7天。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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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

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

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

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

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6. 专利权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供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20)天内,向付款人提交“合同条款资料

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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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

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 3) 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7.4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把履

约保证金退还供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

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

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

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

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

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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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7i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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