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新视野读后感

更新时间:2024-05-04 15: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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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新视野》读后感

这学期我们学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前沿相关理论,并且本人在老师的指导下拜读了吕忠梅教授的《环境法新视野》。如此经典著作,确使学生感悟颇深。

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完成了立法规划中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立法任务,为规范市场行为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但是在立法系统基本完成的同时,现实的环境状况也令人触目惊心: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长江流域连年大水、黄河断流、松花江流域水灾、海洋赤潮、江河水华、湖泊污染??一切的一切告诉人们:我们的环境法远非完善,环境法的功能与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环境法学界在令人堪忧的环境法治状况中显然难辞其咎,环境法理论不能对环境法现象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并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不能为法律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而自足于圆满的理论体系的建构使得直面纷繁复杂的环境现象时不得要领。因此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痛定思痛后也“需要一场变革”。

正是在环境法学基础理论薄弱、理论建构匮乏、学术品味亟代提升和环境法实务界实践对能够提供理论指导和资源支持的基础理论著作翘首以盼的双重背景下,吕忠梅教授于2000年推出了她的专著——《环境法新视野》。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并归入“中国青年法学文库”系列。书观点新颖独特、内容翔实丰满、结构严谨清晰、论证精彩充分,从宏观的体系建构、观念变革到中观的法

律重构、机制重塑再到微观的制度设计、法律解析条分缕析,从静态的法律规则到动态的法律调整鞭辟入里,并且吕教授自己身跨多个学科领域,知识背景深厚、学养丰富,学术想象力丰富,在视野上纵横捭阖、打通多个学科的界限,从人文社会科学到自然科学,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物理学、自然科学史等知识和理论俯仰皆是,语言风格清新晓畅,文采斐然,通读下来,作为读者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既从知识得到增值,又在智识上受到挑战,本书的出版无疑提升了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学术品味。更为重要的是吕教授在被环境法在现实中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对整个学界的理论予以反思和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和自我革命的情况下在本书中鲜明地提出了“革命的环境法和环境法的革命”的全新命题,毫无疑问吹响了环境法学界自我更新的号角。

通读此书,该书中吕忠梅教授提出的关于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的环境观的观点更是引起我们的深思。环境问题的出现及日趋紧迫与人类的环境观紧密相连。人类不同的环境价值观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造成截然不同的巨大影响。吕教授在本书中不但考察的是环境法制理论与实践,同时对于具有根本上决定意义的人类的环境观进行了反思并试图予以扭转。吕教授在本书中区分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环境观:即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的环境观——这两种环境观分别代表的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同时期对环境的认识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要求,前者是支持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无视自然的环境价值观,后者是重视自然的环境观。过去人类的发展一直建立在“主宰自然”的观念基础上,

即坚持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在此一大的认识论前提下,传统的法律部门秉持的也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的指导思想。人类中心主义是某种立足于人的利益需要及满足来看待人与非人的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的观念,是一种与那些能为“人类应当保护环境”之类具有道德规范特征的行为提供理由的价值观具有相同性质的观念。就它的倾向性含义而言,“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的是人类是自己所构建起来的那个应然的价值世界的中心,法律作为人类为自己创造的规矩或者尺度,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对人的关注。法律规则从发生学意义上说,是因为人们需要它,它能为人们提供行为调整的依据。在传统法律部门产生的初始形态以及近代以来人类理性的立法时期,人类社会的科技发展至少还没有使得环境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因而环境问题还从来不会进入人类关注的视野,环境问题还不曾成为人类意识中的“问题”,只被认为是人类行为既定的场域,结果导致的是自然生活中的“人类沙文主义”,同时,“任何法律制度总是有意无意地依赖一种法学理论,而任何法学理论总是依赖关于人的理论。”[29]传统法学成为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直接产物和帮凶。在传统法学的视域中,自然成了给定的前提,自然被定义为客体和沦落为人类“战天斗地”和驰骋理性、挥洒激情的跑马场。但是,不久,人类便自尝苦果,生态危机的骤然降临,气温升高,并导致更多的气候现象——创纪录的热浪、冰融化、海平面上升和更多破坏性的风暴、河流汲干、地下水水位下降和全世界面临缺水,同时渔场濒于崩溃。森林面积缩小、牧场退化、土壤被大量侵蚀、物种消失,并且这些作用相互促进,

