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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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考点汇总

一、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起源与发展 1、警察的含义

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2、警察的起源

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警察产生的条件: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使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警察的发展 (1)萌芽期的警察

在警察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的有监禁行为、审判行为的萌芽

(2)古代警察的特点:a、军警不分,警政合一b、行使职权时在法律上极不严格c、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3)近代警察

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

4、中国的近代警察 时间 1898年 1905年 1912年 1927年 1946年 建立者 陈宝箴 名称 湖南保卫局 备注 我国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 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构 将“巡捕”和“ 巡警”改为警察 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 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清政府 巡警部 南京临时政府 蒋介石 内部警政司 蒋介石 内政部警察总署 5、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1)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

(2)近代警察从中央在地方形成了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的职权。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

(3)近代警察强调法制。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

(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 1、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时间 1931年 1937年 1939年 建立者 名称 备注 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1927年 周恩来 中央特科 国家政治保卫局 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机关 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社会部 2、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建国后17年的人民公安机关

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从1949年到1966年,共召开了14次全国公安会议 17年间的辉煌成就:

a、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的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公安任务 b、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先后开展了禁烟、禁毒、封闭妓院、改造妓女、收容改造乞丐、取缔反动会道门和打击封建把头等活动)

c、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整个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

d、改造大量战争罪犯(公安机关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 、伪满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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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伪蒙疆战犯改造过来,取得了巨大成功 。经过改造的日本战犯全部遣送回国 。从1959年开始 ,对国民党战犯 、伪满战犯分批特赦,到1975年全部特赦释放,到1982年 ,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军政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

e、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间的公安机关 (3)新时期的公安事业

公安工作的重心由 “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

二、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这一属性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 (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三、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具体内容包括:从专政的目的来说,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从专政的对象来看,是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打击;从专政的手段来说,是打击、制裁、改造与监督并用

(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

1、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3、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4、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1、区别

(1)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而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而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2、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 四、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三)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做到: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2、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3、认真履行职责4、提高服务质量5、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 1、概念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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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分类

a、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 b、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c、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 3、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1)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就是要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 ,保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的内容:

a、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b、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c、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作内容

a、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b、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c、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d、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3)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 政治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体现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

行政性 ,即公安机关职责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 。 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

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以下简称”十二公”)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们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三大任务)这三大责任把党和国家及人民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职责 ,作用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赋予了公安工作的新内涵,明确了公安机关肩负的崇高责任。

(三)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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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 ,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 ,即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的“法律”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此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四)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1、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治安警察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处理治安案件

(3)管理特种行业(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等行业) (4)查禁违禁物品 (5)预防犯罪

(6)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 (7)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8)进行治安巡逻

(9)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2、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户籍警察的职责: 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 3、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 。刑事警察的职责

(1)依法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

(2)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

(3)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 刑事警察包括: (1)刑事侦查人员

(2)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 4、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交通警察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 (2)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 (3)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4)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5、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对进出我国 (边)境的外国人 ( 包括无国籍人 )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

(2)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3)发现和处理来华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4)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6、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巡逻警察的职责

(1)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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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3)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 (4)维护交通秩序 (5)接受公民报警

(6)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事纠纷 (7)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7、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督察警察的职责: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4)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5)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6)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7)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其他情况。

8、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9 个城市进行了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由兵役制改为职业制人民警察。边防警察的职责

(1)在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 (2)在边防口岸进行武装警卫 (3)依法管理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

(4)在边防口岸和民航机场进行边防检查、安全检查

(5)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安全

9、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消防警察的职责

(1)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2)预防、警戒和扑灭火灾

(3)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4)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 三、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2、公安机关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特许性(4)单向性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1、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区,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利运行行为。

2、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它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3、治安监督检查权 4、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又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养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

5、治安行政强制权:(1)强制传唤(2)强行带离现场(3)强制拘留(4)强制隔离(5)约束特定的人(6)盘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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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1、立案权2、侦查权3、刑事强制权。刑事强制权由下列具体权利组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4、刑罚执行权(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2)暂予监外执行(3)缓刑执行(4)假释执行(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6)驱逐出境执行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

