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武进嘉泽农民维权可行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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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泽 农民 维 权 可 行性 探 索

嘉泽窑港村民

2016年2月11日

目 录

引 言............................................................................................................................ 4 第一章 征地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5

一、征地的概念..................................................................................................... 5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5 三、征地的程序..................................................................................................... 6 第二章 集体财产.......................................................................................................... 8

一、 集体财产的内容:....................................................................................... 8 二、《物权法》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应该履行的义务之规定......... 9 第三章、征地补偿项目(包括补偿标准)及分配.................................................. 11

一、土地补偿费:............................................................................................... 11 二、 安置补助费:............................................................................................. 13 三、青苗补偿费................................................................................................... 14 四、被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14 第四章、政府截留土地补偿款.................................................................................. 15

一、北塔区陈家桥乡党委书记刘海艳截留农民20%土地补偿款 .................. 15 二、村干部截留征地补偿款搞“开发”........................................................... 17 三、江苏滨海县被指违法征地 镇政府截留百万补偿款................................. 18 四、江苏省审计厅报告:征地拆迁补偿款被截留挪用................................... 21 五、江苏一乡镇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费近5000万元......................... 22 六、辽宁瓦房店市红沿河镇政府被曝截留巨额动迁安置补偿款................... 25 七、宿迁洋北镇和张庄村两级政府在74亩良田中共截留84万元土地赔偿款............................................................................................................................... 28 八、土地被征收 补偿款遭“截留”................................................................. 30 九、农民房屋遭拆迁土地档案失踪 维权四年未果......................................... 32 十、岳阳经开区侵吞实地农民30%土地补偿款举报维权始末 ...................... 35 第五章、嘉泽镇政府近年来违法事例...................................................................... 47

一、2002年嘉泽镇以西修建环镇路.................................................................. 47 二、假借花博会强拆六民企 30余亩宗地易主另有隐情................................ 54 三、无手续强征600亩农田商业开发............................................................... 61 四、 强拆.............................................................................................................. 62 五、拆迁农民的哭泣————一封泣血的信...................................................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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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法拆迁....................................................................................................... 76 七、强制拆迁....................................................................................................... 91 第六章、农民维权成功案例.................................................................................... 103

一、常州武进区湖塘镇镇长吴某受贿150余万获刑九年半......................... 103 二、成都邛崃社区主任截留土地赔偿款 获刑10年半................................. 106 三、 村委会截留农户征地补偿款不当 法院判决返还................................. 107 四、村委会截留土地赔偿款 村民小组依法维权成功................................... 108 五、河南维权成功............................................................................................. 110 六、 假协议截留土地补偿款五名乡村干部涉贪受处................................... 114 七、 江津已揪出9名贪财村官....................................................................... 115 八、江苏拆迁系列二十:集体房屋拆迁补偿额翻六倍的背后..................... 116 九、被逼签空白协议,律师助十一户到国家赔偿,成功维权..................... 120 十、江苏省\民告官\案过半数胜诉 公布十大经典案例 ............................... 123 十一、拒不公开征地补偿款发放及使用情况,法院判镇政府败诉............. 125 第七章、农民维权参考............................................................................................ 128

一、维权难在何处?......................................................................................... 128 二、农村土地征用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解决策略....................................... 129 三、 越过地方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31 四、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 132 五、开万民维权大会,扩大影响力................................................................. 133 六、 罢免村官、选举为百姓维权的代表,为百姓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141

1、中国依法罢免村官第一案.................................................................... 141 2、郭伙佳:从土地维权农民到区人大代表............................................ 147

第八章、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框架........................................................................ 153

一、农民以法抗争的主要方式......................................................................... 153 二. 农民抗争的组织特点............................................................................... 155 附件: 民事诉讼状.......................................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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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由于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不透明,并且非法行政,滥用公权力,压制农民维权情况大量存在,极大的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及感情,使社会矛盾有激化趋势.而失地农民有维权意识,但却法律知识欠缺,维权道路曲折,成本高,效果差.面对强势政府,农民只有依法抗争,才能避免被政府\法办\的危险.这就要农民知晓法律规定,知晓征地的程序,知晓自己在征地中权利和义务。

