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更新时间:2023-11-13 18:1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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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认,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的评价过程。

第二条 注册申请人在申请考核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的

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来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

第三条 现场核查内容。

(一) 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与研制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 研制人员:研制的主要实验人员及其分工,所承担的试验研究项目,研究时间,

试验报告等与申报资料、现场记录是否一致。

(三) 研制设备、仪器、能否满足研究所需,应对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进行

核查。

(四) 试制与研究记录:试验研制方案及其变更,试验研制记录的时间,试验操作者

的签名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对配合试剂使用的定标质控品等是否符合要求,供稳定性研究和注册检验等所用样品的试剂,临床试验用品的制备等各项研制记录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临床试验的试验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五) 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合,包括申请生产上市用样品生产条

件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等。

(六) 原料购进、生产使用情况:

重点核查:主要原料、中间体购进凭证,数量,使用量及剩余量,重点辅料的来源。与生物制品有关的体外诊断试剂重点核查:

1. 生产及检定菌种、细胞来源、检定数量、原料来源、稳定性等资料的建立

和保存。

2. 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液的来源,搜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

资料。

3. 培养液及添加成分的来源及质控标准。 4. 生产用其他原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七) 样品试制及留样情况:详细检查工艺研究,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检验临床

试验等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储存条件、留样、使用和销毁记录,重点检查样品试制量是否能满足所从事研究需要的数量。

(八) 对于委托研究情况,检查各项委托研究合同及有关证明性文件。必要时(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对承担试验的研究机制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向被核查单位的试验人员就申报品种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注册

申报负责人员与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应当在检查现场回答与被核查品种有关的问题。

第五条 检查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

告表》,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其公章。

第六条 现场核查结论综合评价原则:

1. 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认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

申报资料一致的,结论为“符合要求”。

2. 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认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

第七条

申报资料不一致,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3. 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的确认,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

后,与申报资料不完全一致的,核查人员需详细描写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现场核查人员要遵守以下规律:

1. 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工作规范,确保现场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2. 核查人员与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3. 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的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单位组织的

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范。

4. 核查人员对核查单位的研究资料和数据应当保密,并作出保密承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6e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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