4、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2、紧急排险权3、管制权4、戒严执行权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考点汇总

一、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公安工作,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许多部门的工作,如人民解放军、外交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包括:(1)社会公共秩序(2)生产秩序(3)工作秩序(4)教学科研秩序(5)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2、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 (二)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首长所从事的工作。(1)政治领导工作(2)行政领导工作(3)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为公安领导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实施领导决策、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公文写作和公文处理、组织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关系等。

3、公安指挥工作:是指公安指挥实施系统的工作,主要负责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接收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

4、公安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的执行。

5、公安专业工作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

(1)刑事司法工作a、国内安全保卫工作b、刑事侦查工作c、刑事强制工作d、羁押工作e、执行刑罚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a、户籍管理工作b、公共秩序管理工作c、特种行业管理工作d、民用危险品管理工作e、交通安全管理工作f、消防工作g、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

(3)保卫工作a、机关团体保卫工作b、企业保卫工作c、事业单位保卫工作d、部门系统保卫工作e、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警卫工作a、住地警卫b、随身警卫c、路线警卫d、现场警卫 6、公安法制工作

7、公安教育和科研工作

8、公安后勤保障工作(1)经费保障(2)装备保障(3)生活保障(4)信息保障 二、公安工作的特点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相辅相成。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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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 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对案件各个侦破,将犯罪分子逐个制服。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1、复杂性2、艰苦性3、危险性4、易腐蚀性

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考点归纳与解读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毛泽东同志1950年9月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①这一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是指在公安工作与全党的关系上,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实际上接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在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上,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地方党委的实际领导和直接领导之下。这也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所要求的,因为党的绝对领导需要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这种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二)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有双重涵义。

1.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我们党早就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1947年11月,毛泽东同志提出,我们党拒绝了国民党派遣他们的党员来当八路军干部的要求,坚持了共产党绝对领导八路军的原则。与此同时,我们党也坚持了共产党绝对领导人民公安保卫工作的原则。后来党中央又多次重申了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需要。

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1)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2)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凡是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批准,并在党委监督下贯彻执行。。那些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察处理,都要在党委实际领导下进行。

(3)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直接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要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对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以下四条: (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 (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 (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绝不允许枪指挥党。”公安工作同样如此,就是决不容许公安机关有任何削弱、摆脱、抵制或忽视党的领导的现象。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强调指出:“加强党对政法公安工作的领导是始终不渝坚持的一个原则。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整体功能,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协调。”为此,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三)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关系到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着政权工作,对有武装性质的专政工具必须绝对地掌握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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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得心应手地运用其为政权的巩固服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力量,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要害部门。公安机关一旦脱离党的领导,就可能被坏人所掌握、所利用,蜕变为镇压人民的工具。

2.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其正确地运用这些权力 公安机关拥有国家依法赋予的强制手段、侦查手段、惩罚手段,能否正确地运用这些权力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是人民手中的“刀把子”,掌握得好,就能打击敌人、保卫人民;掌握得不好,就容易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给党和国家带来灾难。只有坚持党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才能使专政的“刀把子”牢牢地掌握在可靠的人手里,充分地发挥其打击敌人、保卫人民的作用,才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3.公安机关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和腐蚀性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持纯洁性

违法犯罪是对社会发展破坏性最大的社会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是具有对抗性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处于国内斗争的第一线,它所面对的是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的部分,是危害性活动中最具有隐蔽性的部分,是污染社会行为中最具有腐蚀性的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中最尖锐、复杂的部分。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大形势下,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就更复杂、更艰巨。公安机关只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并接受其有力的监督。才能加强战斗力,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

4.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 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有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可能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而党是领导一切的,只有党才能全面动员和领导各条战线的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安工作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才能广泛地调动起社会各方面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公安工作涉及党的外交、统战、民族、侨务、宗教等各方面政策,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全面、正确地执行党的政策。