笔者敬告:一定要依法维权,不要上了腐败官员的当,被关押、拘留、劳教,甚至判刑。上访、维权一定要有证据,依法进行。对不懂得法律的人一定要请维权专业人士进行指导。以避免被报复和付出不必要的牺牲。

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维权运动,以扩大影响力,争取社会关注。(组织大规模的区级,市级上访、甚至省级上访,争取其他村,乡镇等的联网联动,交流分享意见,进一步造势)

将维权运动,整理成图片、文字,通过各种形式(比如网络)发送到全国成千上万家媒体(电视台、报刊、杂志、各大网站等等甚至国外媒体。参考新华网媒体大全,争取跨地区联动。轰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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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群众的力量群力群策,搜集违法证据。

确立核心团队,进行组织分工。

宣传法律知识,让村民知法、懂法,发展精英骨干。

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扩大影响,争取社会关注

越过地方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以集团诉讼形式起诉,这是最后一步,不到万不得已,必须证据充足,一旦二审败诉,终结,百姓将再也没有机会。

第一章 征地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一、征地的概念

征地,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土地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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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人民政府同审查意后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经过批准后,就进入了具体实施征地程序.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并公告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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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政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和批准,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5、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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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体财产

一、集体财产的内容:

(1)《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宪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并具体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这些不动产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即除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之外,一般都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因为这些不动产是集体投资建成,为集体生产经营所必需,当然归集体所有。由于这些物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必须由法律给予严格的保护。对于该项规定的财产,在《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中有同样的规定。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因为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人群的聚居性,所以必须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家属的生活、教育、医疗的需要投资建设相应的设施,这些设施是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正常运行的保障,所以其物权归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第七十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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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作出相应的规定,《物权法》的该项规定的依据实际上就是《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其他动产和不动产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如运输工具、牲畜、某种特定的生产性永久设施等。这些财产都是集体投资形成的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而涉及城镇集体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一般由法律规定,并依法登记或由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帐目集体管理的财产,其物权属于本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法》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应该履行的义务之规定

1、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是贯穿于集体所有章节全部法律规范中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只有依法管理集体财产的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能依法管理集体所有的财产,不仅其管理行为无效,也可以因违法管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定期公示。

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明确规定每六个月至少公示一次。因为集体财产属于集体共有,因此集体成员有权利定期了解和掌握集体财产的状况。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定期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是法律、行政法规、村集体章程、村规民约中确立的规则,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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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的这一规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一致的,村民大会应该由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超过半数以上与会人员通过的事项才具有法律效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则具体规定了八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而八项事由均是涉及村集体的经济利益。村民代表会议是人口较多的村或居住较分散的村,以5-15户选举一名代表的方式或由各村民小组推举若干代表组成的,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集体,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该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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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征地补偿项目(包括补偿标准)及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

(1)法律依据:《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2)补偿标准:依据《土地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法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可见,单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来说,其补偿的最高标准为10倍。但这个最高倍数并不是不可突破的,在第47条第7款中就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即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中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仅仅是指在征收耕地的情况下才有提高最高标准的可能,并且有权作出提高最高标准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

(3)分配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部分要给被征地农民,为此,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4)江苏土地补偿: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

准的通知》

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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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其他各项规定,详见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公式:

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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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补助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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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公式:

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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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政府截留土地补偿款 之社会百态

一、北塔区陈家桥乡党委书记刘海艳截留农民20%土地补偿款

2010年1月安邵高速公路建设,征收了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柑子塘村农民的土地,陈家桥乡政府在发放农民的土地、安置补偿款时,陈家桥乡政府和柑子塘村委会从每户农民的补偿安置款中强行截留了20%,共计截留了29万元,农民对乡政府和村委会截留补偿款的行为很有意见,要求返还给农民。2010年10月31日,陈家桥乡党委书记到该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投票,并派二辆公安警车护送到柑子塘村,共组织了25位村民代表投票,其中有20位代表与征地无关村民,其实这25位代表根本不同意乡村截留补偿款的做法,乡党委书记刘海艳通过做工作,凡投票的每位代表发五十元钱,一包烟。刘海艳通过做工作这次投票达百分之八十同意乡政府截留农民的补偿款,乡党委书记刘海艳通过做工作,给每个代表发50元钱,一包烟强奸民意投票,不是 25位村民代表真实意愿,刘海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行为遭到柑子塘村百分之九十以上农民反对,刘海艳投票结束时,开车走开,被村阻栏,刘海艳利用职权指使公安警察抓走了维权农民俞志军。

