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2000年热点民事案件(杨立新)
更新时间:2024-05-18 03: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 时政热点点评2000字推荐度:
- 相关推荐
点评2000年热点民事案件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2-5-13
旅游纠纷案 侵权还是违约 案情简介
17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游,随意让一名游客作为领队,即出发。在途中,发现一名游客患有黄疸性肝炎,其他游客备感恐惧,结果,患病的游客到香港后死亡。其中15名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游,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回旅游的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违约,判决旅行社共赔偿15名原告3万元。 点评
在法律上,区别一个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关键,正是在这一点上。这17个人参加境外的旅行,与旅行社成立了旅游合同,产生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1
双方当事人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一方作为组织旅行团的一方,有收取费用的权利,负有组织好旅行团成员旅游的义务,包括应当保证旅游项目、保证人身安全,以及保证承诺提供的一切服务。游客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享有接受旅行社承诺的一切服务的权利。现在原告起诉的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例如没有派导游,在旅行团中出现了严重的传染病人,影响了其他团员的旅行愉悦,等等,这些都证明了旅行社确实是违反了在旅游合同中的承诺,违背了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这种行为不是侵权。理由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已经存在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像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所要求的那样,原则上只存在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侵权行为在构成上要求有现实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等事实,这是本案不具备的要件。 因此,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责任,既然是违约责任,就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或者承担违约金,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法院
2
判决给予违约的赔偿是正确的,但是赔偿数额较低,对原告的权利保护得不够。
拖布头案 朱某的行为应受民法调整 案情简介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 点评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个民事行为,是应当受民法调整的行为。一审法院将朱某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错误的。
朱某批发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头,是严重的违背食品卫生标准的事件,朱某向生产厂家索赔,是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高,这也是民法的问题,怎么能将他判罪?当然,朱某的做法也欠妥,正当的途径应当是通过法院,
3
进行索赔,合理解决,不要企图借此发财,要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作为生产厂家的食品公司,将朱某送上法庭的做法是太过分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面对索赔,不仅没有改正的诚意,反而对举报其产品卫生不合格的人企图绳之以法,就是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实在是恶劣。现在的社会上,类似的问题很多,对消费者的权利有严重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尤其是规定对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行为,可以双倍赔偿,就是鼓励消费者向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朱某的行为有一定的欠缺,但是主流是对的,是符合法律的, 应当予以支持,这不仅仅是对一个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的社会发展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好处。 张姝隐私权案 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 案情简介
22岁的张姝未婚先孕,与男友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男友去买病历时,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介绍下身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生还在偷笑。张姝
4
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 点评
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无权处分权利人的权利,更不得非法侵害。
隐私,包括个人的身体部位的私隐处,依法予以保护,是由权利人自己独占享有的,受自己的意志支配。按照民法的原理,这是一种绝对权,是对世权,除了权利人之外,其他的任何人都是这一权利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侵害这一权利,都构成侵 权行为。 那位医生说,需要患者有一点奉献精神。这要看患者愿意还是不愿意,因为这是患者自己的权利。有些人不仅愿意做出这种奉献,而且还可以把自己身体的器官献给他人,这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品德崇高之处。但是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按照社会的一般 观念制定。因此,张姝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就是教学医院,到这里看病的人就得自愿做教学的标本,这是明目张胆的侵权。如果医院需要患者为教学做奉献,那就必须事先
5
征得患者的同意。
医院应当先进行公示,并且事先将这种公示向患者说明,不愿意接受教学实习的,不得对患者进行教学实习;患者愿意进行教学实习的,在患者的医疗费上,应当给予优惠。这种做法大概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捉奸拍照案 值得同情的和应当保护的 案情简介
乐玲和郑安1993年结婚。婚后,郑安寻花问柳,下班不回家,与三陪女等人同居。乐玲对其进行规劝,但遭其打骂。1999年10月,郑安向法院提出离婚,乐玲与两个哥哥回家取衣物,正巧发现郑安与一个女人睡在床上,乐玲的哥哥通知郑安的单位,打电话给?110?, 对着郑安和那个女人拍照。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那个女人向妇联反映,乐玲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追究其责任。 点评
乐玲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最近,关于家庭暴力的讨论,越来越深入;禁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郑安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6
的施行者,是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制裁。至于是不是构成伤害罪,还要看具体的 伤害后果,在这里不能断言。