5.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我们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党,坚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治安形势和制定政策,这是公安决策正确的根本保证。从历史到现在,党直接为公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原则,并领导了公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党的决策经受了历史和现实的重大事件的检验,证明了它们的正确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并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来实行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从全国各族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能够总揽全局,高瞻远瞩的对重大问题做出正确决策。因此,在事关重大的案件与事件的处置上,公安机关要及时请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以取得及时有力的领导。

(四)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决策领导和法制领导。 1.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其实现途径是党经常以党的最高纲领、近期奋斗目标教育和武装人民警察,使他们既有远大的理想,又有求实的精神,并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觉悟,组织和督促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觉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思想领导

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党委经常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警察,促使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思想水平,自觉想大事、顾大局;培养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机智勇敢、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作风。

3.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决策领导

决策领导指的是地方党委对于公安工作中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做出决策。包括进行宏观公安决策、对重大问题做出必要指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1)进行宏观公安决策。公安机关及时向党委汇报重要的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宏观性的决策意见,责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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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重大问题做出必要指示。公安机关做出的战略性部署,处理政策性、法律性问题,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时均须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做出指示。

(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党委要组织动员其他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及国家安全部门的关系。帮助和监督公安机关完成任务。

5.法制领导

法制领导指的是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某些重要的地方性公安法规的制定,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地方党委提出指导性意见,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公安法律文件。在实施公安法律、法规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保证作用,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要通过党组织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号召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公安法律和法规.

(五)公安机关与党委领导的关系

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全面地贯彻执行。

1.认真执行党委领导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2.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3.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 4.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 5.严禁把侦察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六)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1.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是: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时,还需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2.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是:党政分开的原则、彼此保证的原则、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强化的原则。

(1)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他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性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领导替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使其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是削弱了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将党政分开的时候,决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2)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在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3)互相结合的原则

完成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重大事件需要党委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4)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方面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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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就是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指在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1.一切为了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履行自己的职责统一起来,一方面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2.一切依靠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就是要坚定地相信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宣传、组织人民群众,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同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3.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同时,要把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方法、好经验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三)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属于人民的,所以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人民警察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2.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广大人民群众既是积极的拥护者、支持者,又是积极的参加者。

3.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问题,涉及了极为广泛的社会关系,离不开群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方面,人民群众富有创造性和实践性;人民群众是有关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人民群众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施加影响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

4.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公安机关需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最基本关系。这个关系调整好了就会得到广泛拥护和普遍支持,各种困难和问题就可能顺利解决。

5.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安工作的功过是非,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评价。在一切监督力量中,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具有第一位的意义。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体验最直接,群众的监督具有广泛性、普遍性。

6.人民群众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人力资源

依靠群众解决警力不足是客观要求,并具有长期的战略意义。 (四)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1.做好群众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我们应该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对象及不同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2.努力探索坚持群众路线的新经验近些年来公安机关既发扬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又不断探索、不断开拓,创造了公安群众工作的新形式,积累了一些新经验。

(五)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

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工作;在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都有群众工作的内容;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1.广泛深人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工作做好了这项工作,一则表明了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的利益,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二则可以激发广大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敢于起来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这项工作,一要注意群众对象的广泛性;二要注意途径的多样化;三要注意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

2.在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都有群众工作的内容

群众工作是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群众工作的情况如何,直接反映在公安专业工作的质量上,人民警察必须善于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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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国家的主人,事事为群众着想,做人民的孺子牛。人民警察要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乐于奉献,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关心群众疾苦,开展便民i利民、助民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耍特权、逞威风、摆架子,甚至长势欺压群众,破坏警民关系等违法乱纪行为。

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是一项多层次、多侧面、多门类的内容非常丰富的工作,而且每项专业工作都有做好群众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对象及不同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六)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经验包括: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拓宽了警民联系的新渠道、创造了警民协作的新形式、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新局面等。1.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人了法制建设的轨道。

鉴于历史上在贯彻群众路线问题上出现过的偏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在法律上把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确定下来,分清了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与搞群众运动的界限。既打破了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也防止了搞“群众运动”、“群众专政”的极“左”错误,使公安群众工作奠定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

