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充灯房各项制度

更新时间:2024-06-24 01: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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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矿灯使用质量,延长矿灯的使用寿命,更好的服务井下生产,特制订以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矿灯必须专人专用,用灯人员名单有劳资科出据,新工人经安全 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配发矿灯。

二、职工连续一个月不出勤的,取消其用矿灯资格,如在用矿灯需重 新办理配矿灯手续。

三、灯房人员要热情服务,不得随意与领灯人员争吵,一旦发现将严 肃处理。

四、各队应加强教育提高职工思想素质,领交矿灯时不得无理取闹,

如有问题与机二队联系,发现辱骂殴打灯房人员将严肃处理,入 灯房要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说脏话,严禁打闹追逐,以防 滑倒架子伤人,值班人员将视违者态度对其进10-50元的罚款。 五、进入灯房严禁随地吐痰,抽烟,违者罚款10元。

六、出入灯房必须是上下井人员(除工作和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 得随意进入违者罚款10元。

七、未换下井工作服,擅自拿灯者罚款50元。

八、用灯人员应主动清理矿灯上的浮尘、泥浆,凡矿灯不洁者罚款 10元。

九、严禁携带重物进入灯房,以防损坏灯架等设备。

十、未按标准放置矿灯,灯线或碰乱他人灯头,灯线者发现一处将对 责任人罚款10-20元

十一、严禁旋拧他人的矿灯,违者按照“三违”论处,罚款100元。 十二、严禁使用人员在井下任何地点打开灯盖、灯头、电池盒,严禁 私自更换配件,眼睛私自更换灯锁,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严禁摔矿灯头及灯体,否则照价赔偿。

十四、凡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均有个人负责,恶意破坏矿灯 导致矿灯失爆者,以“违论”论处。

十五、矿灯使用寿命为两年,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矿灯寿命减短者,由 使用人负责。

十六、矿灯使用时间严禁超过12小时,凡超时的矿灯由充电室值班 人员以书面形式报告调度室,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超过14小 时者,对其所在区队处罚30元。

十七、特殊情况矿灯需超时,单位负责人应向灯房及时说明,否则追 究个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充灯工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现场进行交接班。

二、交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处理事故隐患,整 理好材料工具,搞好机房内外卫生。

三、交班人员要把本班矿灯发放情况,安全情况,事故隐患等向接班

人员交代清楚,并详细的计入交接班记录,填写自己要工整,内 容全面正确,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严禁离开。

四、交接班人员共同巡查一次,对设备运行情况,材料工具,防火设 施,工作场所卫生交代清楚。

五、接班人员做到三不接:即部件损坏或说不清楚情况不接;发生事 故说不清楚不接;设备、工具或丢失找不到责任人不接。 六、对交接班时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要及时汇报有 关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交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明发生事故,必须根据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人责任。

八、双方交接完毕后,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后方可离开。

便携仪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一、充灯工根据矿井实际入井人员情况,提出便携甲烷报警仪的购置 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二、便携仪发放室有便携仪管理制度和发放登记记录。

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

安全检测工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 对不按规定携带者严肃处理。

四、机二队要建立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出厂

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每季度要对便携 仪盘点更新一次。

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由灯房同意收 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

六、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 有记录可查。

七、新仪器投入前必须鉴定,并要先充,放电三次再使用。 八、维修后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使用一年以上的便携仪必须送 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鉴定,并发合格证后 方可使用。 九、仪器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分钟后,显示器为零,如有偏 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十、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 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十一、当班交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十二、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查登记,且发出 的和收回的数量要一致。

十三、对当班使用未收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 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使用不当或损坏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 警仪对负责人给予100-1000元的处罚。

十四、使用便携仪人员要爱护仪器,不得随意碰撞、摔打,严禁擅自 调校、拆开仪器,人为造成便携仪变形或损坏的照价赔偿。 十五 、便携仪实行按牌发放,不得转借,发现转借使用者,取消该 机使用人员使用资格。

十六、每班结束,要及时将便携仪交到发放室充电,校验,发现私自 不上缴者,记三违一次,因不及时上缴造成仪器充不上电者, 按损坏仪器论处。

十七、因不慎将便携仪牌对视,必须及时向发放室挂失,并补办便携 仪牌,否则丢失的照价赔偿。

十八、对报废不能修理的便携仪,发放人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计 数量,并报通风科,由通风科验试,确认签字后统一处理,并 做好记录,否则按丢失处理。

十九、外来人员及无牌人员下井时,需持有相关证明,本人签字,记 号后发放,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发放。

二十、以上十九条,如违反和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1000元, 责任单位500-2000元。

充灯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2、负责矿灯盏盏明亮,按时巡查,发现红灯、灭灯,坏灯要及 时修理。

3、持证上岗,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保持完整齐全。 4、保管好各种材料、配件、工具,合理使用,杜绝浪费,认真 交接。

5、 做到灯号和使用者相符,并建立帐卡,保证到期更换。 6、对自救器进行检查,不发放过期、开封自救器。 7、搞好所管充电架的一般检修、维护工作。 8、搞好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9、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充灯工操作规程

(一)充电前的准备:检查矿灯零件有否损坏、松动现象,认真阅读理解矿灯说明书,做到心中有数,知道如何充电、使用、保养。

(二)充放电:

1、初次充灯前先进行一次放电检查,然后上架充电。矿灯放电时,将灯头上的开关接通主光源(或辅光源),锂离子蓄电池通过LED驱动电路向主光源(或辅光源)提供恒定的工作电流0.3A(或0.12A),当放电至锂离子蓄电池的保护电压2.75V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切断放电回路。

2、矿灯充电采用恒流/恒压充电方式。充电时关闭灯头开关,将灯头的充电插头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按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即可自动充电。充电时当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压高于4.2V时,自动进入涓流状态,各充电回路单独控制,放电程度不同的矿灯可以随时上架充电,互不干扰,如暂不使用,可以下架。

(三)注意事项:

1、对已使用过的矿灯中途停止时,应将矿灯充足电后妥善保存,在使用之前应进行一次日常充电;

2、在检修灯头部分故障时严禁使用“打火法”来检查矿灯是否有点或者线路是否有故障;

3、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矿灯的电路结构;

4、必须选用与本产品配套的充电架或经厂家认可的充电设备; 5、矿灯使用报废后,不得随意丢弃,应做妥善处理或由生产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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