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新美等四人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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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上诉人余新美等四人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一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新美,女,1942年8月出生,汉族,怀远橡胶厂退休工人,住怀远县城关镇菜园路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新会,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怀远县化肥厂工人,住怀远县化肥厂宿舍。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新民,男,1950年1月出生,汉族,怀远液化气公司工人,住怀远县城关镇进山路龙头村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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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新华,女,1956年4月出生,汉族,怀远磷肥厂工人,住怀远县三中宿舍附26号。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金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韦文泰(余新美丈夫),1936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怀远县二轻局退休干部,住怀远县城关镇菜园路3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为友(曾用名李为有),男,1939年3月出生,汉族,怀远县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怀远县城关镇顺河街127号。

委托代理人杨靖,怀远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余新美等四人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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