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风险分析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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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分析专题

第一部分

税收政策与征管风险分析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风险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是企业现代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具体的筹划工作在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关联企业避税风险、筹划性风险、操作性风险、期限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做好税务风险防范是现代企业税务管理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也是企业节税增收的核心与落脚点。以下具体就上述的风险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关联企业避税风险

当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日益为税务机关所关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通过关联企业

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3.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4.从境外关联公司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5.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6.虚增费用,转移利润;7.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8.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9.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划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10.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11.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12.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

税务机关有权调查、调整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最长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对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二、筹划性风险

在企业日常经营运作之事前,往往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但税收筹划在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并不是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就会增加税收收益。如果无视存在的税收优惠筹划风险,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其结果会事与愿违,可能以节税目的开始,却以更大的损失而结束。

以本地某一企业从开业筹划为例,投资者想开办一间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但要注意做好兼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收入的比例筹划,因为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不得开始享受有关降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想通过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延长减半征收期,在筹划过程中要注意先进企业的认定时间,因为在企业“免二减三”期满之前,如果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而“免二减三”期满之后,企业没有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可以继续减半三年,加上“免二减三”的优惠,也就是说先进技术企业实际上可以享受“免二减六”优惠;若先进企业的认定时间是在“免二减三”期满之后的,则不能享受相关的延长减半优惠。

三、操作性风险

税收筹划再好,也要依靠具体的实施,在操作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往往会使很好的税收筹划变成税收风险,加重企业税负,甚至是接受税务处罚,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同样以上述的企业为例,虽然投资者想开办生产性企业享受除低税率优惠,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则其以后投入生产后不论其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企业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要,还要注意申报时限问题,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视同企业自动放弃相关权利,则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如定期减免优惠必须在结算后30日内提出申请、产品出口企业优惠必须在每年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备、再投资退税申报必须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申请、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臵国产设备后2月内递交申请、享受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必

须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递交申请等等;另外,还要注意部分特殊的操作规定,如通过购臵国产设备进行注资的话,是不可以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四、期限风险

在享受相关优惠时,企业要注意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一个期间规定的,稍不注意,则不能享受,对企业招至不必要的损失。一是企业的资格时限问题,过期后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是有有效期的,不是终身制,只有在有效期内,企业才能享受有关优惠。二是享受优惠后的最少年限问题,达不到最少年限的则追回已享受的优惠。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不能享受免二减三优惠,已享受的应予以追缴;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会计核算风险

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如折旧时间不同的差额、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开办费摊销时间不同的年度差额等等。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因而,纳税人就要建立纳税调整备查簿登记,在汇算清缴时,就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税时间性差异事项进行调整。

★专题二:流转税风险

一、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开具及税控设备管理相关风险 ㈠纳税人使用、保管税控设备不当的风险。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目前的审批流程,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设备后,必须层报市局审批后才能重新购买,纳税人将有一段时间无法开具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纳税人要注意做好措施,保证税控设备的安全。

㈡蓝字发票不及时认证抵扣导致销方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风险

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后,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变化很大,新政策取消了原来企业可以凭退回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改为必须购方认证蓝字发票并取得购方税务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销货方,销方才能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我们了解,部分销货企业有开具发票后在收款前不交发票给购方的习惯,而购货方也有为了调节税负收到发票后不及时申报抵扣的习惯,我们要提醒企业的是,如果企业开具的蓝字发票超过90日认证期限而购方没有认证抵扣的,会出现购方无法认证抵扣、销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的问题,直接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请企业一定引起重视,开出专用发票后及时交购方抵扣,避免无谓的损失。

㈢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违规开具收购发票的风险。

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收购发票自行填开、现金交易的便利,自报入库数量,自行提高农产品的收购金额,使票面金额大大高于实

际支付的现金,更有甚者虚列农业生产者姓名,虚构收购业务,从而达到人为调节税款、多抵扣增值税,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甚至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规定,收购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开具收购发票或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超经营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暂不准予以抵扣。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进项抵扣凭证的涉税风险

㈠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时限申报抵扣进项抵扣凭证,导致少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均确定了明确的抵扣期限,但部分纳税人或因业务员取得发票后没有及时交给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为调节税负,没有在收到抵扣凭证的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超出抵扣期限无法抵扣,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建立了严密的监控机制,总局定期把滞留票信息下发到基层进行核查,防止纳税人为隐瞒销售收入不抵扣进项的行为,因此,建议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后及时认证。