刘海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截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用50元钱,一包烟收买村民代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请求上级对刘海艳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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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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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干部截留征地补偿款搞“开发”

山东济南历城区田庄村截留村民数千万征地补偿款建豪华小学出租。网民近日曝光的山东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田庄村用截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建楼、搞“开发”的视频等相关资料在网上引发强烈关注。网帖反映,村支书杨继军等村干部截留村民大部分征地补偿款,不仅建了人均面积达1000平方米的超标办公楼,而且盖豪华的幼儿园和小学出租中饱私囊。记者19日来到田庄村,进行了一一核实。

质疑1 是否截留农民3000万征地补偿款?花了约2150万补偿款。网帖反映,多年以来,田庄村党支部书记杨继军等截留了村民的征地补偿款3000万元,用来盖豪华幼儿园、小学“出租”。

记者在田庄村实地采访发现,网帖反映的“办公楼”和幼儿园、学校的建设情况是属实的。杨继军在接受采访时承认村里确实是用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来搞了村里的这些建设。但他说,“没有花3000万元”,幼儿园花了约750万元,小学花了约1400万元,钱是“村集体资金,就是征地补偿款”,不直接发给老百姓是“考虑村民的长期生活保障和长远发展”,并经过两委会和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村集体负责征地补偿款的运作。

质疑2 豪华学校是否出租? 转包私人年租金15万。网友“贵族”说:听说豪华幼儿园和小学是为了向外出租,一年15万元,都落入了村干部的腰包。杨继军承认,新建的小学确实转包给了私人经营,一年收入确实有15万元,主要用于村务支出。 记者在该村调查了解到,该村有2300多人,大部分村民对此表示毫不知情。 一位村民说:“建豪华学校里面可以捞‘油水’。”杨继军回应称,村里原来的幼儿园只有几十平方米,150多个孩子挤在里面非常狭小。盖新小学是因为按照济南市的规划将有一条公路要穿过旧的学校,迁址是迟早的事。 但村民们却对记者反映,原来的学校好好的,说是修公路要拆迁旧学校,但这么多年了也没拆啊!

质疑3 村民生活状况到底如何?

月领380元生活困难 网友表示,截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来盖豪华学校太没道理了,用来盖办公楼更缺德。一位网民说:“老百姓卖地的钱花光了,老百姓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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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生活?”村民们向记者反映,现在村民除了每月能领到380元生活费外,从未得到任何补偿款。一位姓杨的老党员说,村里确实党员开会讨论过建幼儿园和学校的事,但资金数额没有公布。“新盖的小学好多教室都闲置,太浪费了。”他说。而在网帖中出现的大片的破旧房子,正是这些村民现在的居住之地。记者调查发现,因没有生活来源,村民们大多靠在城郊打工度日,生活十分困难。 质疑4 村干部人均办公面积是否超千平米?“文化大院”非办公楼

网帖反映,田庄村建有三处办公楼,办公面积达2万平方米,村干部人均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记者见到了网帖提到的三处办公楼,面积分别为300多平米、300多平米和1000多平米。杨继军称,该村7名村干部,300多平米的老楼为村干部办公场所;300多平米的新楼为村里新建小区的“物业办公楼”,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也有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村干部在此办公,但不是用征地补偿款建的;第三处1000多平米的楼为村里的“文化大院”,是村民搞文化活动的场所,并不是村干部的办公楼。网帖称该村购三部豪车供村干部用。杨继军解释,村里以前确有三部车,但是“公务用车”,村里2008年卖了两部车,现在只剩一部别克用于办公。《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江苏滨海县被指违法征地 镇政府截留百万补偿款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盛学友 特约记者/苏文龙

2010年11月底,《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接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友好村村民刘金武、王友军等人的投诉,反映东坎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着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项的情况。为此,本刊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

大量耕地被违法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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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村民反映,2001年~2003年,滨海县为了建设经济开发区的需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滨海县东坎镇包括友好村在内的几千亩土地进行开发,并未给予依法、足额的补偿。