?那个女人?在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人通奸,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不值得同情。但是她与郑安不同,还只是一个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人,她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如果乐玲等人确实捉奸在床予以拍照,作为证据,但没 有扩散、传播,虽然行为不妥,但是并没有侵害?那个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故意捉奸,故意拍照,甚至在捉奸的时候对其进行侮辱,对隐私进行传播和扩散,那就有问题了,因为即使是犯有过错的人,其权利也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如果构成侵权, 也应当受到制裁。 子女抚养费案 义务与能力 案情简介
1991年,童心的母亲曲南和其父童某离婚,法院判决童心由母亲曲南抚养,童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5元。1993年、1995年、1998年、2000年,曲南以童心的名义,多次向法
7
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最后增加到每月支付264元,并支付数千元的医疗费。由于童心陷进这种诉讼中,精神受到损害,甚至想以死来结束这种诉讼。童某再婚后,生活拮据,付不出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提出申诉。 点评
毫无疑问,童某是有抚养童心的义务的。这就是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使是父母已经离婚了,这种义务也不能免除。
但是,任何法律执行起来都不是铁板钉钉,民事法律更是这样。
义务是铁的,但是要看履行义务的能力。在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足或者确实没有能力,法律准许在履行义务上的减免,尤其是作为履行金钱的义务。童某应当对童心的抚养尽到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在童某实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时候,只能按照其支付能力,确定其履行义务的范围。法院的判决一点一点地增加,考虑的就是这个问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是实事求是的。
人狗同餐案 人格尊严是最基本的权利
8
案情简介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点评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 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
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
9
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 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第三者案件 两个法律关系,两种处理办法 案情简介
程建刚系与郝毓蓝结婚。后郝毓蓝到加拿大读书。程建刚在国内经营私营公司,引诱打工的女青年李春洁同居,怀孕后打胎。李春洁的父母知道这个情况后,找到程建刚,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青春损失费15万元,今后断绝来往。程建刚支付了6万元。郝毓蓝发现后,逼迫程建刚一起向法院起诉李春洁,追索上述赔偿款,调解达成协议,退回6万元。郝毓蓝诉请与程建刚离婚,调解结案。 点评
这个案件倒是有点奇特之处,但是分析起来,也不难。这就是,这个案件是有两个法律关系,用两种处理办法处理,就可以解决了。
10
他们中,有名人,也有普通人,都以各自的方式给2010年中国民事审判留下了深深的印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2010年发生的10个典型民事案件。
杨立新说,民法的强制力就表现在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强制力上。研究2010年的热点民事案件可以发现,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的正确与差误,大概就在毫厘之间:向左偏一点可能是错误的;向右偏一点可能也是错误的。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 审理和受案一波三折
【案情】湖南省邵东县的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同学王佳俊却用她的名字?考上?了贵州师范大学。罗彩霞不得已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王佳俊于2008年毕业,应当2009年毕业的罗彩霞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了教师资格证书,还遭遇到其他一系列困难。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某县公安局政委,利用关系为王佳俊侵害姓名权创造条件。罗彩霞向天津的法院起诉
16
后,法院积极调解,历时一年有余终于调解成功,王佳俊和王峥嵘承担侵权责任。现在罗彩霞已拿到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
【点评】罗彩霞案的受理和审理可谓一波三折。调解结果皆大欢喜,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注重调解的原则。不过,此案也有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把这个案件就当作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受理和审理就不会有这些波折。 谢晋遗孀告赢?宋大嘴? 批评越界揭隐私属侵权
【案情】导演谢晋在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春晖中学的百年校庆活动时,在酒店突然辞世,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谢晋去世后,宋祖德和刘信达在博客上发表诽谤谢晋的文章。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将二人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败诉。宋、刘不服上诉。2010年2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徐大雯各类损失约29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的判决。5月19日,静安区法院在《解放日报》刊登?执行公告?,限令
17
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认错。
【点评】应该说,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徐大雯主张两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也不能举证证明所述的事实是真是的,因此,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 我也看过宋祖德写的一些文章,敢怒敢言,无所顾忌。当时我还纳闷,这些被暴露隐私的人怎么就没有出面维护权利的呢?依我所在,在很多时候,他确实是在暴露他人隐私。进行社会批评应当遵守批评的规则,超越正当批评的界限而诽谤他人,或者暴露他人隐私,都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欢迎直言批评,但强烈谴责对他人名誉、隐私无所顾忌的恶行。应当特别肯定受诉法院在本案中的态度,是非分明,立场鲜明,并且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执行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特别值得赞赏! 女记者诉黄建翔诽谤案
18
被告挨批背后值得体味
【案情】黄健翔在新浪网刊发题为《丑话说在前边》的文章,披露某电视台女记者与中国国家足球队前主教练的性丑闻。中央电视台女记者陆幽认为,黄健翔文中所指的女记者就是自己,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黄健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确认,现有证据虽无法认定黄健翔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特定的指向陆幽,对陆幽的隐私权、名誉权构成侵害,但黄健翔在涉案文章中对他人私生活的评论确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对黄健翔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