㈡商贸企业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没有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风险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规定,从

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因此,商贸企业应及时办理进口合同备案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达标不认定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工业100万、商业180万),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纳税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定手续的,则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风险

㈠违法开具收购发票的风险。

某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提高经营利润,人为降低购入成本,而销货方又想偷逃税款,二者互相串通,利益共享,从而导致销货方不开发票纳税,直接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特别是对企业下脚料、边角料的销售,其实质是帮助销货方人为地偷漏税款。

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风险

由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是免税的,而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按票面金额的10%申报抵扣,因此,部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与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者把非废旧物资充当废旧物资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达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赚取手续费或少申报应税收入,而一般纳税人企业达到偷逃税款之目的。

根据《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粤国税发[2003]21号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存在不按规定要求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或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虚大库存现象;或者不按本暂行规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或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暂停供应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将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和其他应税业务分开准确核算,或将不属于废旧物资的货物按免税货物申报,取消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待遇。

★专题三:其他征管业务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级风险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制订的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办法”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A、B、C、D四级,并对应以不同的税收管理待遇。

其中,对评定为C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加强管理,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2、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3、对验证、年检等业务办理比A、B级要求严格,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

办法;

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6、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对D级纳税人,除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可见,被评定为C或D级企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因此,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税事项,以及其他涉税事项,以免因此发生税务违规违法行为而导致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低,最终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开展。

二、未按规定使用《企业端税务评审软件》的风险

为了帮助纳税人实现对纳税情况的自我测评,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最重要的是减少纳税人因申报数据异常引致的税务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计划逐步在一般纳税人中推广应用企业端税务评审软件。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在每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使用《企业端税务评审软件》,并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对于未按规定使用《企业端税务评审软件》并报送有关资料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且解释理由不充分的,我局将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甚至立案稽查。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当主动安装使用《企业端税务评审软件》,并按期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以防范被处罚的风险。对于通过软件测评属于异常的指标,纳税人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属于客观合理原因造成的,应当主动通过软件录入和报送相关的解释,属于填报错误或核算错误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以减少因数据异常而被立案稽查的风险。

三、其他涉及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涉税风险 ㈠逾期申报的风险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否则,将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继而影响其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㈡逾期缴税的风险

按期缴税是纳税人的基本义务,纳税人应该做好资金安排,优先安排资金纳税,以防止逾期纳税而支付滞纳金或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若纳税人逾期缴税且无提出延期缴税并经批准的,将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继而影响其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㈢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风险

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明事实,并及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避免税务机关收缴发票和停止发售发票而影响生产经营。 ㈣发票使用管理涉税风险

发票是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对发票的管理使用,在专门的发票管理办法予以规范,纳税人在日常发票管理过程中,若不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有可能受到违法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因此,纳税人应对发票管理引起足够重视,严格防范上述行为的发生,建立完善的发票使用、保管制度,提高发票保管的软硬件水平。

第二部分

涉税违法行为风险分析

本文共分五个专题,从涉及发票违法行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五方面阐述涉税违法行为的定义、法律责任,分析违法行为的收益、成本及被查处的风险,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偷税等

违法行为一时得逞,纳税人的心理也是忐忑不安;一旦被查处,却令当事人的生活发生质的恶化。纳税人应当在守法的前提下追求幸福、祥和、富足的生活,不应当也不值得通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牟取不法利益。

★专题一:涉及发票违法行为的风险分析

一、发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共12条,其中6条与发票违法行为相关,包括:虚开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非法出售发票、非法购买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发票、盗窃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而相关司法解释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列举了三种情形:

A.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四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四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我区近年查处的发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龙江某电器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顺德龙江某电器厂在1998年7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共取得14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其中144份,涉及税额的增值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冯某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勒流某电器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勒流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2-7月期间,由于购买产品配件时没有取得购货发票,经法定代表人麦某、会计张某同意,由业务员黄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2套,金额754631.28元、税额128287.32元,并于2003年2-7月期间将这些发票申报抵扣。为此按票面价税合计额的3.5%支付手续费30902.15元给供票方。

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128287.32元、相应

滞纳金19447.68元,罚款65000元。当事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某加油站案例