2010年12月7日,记者赴东坎镇进行调查。接受采访的东坎镇党委副书记李章保称,2001年~2003年的土地补偿款是足额补偿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确实偏低,但2006年下半年已作了追加补偿,不存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相关文件、账册、手续俱全。

为了核实村民反映的情况,在记者的要求下,李章保同意提供2001年~2003年有关友好村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文件及补偿账册、明细。记者也应李章保的要求出具了所需材料清单。

但此后经记者多次催要,东坎镇政府却一直未提供任何材料。

2010年12月30日,记者再次到滨海县了解情况。受东坎镇赵镇长指派接待记者的一名汪姓的副镇长称,由于刘金武等村民代表收取了友好村村民集体筹措的用于上访的车旅费用,公安机关正要以“非法集资”的罪名抓他们,并将刘金武等人的行为指为无理上访。同时汪副镇长称东坎镇没有问题,但依旧未提供记者所需的相关材料。

2011年1月17日,尽管李章保再次一口答应向记者提供相关材料,然而截至发稿,东坎镇政府仍未提供任何书面材料,只是一再声称镇政府没问题。 与此同时,记者从滨海县国土资源局调取了有关东坎镇友好村地块的所有征地批文。其中有关友好村地块的用地批准文件最早下发时间为2003年5月29日。而据村民反映,2001年开发区就已经开始征地了。

而日期同为2005年12月1日的“苏国土资地补函〔2005〕54号”、“苏国土资地补函〔2005〕55号”两份通知也表明,滨海县为经济开发区补办了33个项目的用地手续,其中就包括了友好村的土地。此时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在征地过程中未批先征的行为已基本浮出水面。

滨海县国土部门表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为5000亩左右。然而据刘金武等村民反映,滨海县经济开发区的实际用地规模在1万亩以上。 “双重标准”截留征地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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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滨海县经济开发区的主任接受采访时称,当时的征地拆迁活动在资金方面确实有困难,但县政府最终还是保障了征地拆迁资金的到位,并按照规定足额发放了征地补偿款。村民也表示,东坎镇政府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截留了本来就并不富足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村民刘金武、王友军等人拿着与滨海县东坎镇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告诉记者,这份协议书是在拆迁工作人员的逼迫下签的,当时村民并不同意按照“入海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他们认为,既然是征地拆迁,就应当按照当时还有效的盐城市人民政府“盐政发〔2000〕190号”文件(简称190号文件)执行,何来“入海道补偿标准”?村民们随即又表示,即使是按此标准,镇政府也没有完全执行。

据刘金武等村民反映,2001年~2003年东坎镇政府按照大片粮田(耕地)每亩15600元(包括土地补偿费9600元、安置补偿费5600元、青苗费400元)、零星耕地每亩7200元、非耕地(包括建设用地)每亩3600元的标准进行了征地补偿。 按照190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每亩耕地最低标准应为17520元(包括最低的土地补偿费9600元、安置补偿费7200元、青苗费720元)。如果说县政府确实已经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话,那么在一亩地的补偿款中,东坎镇政府就截留了1920元,5000多亩地就截留了近100万元。如果说村民所说的征收了1万亩地属实的话,那么东坎镇政府就截留了近200万元的补偿款。

而按照190号文件的规定,非耕地的最低补偿标准是每亩7200元,也不是东坎镇政府确定的每亩3600元的标准。另外,在东坎镇政府的标准里,零星耕地似乎被排除在耕地的概念之外被重立补偿标准。

根据协议书的内容以及东坎镇上报滨海县政府的补偿统计表,将东坎镇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与1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相对比,可以发现东坎镇确定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如水泥场地(东坎镇每平方米30元,190号文件每平方米100元)、围墙(东坎镇每平方米18元,190号文件每平方米60元)、树木(东坎镇最低每棵5元、最高每棵100元,190号文件最低每棵20元,最高每棵200元)等。

追加补偿款有“封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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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坎镇党委副书记李章保称,对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2006年下半年已作了追加补偿,不存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在一份材料中,记者看到,东坎镇人民政府也认为“此问题非解决不可,且越早解决,风险越小,补助越少,社会越稳定,建议通盘早作处理”。

