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

更新时间:2023-10-24 12: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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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红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民法学姐笔记

1.雇佣和加工承揽的区别:a标的不同。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功做事)。b主题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a主体不同。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b地位不同。劳动为隶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c社会保障不同。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d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担过程责任。e适用法律不同。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

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4.抗辩权: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5.支配权:排他性。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他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施侵害行为)e公示性 6.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7.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8.支配权请求权要件:a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b不要权利人收到损失,只要支配权收到损害。c不适用诉讼时效。

9.支配权守损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a除法律规定无过错,要求加害人有过错。b权利人要有损失。c除法律有规定适用诉讼时效。

10.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则受托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这是知识产权请求权(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要求受害方有损失,不要求加害方有过错),但是基于这个支配权产生的赔偿损失权利,却要适用诉讼时效、加害方有错、己方有损失才行。善意第三人只要停止侵害就行,不用赔偿损失。(委托著作权归受托人) 11.期待权:期待的是法律上的保护权利。如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动产的期待权;附生效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中权利的期待权。继承权不是期待权。 12.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自助。只有当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如紧急避险和形式紧迫时,才可以实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事后及时寻求公力救济。 13.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遗腹子留遗产)

1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①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无继长辈受益人先死,同辈同时死)

15.保险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表示放弃收益或失去收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收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中,推定受益人先死。

16.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实际未死亡的,那么在宣告死亡期间实行的民事行为中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注意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使与被宣告死亡的民事行为相冲突矛盾的,也要以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撤销宣告死亡,如果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否则夫妻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子女收养不能自行恢复,除非收养人和收养的小孩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自行恢复;被继承了的财产要归还,不在了的财产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取得(合理价格买受)的,可不归还,而由该财产的继承人(也就是出卖人)补偿,如果该第三人恶意或是被赠与的,则应该返还。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人,均从次日开始起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 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顺序的意义在于:①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②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程序,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法院依法宣告。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法院作出死

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①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②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17.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的正常成年人,16≤人<18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岁≤人<18岁的未成年人;②尚未完全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订立的单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无效(比如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合伙协议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10岁的小孩子;②完全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纯获利益法律行为有效;与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订立的单方、多方法律行为或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 18.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定监护顺序: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有关单位同意的亲属、朋友;父或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法定监护,不管是否离婚都是一直存在的,但是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的监护责任重一些(也就是说未与这个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只要承担补充责任)。

19.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有关单位同意的亲属、朋友;有关单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局) 上述两种法定指定监护都是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民政部门不是指定单位),并且是必经程序,未经指定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30日内起诉,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少病监指定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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