某加油站的出纳兼开票员何某在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根据梁某、黄某提供的受票单位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资料开具了120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票的行为被加油站内部审核时发现并向税务机关报案,受票企业将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作补税处理,涉案3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三、纳税人涉及发票违法行为的风险分析

下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对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作风险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益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益为因提供虚开发票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减去虚开发票的成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收益为虚开发票所抵扣的税款减去虚开发票手续费;介绍他人虚开的收益为介绍费,或用票方支付的手续费与供票方收取的手续费的差额。在案例2中,供票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2套,金额754631.28元、税额128287.32元,供票方收益=手续费-发票制作费=票面价税合计额(754631.28元+128287.32元)×3.5%-发票制作费=30902.15元-发票制作费;受票方的收益=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款-手续费=128287.32元-30902.15元=97385.17元。(本案不涉及介绍虚开方。)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 代价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补缴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款

无论有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一旦被查处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必须被补缴入库。

2.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案例2中,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某电器有限公司,除被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全额补缴因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128287.32元外,还处以65000元罚款。

3.滞纳金

纳税人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将被作偷税处理,除了接受补税罚款以外,还需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纳税人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或者两年内有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列为D级的纳税人,将享受

以下“待遇”: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先对比、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D级纳税人还可能享受以下“待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程度达到《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者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纳税人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6.其他代价

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价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还有一些代价是“隐形的”,其大小往往难以预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处,纳税人在贷款人、投资人、客户、供货商的信誉度下降,纳税人正常的经营运作受负面影响,涉案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干扰。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的风险 1.以假票申报抵扣税款立刻被查处

目前我国对可抵扣增值税的凭证的监管日益完善,如用于增值税

专用发票监控的金税工程已开发到第三期,无论是信息量和信息交流速度都令人满意;四小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参照金税工程的模式建立监控网络。

我局的金税协查工作连续多年保持按时回复率及准确率100%的记录,2006年度受托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1611份,发现问题发票106份,涉及税款93.29万元;对外发函要求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396份,发现问题发票82份,涉及税款81.93万元。四小票协查的强度也不断加大,2006年受托协查四小票829份,对外发函要求协查四小票26810份,证实有问题的发票441份,补税税额179.17万元,罚款14.62万元。

2.真票虚开犹如“自埋炸弹随时爆炸”

与假票虚开相比,真票虚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仍难免被查处的危险。如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破获的“雷霆一号”专案,提供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因货物销售对象以消费者为主,不需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将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并将“剩余”的进项税额用于代开发票,最终东窗事发,难逃被查处的厄运。

事实上,虚开发票者不可能只为一个客户开展虚开业务,受票方一般也不会只有一个途径取得虚开发票,虚开“业务网络”的扩展范围可能超乎我们的想象,更非其中任何一员所能控制,一旦某一节点的虚开行为败露,多米诺骨牌效应将会发生,其他成员的虚开行为被发现只是迟早的事。

3.虚开行为败露的渠道各异

近年我局查获的大案要案,不少是群众举报案件。现时举报的渠道多,电话、来人、来信都有,各级各部门都有。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各种各样,有员工因收不到工资、被罚款、被开除而举报,有客户收不到发票或者发生经济纠纷而举报,有股东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举报,有专业举报人为获取举报奖金而举报……各式各样的举报动机加大了违法行为败露的概率。除了举报以外,外地的税务协查、本局的分析选案等工作也可能使虚开发票行为进入稽查视野。因此,隐蔽工作做好更好也难以避免检查。

近期代开虚开发票的广告猖獗,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话对大众狂轰滥炸,并承诺先通过认证、申报抵扣后才付款,这些情况已经引起我们注意。另外,有迹象显示:部分专业市场存在大量的“剩余进项”,部分纳税人对此蠢蠢欲动、企图通过虚开发票增收节支。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虚开发票,无论是为他人虚开发票还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一万元、十万元并非可望不可及的利润,根本不值得用若干年的铁窗生涯去换取。纳税人在守法经营的情况下,即使不能锦衣玉帛,也能安康富足;若打上发票的主意,企图通过发票“开源节支”,轻者给自己的经营蒙上不稳定的因素、承受补税罚款的经济损失,重者与铁窗生涯结缘。

★专题二:纳税人偷税风险分析

一、偷税及偷税罪的定义及法律责任

税法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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