但据村民反映,在追加补偿款时,东坎镇政府采用了差别标准,即使是友好村的同一批次拆迁的村民之间也实行差别标准。随着调查,记者发现,2006年东坎镇政府只是对2001年~2003年被征地农民的房屋部分,按照房屋的原来补偿金额的70%的标准进行了追加补偿。并且,根据村民反映和东坎镇政府提供给村民的相关补偿明细表显示,仅仅房屋部分的70%也没有足额发放。

既不规范,又未能足额发放,所谓的追加补偿款,难免让人和“封口费”联系到一起。2006年追加补偿时,友好村有20多户村民因维权积极,在70%标准之外,他们又分别从镇政府得到了数额不等的部分补偿。

一方面,2006年的追加补偿表明了以前的补偿不足;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追加补偿标准上,东坎镇政府表现出了极大的随意性。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村民表示出极大的不满,就补偿问题一直进行着上访活动。 本刊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6月上半月期)

四、江苏省审计厅报告:征地拆迁补偿款被截留挪用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张小川)在昨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审计厅厅长朱尧平向会议报告了2003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结果显示,虽然全省各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连徐高速被挪用五千万元

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情况显示:全省少数项目征地拆迁存在资金被截留挪用问题。连徐高速公路沿线的铜山、邳州、新沂3个县(市)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及有关乡镇,累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5073万元,占应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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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22%。到审计时,虽然已经有3950万元归还,但还有借给乡镇企业以及因乡镇欠债被法院强制扣款的1483万元还没有收回。此外,邳州市通过改变补偿标准等方式,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资金269万元,用于其他公路建设,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审计还显示,多计工程投资现象比较普遍:连徐、汾灌、宁靖盐(二期)高速公路等项目因不当支出、监理审核不严等,导致了多计工程投资1.98个亿,多结工程款1151万元。

“专项资金”成了村干部“奖金”

审计报告显示,少数单位存在挤占、挪用我省为农村办五件实事的专项资金问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金坛市、盐都区违规列支会务费、劳务费、村干部奖励等37.75万元。金坛、高邮两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经费以及工作经费,均在年底由合作医疗资金垫付或由卫生部门垫支。

5县多配“村官”近7000

审计发现,部分地方村干部精简不力,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税费改革。在审计厅抽查的9个县(市)中,邳州、楚州、阜宁、宝应、句容等5个县(市)现有行政村1685个,按照我省规定的“村定补干部连同务工补贴干部总数每个村不超过8人”计算,多配村干部6939名,平均每个村多配4个人,超出标准50%。

五、江苏一乡镇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费近5000万元

农民的补偿款成了镇政府收入

柘汪镇镇长:防止村民拿到补偿款坐吃山空;国土资源厅:柘汪镇政府严重违规。

从2011年12月以来,江苏赣榆县柘汪镇响石村的500多户失地农户,再也没有拿到国家的粮食直补。4月2日,记者调查发现,响石村的2000多亩土地早在2007年前就被征用,但当地政府没有一次性将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而是采取每年每亩1000元的形式发放给村民。

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柘汪镇政府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 而柘汪镇政府认为,违规操作是为了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损,不让他们“坐吃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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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县国土局:补偿已下发到镇 省国土厅:镇政府严重违规

柘汪镇是赣榆县经济强镇,通往响石村的连云港大道北侧,是新海石化、镔鑫特钢等几家大型企业,南侧是响石村的村民居住区。按照2012年的柘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柘汪镇响石村以北的土地已经划为建设用地。响石村村支书王祥迎说,被占用的土地共有2400亩,涉及500多户农民。

在赣榆县国土局,该局建设用地科李科长说,这块土地早在2007年之前就已经划为建设用地,相应的补偿款也一次性下发到了柘汪镇政府。

李科长介绍,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地1.2万元,安置费每个人1.1万元发放的,2400亩土地的补偿费超过2800万,加上500多户人家的安置费,总补偿金额近5000万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刘斌认为,按照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必须把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到承包人手上。或者采取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将补偿款存入劳保局的账号上,村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对于响石村失地农民来说,从2007年开始,每年的7月1日,由村支部向这些村民发放每亩每年1000元的所谓“租金”。