【点评】判决书是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而判决原告败诉的。确定侵害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责任有一个标准:当报道的内容没有指明所报道人物的具体人格特征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报道中的人物能够基本锁定为原告,就应当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令人意外的是,判决书对被告的行为没有认定为侵权,但却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就是说,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只是由于证据还不够充分,
19
不能认定侵权。而在侵权责任与法院批评之间似乎隐藏着一些其他问题。
网传?海运女?不雅照案 侵权与否尺度把握精准
【案情】殷小姐与朱某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便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上传至互联网。殷小姐称,至2009年6月2日,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网站对上述图片及其私人信息未进行任何处理,并在百度网站开设的\百度百科\栏目专设\海运女\词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百度公司辩称,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且在殷小姐投诉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断链。法院认为,在百度百科中专设词条,并且保存侵权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责任,判决百度败诉。 【点评】网站侵权与不侵权的尺度应当十分精准,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界限:网站侵权责任的确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要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确定承担
20
要求。此外,中消协将检测结果公之于众,目的在于提醒消费者注意该电脑的质量。因此,法院应该支持中消协的行为。法院支持消协的行为,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刘某受雇招致过劳死索赔?案—— 侵害休息权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案情:刘某系某镇村民,2000年6月被其襟兄王某与内弟佘某叫到四川巴中某肠衣厂工作。11月某日早上6时,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刘某系病死。2001年11月,刘某之母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王某辩称其与刘某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某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故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被王某雇佣,王某让刘某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其因劳累过度患病死亡,王某依法应负民事责任,遂判决赔偿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31
点评:本案中王某强迫刘某过度劳动而死亡的行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过失和故意,不能认定为侵害生命权;同时由于受到侵害的人已经死亡,故也不是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实际上,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刘某的休息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过劳死亡的后果,就构成侵权。
?‘生化武器’虚拟财产争议?案—— 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物权的标的
案情:游戏玩家李某,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今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得知,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某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
32
司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某,于是李某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受诉法院对本案尚未审结。
点评: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网财?,到底算不算财产,是否构成物权的标的,是此案争议的关键。对此,有关专家说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网财?只是网上的一种虚拟财产,对另外一些人来说一钱不值,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获得?网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网财?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因此?网财?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我认为,这个财产应当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事实上,不仅仅?网财?是财产,就是网络空间、网络本身,也都是财产,都是物权的标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首获司法支持的?性骚扰?案—— 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
33
案情:2003年7月2日,谢某向法院起诉称,同年5月15日其到某调查事务所应聘工作,该所负责人金某同意录用并要求其次日上班。次日下午6时左右,金某在办公室对其进行?性骚扰?,触摸其身体并强行亲吻。同月29日,谢某被金某辞退。其后,金某多次打电话骚扰,谢某在某都市报记者的帮助下,对金某的骚扰电话进行了录音。谢某认为,金某的?性骚扰?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使自己的身心遭受严重伤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金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金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谢某的诉称事实纯属捏造、诬告之词,请求法院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的?性骚扰?行为严重侵犯了谢某的人格尊严,使谢某的身心遭受极大伤害,故判决金某向谢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点评:在最近几年中,性骚扰案件是一个热点,据不完全统计,到2003年年底,已经有7件,其中5件败诉,2件胜诉。对于本案,我要说的是:第一,法院判决确认实施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人格尊严,这是正确的,更进一步说,
34
这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性自主权就是自然人对自身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也就是自己决定自己性利益的行为,他人不得违背权利人的意志对其实施与性利益相关的行为。第二,一些性骚扰案件的原告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实是因为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而非法律不制裁性骚扰行为。第三,在构成性骚扰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姚明肖像被可口可乐公司商业使用纠纷?案—— 政府部门无权支配公民的人格权