2.拓宽了警民联系的新渠道

公安机关充分运用现代化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教育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如开通“1lO”报警服务台,它的开通加快了违法犯罪信息的传递,也使警民联系的渠道更畅通、更便捷;利用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警务专题节目和热线电话等形式,已经成为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人民警察走进千家万户的新形式;巡警的建立与工作,既是公安工作由静态管理走向动态管理的新举措,也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新途径;一些地方运用“警民联系卡”、聘请群众监督员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工作等方式,进一步密切了警民联系。

3.创造了警民协作的新形式

近年来的警民联防、设立治安岗亭、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组织指导群众义务值勤、共同帮助违法青少年等等这些工作,加强了治安防范,弥补了警力不足,加深了警民之间的理解、信任。

4.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新局面

近年来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正在朝着群防群治的方向发展,这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社会组织自觉承担治安方面的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网络。

做好群众工作,永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永远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我国人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法制等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用行政命令和简单说教的方式来宣传发动群众的工作模式已经过时。公安群众工作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创造新方法,才能使公安群众工作充满活力,才能保证公安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是:

1.是党和政府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 2.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 4.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和要点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是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是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

第二,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既要充分发挥公安、监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的骨干作用和职能作用,更要发挥各部门、各系统、各社会l蜀体、各群众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既要使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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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防范一切可能的治安危害的发生。同时力求减少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带动社会的改造,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带来经济效益等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手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手段是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

1.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

2.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3.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4.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和改造等6类。1.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煞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为此,必须长期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采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政策,必要时在全国范围或较大区域内开展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集中统一的打击行动。这一行动,多数情况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社会治安情况出发,主动地和有节奏、有准备、有重点地开展集中打击或专项斗争。

2.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 应对广大社会成员进行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发展趋势的教育,提高其治安防范意识。要在社会各个方面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预防设施的建设,检查、堵塞各种治安漏洞。要建立预警制度,通过治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不断提高对治安危害的预见性,加强超前控制。

3.围绕治安问题开展的社会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 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多层次的;一是全社会普遍进行的正面教育,如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纪律教育等。二是为防范治安危害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可能酿成违法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因素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工作。三是对造成治安危害的有关人,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如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教养及执行治安处罚以后人员的帮教工作,使他们吸取教训,不再重犯。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有广泛群众性的思想工作,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发动各个部门,特别是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健康的、进步的思想占领思想阵地,并且加强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细,促使消极的、破坏的因素转化为积极的、健康的因素。

4.加强行政管理是减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直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工作通过管理堵塞漏洞,发现违法犯罪,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行政强制性,又有行政说服性。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同时努力发展群众的自治管理。除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之外,抓好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如市场、工商、财贸、税务、卫生、海关、教育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也可以大量地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

5.加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所谓“治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建设”,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一项积极措施。因此,应是边治边建,治中有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就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有关的各级领导,用科学的综合治理的理论与知识武装头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就是抓紧整顿建设好办事机构和城乡基层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建设,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体系。这三方面的建设要同步进行,以取得治理工程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社会工程的建设是长期任务,必须有长期规划,坚持不懈地进行。

6.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延伸”,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改造工作。

(六)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1.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一是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二是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下,积极完成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作为负责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负有特殊任务,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起着重要作用。公安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敌情、社情,探讨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综合治理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协助党委和政府推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与此同时在其他部门协作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下,完成自己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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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务:一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四是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打击的重点和关键,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记“重拳”。有了这个“严打”的重拳,才能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才能震慑、分化犯罪分子,使有一般违法或轻微犯罪的人悬崖勒马、弃暗投明,从犯罪泥坑里挣脱出来,才能鼓舞群众斗志,扶植社会风气,使人民群众挺起腰板来与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2)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严打”要与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安全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地搞好专项治理和重点整顿,通过有力的基础工作建设,掌握敌情、社情信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治安保卫力量,推广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网络和社会治安控制体系,增强全社会的预防和控制犯罪能力。打击和防范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两手,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3)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社会生活的管理结合起来,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搞好重点地段和复杂公共场所的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苗头,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社会动向和群众情绪的了解,努力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疏导群众之间的纠纷。及时、稳妥地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在看守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考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活动的基本方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

