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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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签订购房合同时的样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备案证明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注意:若有共有人,请在附件五上填写共有人相关信息。 乙方(买受人):

【本人】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 姓名:国籍: 【护照】【本省户籍】

【营业执照注册号】【外省户籍】

【】

户籍所在地:【境外户籍】

居住(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出卖人)以、编号

2010年11月签订购房合同时的样本

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旧城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或旧城改造项目批准文件文号) 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

【现房】

【预售商品房】。预

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乙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

【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

平面图经市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个,非封闭式的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乙方(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该商品房楼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甲方(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总额: 元。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

【套】

【整层】出售,按

【套内】

【整层内】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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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合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未进行完成产权登记的商品房销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为±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买受人)有权退房。乙方(买受人)退房的,甲方(出卖人)应当在乙方(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全额退还给乙方(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乙方(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乙方(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出卖人)返还乙方(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出卖人)双倍返还乙方(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买受人)按下列第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乙方(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

【套】

【整层】

【整幢】出售,总价款为(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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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乙方(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及专用帐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甲方(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 乙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款之日止,乙方(买受人)按日向甲方(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甲方(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乙方(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乙方(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买受人)按日向甲方(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甲方(出卖人)应当在月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出卖人)可按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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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第九条 甲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出卖人)按日向乙方(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乙方(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买受人)解除合同的,甲方(出卖人)应当自乙方(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乙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出卖人)按日向乙方(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乙方(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乙方(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应在乙方(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全额退回已付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甲乙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出卖人)承担。

由于乙方(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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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甲方(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买受人)有权要求甲方(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 甲方(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出卖人)的责任,乙方(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乙方(买受人)退房,甲方(出卖人)在乙方(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乙方(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买受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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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买受人)不退房,甲方(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甲乙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配套房屋和配套设施的范围和所有权 4、

第十八条 乙方(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乙方(买受人)使用期间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破坏及损失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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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分别为甲、乙、丙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确认登记后,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方(出卖人)一份(甲本),乙方(买受人)一份(乙本),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存一份(丙本)。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甲方(出卖人)向记备案)。否则,甲方(出卖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签于 签于

房地产交易确认登记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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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确认登记承办代表:

交易确认登记时间:年 月

附件一: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2.内墙:3.顶棚:4.地面:5.门窗:6.厨房:7.卫生间: 8.阳台:9.电梯: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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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共有人

按揭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已婚需提供夫妻两人的):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证明:(已婚需提供夫妻两人的):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原件;银行卡三个月以上的流水帐(需要银行加盖公章),属于自办公司的客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个月的税票。

3.借款人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单身则提供单位出具的单身证明。

4.付款证明:开发商开出的首付款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合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原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5g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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