案情:2003年5月12日,百事公司在上海对外宣布,已与姚明签下合约,姚明因此和贝克汉姆、布兰妮等一起成为百事公司包装的国际巨星。但与此同时,上海市场出现了印有巴特尔、姚明、郭仕强3人形象的可口可乐饮料易拉罐产品。姚明认为,自己从未给予可口可乐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授权准许其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据此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中国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司
35
认为,2003年3月,他们与可口可乐公司签下3年合作协议,授权对方享有?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惟一专用碳酸饮料及运动饮料?称号及国家男篮整队肖像的使用权等。姚明等3个人可以代表中国男篮的团队形象,故其使用的是中国男篮全队的肖像权,而非针对姚明个人,因此不存在侵权。可口可乐公司认为,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在得到中体公司的明确授权下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一组球员集体肖像,不存在对姚明个人的侵权。在审理中,可口可乐公司表示道歉,停止生产印有姚明肖像的产品,姚明接受道歉,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姚明撤回起诉。
点评:《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依照这一规定,任何集体或者单位都无权处分自己成员的肖像权,即使是依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也不能避免其侵权的法律后果。应当指出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使是国务院的有关部委也无权作出这样的规定。考虑到一个单位对一个运动员成长
36
所付出的代价,单位完全可以和运动员签订部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运动员的肖像。
?获奖轿车所有权争议?案—— 荣誉权也可以附带财产权
案情:2001年2月5日,某公司的工程师陈某(来公司不到5个月)被公司授予?最佳员工?称号,获奖为一辆富康轿车。陈某就该车申领了机动车牌照,支付了养路费、保险费等计2万多元,车子虽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该车一直由陈某占有、使用。2002年5月,陈某向公司申请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在富康轿车的归属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2002年7月,公司正式下文作出了对奖励轿车的?补充规定?,规定奖励轿车属于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期为6年,6年内只奖励使用权;受奖者在6年内离职的,应按车价的剩余价值购买所有权或者按自动放弃使用权处理。但陈某认为这辆车应属自己所有,并就此诉求于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依据公司的竞奖评比规则及获奖条件所获轿车的所有权属于陈某,遂判决公司将该车过户给陈某。
37
点评:本案涉及到荣誉权附属财产的归属问题。荣誉权附属财产权利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带有期限的有限支配权,例如世界杯的大力神杯,获得者有权占有4年,但到期必须交回;另一种是永久支配权,获得者获得财产的所有权,例如获得的奖金。法律对荣誉权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予以保护,任何侵害荣誉权附属财产权利的行为,无论是颁奖者实施的还是其他人实施的,都是侵权行为。本案中,颁奖时没有明确轿车权属,但根据颁奖的章程和获奖者自办牌照等事实情况,奖励的应当是财产所有权。公司事后颁发的规则,对此前的颁奖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商品房开发商未按约定建设花园索赔?案——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
案情:2001年初,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金信小区即将发售,向客户发送售楼书,在该售楼书中以图形的形式明确表明,位于金信小区西侧将建设一块花园绿地。蔡先生出于这块绿地的考虑,于4月20日同该公司签订合
38
同,购买了金信花园01幢某室住房一套,总房款为26.6万余元。在合同附件的总平面图中明确标出了绿地的位置,并约定绿化、园艺在2001年10月30日交付。合同签订后,蔡先生按约付清购房款后入住,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该块花园绿地。蔡先生以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判决其支付违约金1.9万余元。
点评:目前购房纠纷是消费领域中最容易发生的纠纷。最近几年来,开发商在售楼时往往说得天花乱坠,而消费者购房入住后才发现开发商的许多承诺都是肥皂泡。基于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案——
39
制裁家庭暴力有待于发挥侵权法功能
案情:吕某是残疾人,10年前由陕西省延安市来到石家庄,同年与田某结婚(田某系离异再婚),婚后生下一患有先天性残疾的女孩。田某及其父母经常对吕某母女俩打骂,多年的暴力摧残使吕某遍体鳞伤。吕某忍受不了暴力和恐惧的折磨,于2001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并要求对因家庭暴力而受到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吕某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吕某到妇联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请求帮助。妇联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安排好母女俩生活的同时,指定专业律师为吕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妇联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3年9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田某对因其实施家庭暴力而给吕某造成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40
正在阅读:
点评2000年热点民事案件(杨立新)05-18
酶工程2012年1月考试复习题11-18
转发通知标题写作探析11-08
人教2011版小学道德与法治三年级上册《第四单元 家是最温暖的地方 10 父母多爱我》 - 31 - 图文09-08
毕业论文范文-新闻整体真实操作论12-08
《测试》小学生数学日记10-29
物流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01-19
电机实验室方案原理及说明10-05
经销商的开发与管理01-19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杨立新
- 民事
- 案件
- 点评
- 热点
- 2000
- 液压气缸的设计
- 澧县张公庙中学 七年级地理上册第5章世界的发展差异单元检测与解
- 病程记录书写要求
- c语言二级试题5
- 2015年上半年四川省施工员《专业实务》:砌体工程施工技术模拟试
-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12)
- 紫微斗数 夫妻 忌入十二宫的象义解释
- 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控制2018-2019年度精心整编后首发
- WORD 版本核心高考高频688词汇(高考高频词汇)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14年中考一模数学试题
- C++实验指导书(2017年修改版)(1)
- 六年级实验登记表 Word 文档
- 金属学及热处理习题参考答案(1-9章)
- 教师假期读书心得体会
- 农村单亲家庭儿童的教育研究
- 开阳二小五年级第三单元导学案
- 2017年最新修订人教版一年级语文下册全册教案
- 临床输血管理规范
- 沪教版数学二年级上册期末综合测试卷
- 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