王祥迎说,被占用的土地有2400亩,给村民的钱由柘汪镇政府转到村里,由村里发放。“2400亩地由镇政府跟我们村委会达成一个整体合同,每年由政府拨给我们钱,我们负责发放,跟老百姓就没有单签。”

按照有关规定,柘汪镇政府既不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补偿,而补偿款又是由村支部发放,也没有采取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规。 刘斌说:“必须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在当年的土地批租管理条例中就对这种行为专门指出过、纠正过。这个镇里面就应该一次性发放到村里面,按照规定的发放方式发放到个人头上。柘汪镇政府的这种做法属于严重违规。” 镇长:没人要求一次性补偿 村民:我要求了,镇里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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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这笔钱。”谈起这笔补偿款和安置费,柘汪镇镇长顾少波并不回避。 他说, 赣榆县虽地处苏北,补偿款和安置费都是按照贫困地区标准发放,水平比较低,但赣榆处于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富裕,特别是柘汪镇更是当地的经济强镇,镇里根本不缺这点钱。

顾少波说,钱都在镇政府,是为农民保管,保障农民的利益。“如果一次性全部发放给农民,农民可能一年就花光了,坐吃山空,以后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他说。

不过,在算村民该得的补偿款时,镇里又是按照补偿款的70%的比例计算,按照顾少波的算法,一个一亩田地的村民大概可以拿到1.94万元补偿款。 “既然镇里财力雄厚,为何不足额计算呢?”记者问。顾少波说:“其余的30%补偿款用于村里的公益事业。”他还说,响石村村民主要以水产养殖和出海捕鱼为主业,收入不低,这点钱其实算不了什么。

顾少波还说,2006年在征地时,就由村里的村民代表与镇政府谈过,村民代表汇聚了村民的意见,要求采取逐年发放的形式。 虽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者签订协议,只要当时在每年领取补偿款的花名册上签名的村民,就视为认同这样的发放方式。

他说,当时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只是村里有威望的村民代表在田间地头和村民谈的,“数千名村民没有一位要求一次性领取补偿”。

不过,顾少波的这个说法遭到了一些村民的反对。一位王姓村民说:“我要求一次性发放,但镇里不同意。再说了,这么一笔巨款,一年的利息就很多,这个收益该算给农民还是镇里?” 省国土厅:镇里说法站不住脚 镇长:有时需要勇气违反规定

不光是响石村,柘汪镇所有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都是采取逐年发放。顾少波说:“总共涉及土地有3000多亩。”

3000多亩补偿款和安置费数额究竟是多少,现在在哪里,用到了什么用途,顾少波没有明确回答。他表示,这笔钱没有存入县人社局作为专款用作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而是纳入了镇财政的收入中,由财政统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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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叫专款,如果是按照你的说法,这笔钱就放在那里不能动,那我还不如一次性发给他们了。”顾少波说。

刘斌表示,以“防止村民拿到补偿款会坐吃山空”为由,不按规定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没有任何依据。

他说:“我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的。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规划,并不是所有人拿到钱都会坐吃山空的。我们的土地补偿款已经到位,给了镇里面,应该一次性拨到村里面,或者按照村里面的分配方式发放到个人头上。”

而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有村民表示,失地农民有权自己决定如何支配使用资金,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来违规使用这笔资金。

对于这种“严重违规”行为,顾少波显得理直气壮,他说:“像我这样的共产党员,为的是大家的利益,有时需要有勇气去违反点规定。”(王伟健)

六、辽宁瓦房店市红沿河镇政府被曝截留巨额动迁安置补偿款

来源: 感动中国网 编辑: 程方明 评论:

本报讯(记者 张 飞)红沿河核电站是我国十一五期间首个批准开工建设的核电项目,据最新报道得悉其仍在建设之中,可望于今年年底投产发电造福万民。然而,如此可喜的大项目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遗留问题,饱含了因核电建设而动迁的广大民众为国家项目建设做出的无私奉献和所承受的权益损害。 补偿乱象

记者于2012年8月接到动迁群众关于红沿河核电站动迁安置补偿款被克扣的举报,遂赴瓦房店市红沿河核电项目调查了解。

在红沿河镇政府楼下,找政府领导表达诉求的动迁群众向记者讲述了动迁中关于安置补偿的情况。群众纷纷向记者表示安置协议和补偿协议是由镇里的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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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6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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