形成科学家所谓的“正反馈循环”,协同作用的奇异现象也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这些都根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谬误。吕教授认为环境法现象的出现就不是仅仅是与污染有关,不仅仅关乎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问题,更是关乎人类价值观念的转换和发展模式转化的问题。只有我们转变过去那种一切以人类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把法律和科学都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上,在人的深层次意识上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认人类是自然界的普通成员,承认自然界变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承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承认人类在环境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只有在根本观念上得到转变才能真正转变立法指导思想、重塑法律机制。

但是吕教授反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指导思想以及质疑在此指导思想下的传统法律制度,是否就表明她赞成与之相对应的“生态中心主义”呢?吕教授在书中所说的“在追求环境法的合理性的实践中,人类逐渐从人类中心主义与单纯经济利益走向生态中心主义与多元环境利益??”以及在书中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的法律的批判就表明她主张“生态中心主义”吗?答案是否定的。生态中心主义,即将人视为与自然平等的存在,或认为人是自然演化发展的产物,人不能离开自然而生存发展,是作为自然的一部分而存在,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共同发展。二者之间在价值选择与取舍上有着不可调和的分野、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价值的承认是有条件和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认为自然只是人类生活的条

件,是利用的对象,自然只是为人而存在;生态中心主义则进行人——自然的主体置换(这本身就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主张在生态中心意义上把平等的范围延伸至整个生物圈,认为生物圈所有存在实体作为与整体联系和对整体起作用的部分,都在平等意义上具有内在价值。在本书中吕教授虽然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但也并不是赞成“生态中心主义”,从书中字里行间的论述可见端倪。吕教授在面对人类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三种观点——悲观论、盲目乐观论和积极乐观论中选择的是第三者,即既反对忽视人类主观能动性的以停滞发展求得环境问题解决的悲观观点也反对忽视人类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而任其发展的盲目乐观论点,认为应对环境问题采取审慎态度。全书更是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的价值追求论证预期,认为理想状态是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即人的社会性与生物性实现和谐、统一、协调的发展。她既反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经济的畸形发展又反对以“零增长”来避免人口和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境危机,应该将经济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怎样经济这样多元价值追求的结合与综合目标的实现?“人类中心主义”被实践证明了是行不通的,而“生物中心主义”过于理想化而难于实践并且也是不现实的,唯一的指导思想就是吕教授在她的下一本著作中思想的新发展,即“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这是与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环境观,是对于曾使得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伤痕累累”的人类中心主义预以扬弃、同时又兼顾了充满了浪漫主义情怀的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观。[35]

是综合了理想与现实的、对环境法律主体关系进行了重构的价值指引,不但引起的是环境法研究范式的转换,在新的发展观的指导下,必然的结果是对解决的法律的“人类行为规则”本性与“人-自然-人”关系重构的矛盾提供新的理解向度与解决的进路,导致的是环境法从认识论到方法论上的更新。

何为经典?不是与所谓热点亦步亦趋的应景之作而在于提出能够经受时间检验的亘久弥新的“问题”,在于能够高屋建瓴地提出从一个学科的根本点上统摄全局的理论前设,在于能够以不变应万变、从一个学科的最基本的理论前提出发建构一个学科体系的所有论述都“逃离不出的背景”,在于能为一个学科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和学术共识达成贡献力量。对于新兴的环境法学科更是如此也更需如此,吕忠梅教授的这本专著就是这样的一本经典。检视当下就更能发现本书的超越时间的意义所在。在当下沸沸扬扬的论争中,本书能够起到的不是扬汤止沸而是釜底抽薪的澄清作用。环境法基础理论、环境权是人类权还是个人权、环境法应该是义务法还是权利法的争论中,看似热闹,实则不需,因为只有在同一个论述的语境下,学术争鸣才能完成学术的积累、达致学术上的创新,而这需要对一个学科的基本理论前提和学科特色达成一致的共识、需要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吕教授在本书作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正本清源的工作,并且引起了学界的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并引起了环境法学界的共鸣、成为了整个学界的共识和进一步研究的前提,深入的研究必须是在此一前提下的深入而不是另起炉灶的抛开学术语境的自说自话。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7h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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