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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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青岛市单位员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基数

2015年青岛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基数

2015年青岛缴纳基数和比例(城镇户口)最低基数2423元

2015年青岛缴纳基数和比例(农村户口)最低基数2423元

篇二:2016社保基数

2、2016青岛社保缴费比例 缴费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 18% 9% 1%

单位按行业种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7%、1.

工伤保险 2%、1.9%,各单位根据上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

在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100%、120%和

150%的标准。

生育保险 1% 0% 0% 个人缴费比例 8% 2% 0.5%(农业户口个人不缴纳)

近日,青岛市将启动201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今年以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715元为依据,自6月份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新标准,3个档次的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387.56元、1110.11元、832.66元,1-5月份社保基数调整差额要予以补缴。

补缴人群

1、企业在职职工

2、全市灵活就业人员

3、今年1-5月份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

对于以在职职工身份补缴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715元(4476元/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686元/月)和高于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2114元/月)的参保人员在本次调整补收范围内。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进行差额补收,无需个人办理。

缴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同时予以调整,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387.56元、1110.11元、832.66元,每月缴费额分别较去年同档次缴费额增加135.78元、108.81元、81.53元。

特别提醒

青岛市人社部门提醒,为保障个人社会保险权益,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扣款日前,将今年1-5月份的基数补收差额以及6月份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本人代扣代缴银行卡或存折上,避免因存款余额不足造成缴费中断。

据了解,此次缴费数额的变化,共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约50万人。另外,今年1-5月份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须尽快到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数差额,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相关链接

参保人需要了解本人社保缴费基数差额补收等事宜,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或 拨 打12333电话咨询。

青岛历年社平工资

年份 年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 比上年增长幅度

1990 2400 200 --

1991 2553 213 6.38%

1992 2970 248 16.33%

1993 3694 308 24.38%

1994 5455 455 47.67%

1995 6164 514 13.00%

1996 6646 554 7.82%

1997 7030 586 5.78%

1998 7518 627 6.94%

1999 8405 700 11.80%

2000 10072 839 19.83%

2001 11426 952 13.44%

2002 12839 1070 12.37%

2003 14162 1180 10.30%

2004 15950 1329 12.63%

2005 17940 1495 12.48%

2006 20244 1687 12.84%

2007 21420 1785 5.81%

2008 23296 1941 8.76%

2009 25396 2116 9.01%

2010 28549 2379 12.36%

2011 32763 2730 14.80%

2012 37399 3117 14.20%

2013 42688 3557 14.12%

2014 48453 4038 13.52%

2015 53715 4476 10.86%

篇三:关于调整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新闻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6-7-4 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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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71号),我市从2016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及职工

企业(单位)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元)60%的,按60%即2849元申报;高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4244元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个人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2015年月均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13个月工资)计算确定;事业单位人员以本人2015年月均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计算确定。上述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

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元)60%的,按60%即2849元申报;高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4244元申报。

三、退养、协保人员

(一)养老保险。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工资基数按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49元申报,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协保人员工资基数按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748元申报。

(二)医疗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三)失业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一)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元申报;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49元、70%即3324元、80%即3798元、90%即4273元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费率为10%或7%(费率为10%的配臵个人帐户资金,费率为7%的不配臵个人帐户资金)。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流程。各参保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在市人社局官网(网址:http:///)下载《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后按要求填写、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存储工具(U盘或移动硬盘等)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录入新的缴费基数并打印,交由每个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上述程序完成后,将以下材料于7月26日前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办理审核、调整手续:

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

2.《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的电子及纸质材料;

3.本单位2015年度统计年报;

4.2015年12月份会计凭证(含职工工资表)。

各单位必须按照2016年度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时间进行申报,逾期市征缴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二)审核要求。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口径确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各项收入。各参保缴费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和参保职工人数,不得少报、瞒报、漏报。各险种的电子表格结构不得修改,《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须每个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其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各险种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必须保持一致(政策原因造成覆盖范围和标准不同的除外)。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6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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