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把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作为公安工作的宝贵经验,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和发扬公安机关的特色和优势,自觉强化群众观念,坚定地相信和依靠群众,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把公安:1:作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内容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开展各项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业工作;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工作。这种结合足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在结合中,双方共同发挥作川,肜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主导方面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主导方面是公安机关。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在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是双方结合的主导方面。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结合得好不好,责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方面。

(四)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1.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群众工作纳人法制轨道 2.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 3.治安工作社会化 4.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 5.保安科技群众化 6.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

具体地说,就是公安机关应经常向广大群众宣传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大意义,激励他们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讲清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公民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鼓励群众见义勇为。

各项公安专业工作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群众工作,使群众工作成为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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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

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应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与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系统。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适应新的治安形势,发展多样化的警民结合方式。警民联防、警民共建精神文明、“110”报警服务监督系统、流动治安派出所等,开拓了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携手维护社会治安的新渠道。

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在群众中普及防卫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本领。

通过信息宣传去教育、动员、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对策及时公布于众,取得群众支持,并将群众中的治安信息及时反馈,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

(五)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的治安工作社会化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的治安工作社会化,就是指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与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系统。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六)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警民结合的形式 即警民联防、警民共建精神文明、“110”报警服务监督系统、流动治安派出所等。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公安政策的概念、作用 1.公安政策的概念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公安政策是由党和国家所制定的。首先是由党提出来的,是党关于公安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体现了党的意志。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成为国家的公安政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党和国家的公安基本政策,分别载人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正式文件之中,有许多公安政策写进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政法公安工作文件之中。

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它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2.公安政策的作用(1)指导作用; (2)规范作用; (3)调整作用。

指导作用是说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策的指导。党的公安政策指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工作的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

规范作用是说公安政策规范着公安工作,它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违反了公安政策,并造成损失,应受到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我国公安队伍能有统一的认识、统一的部署、统一的行动,是与有统一的公安政策分不开的。

调整作用是说公安政策对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对公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通过政策的落实、兑现,影响人们的心理,对人们的行动发挥一定的支配作用。

(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中的严肃与谨慎的相互关系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中的所谓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表明我们对敌斗争和打击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原则立场。所谓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究。谨慎,是我们党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中的严肃与谨慎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在刑事斗争方面,始终要全面地贯彻这个政策。严肃不忘谨慎,谨慎不忘严肃,两者不可偏废,不可脱节。如果片面强调严肃而忽视了谨慎,就会伤害无辜,犯扩大化的错误;如果片面强调谨慎而忽视了严肃,就会放纵坏人,犯打击不力的错误。

(三)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我们党根据历史经验和对肃反斗争的深刻理解提出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就是不枉不纵。其具体应用就是坚持稳、准、狠。“稳”,就是要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要打得适时、有力,同时注意时间、地点、对象、节奏及宣传方法。“准”,就是对打击对象一定要调查准确,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既不重罪轻判,也不轻罪重判,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狠”,就是要依法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做到该杀的要坚决杀,毫不留情;该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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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决捕,不能漏网;该从重从快的,毫不犹豫迟疑。在稳、准、狠中,“准”是关键。

(四)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有效的刑事政策。

惩办并不是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分清主次,区别对待。

宽大也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按《刑法》规定,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宽大处理。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五)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在惩办的前提下宽大对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办,不让其逃避刑事责任。没有惩办的压力,犯罪分子是不会轻易地走坦白自首的道路的。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的越少;反之,犯罪分子感到难于逃避惩罚,坦白自首的可能性才会增长。

2.要争取多数从宽在坚持依法惩办的前提下,可能选择坦白从宽道路的犯罪分子总是多殴。应当争取挽救多数,扩大坦白从宽面,以孤立和集中打击极少数首恶分子和顽固分子。

3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必须依法兑现,才能取信于人。有从宽情节的,一定要从苋,有从严情节的,一定要从严,否则就会失去政策的威力。

4.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 对违法犯罪分子发动政治攻势,争取更多的犯罪分子走坦白自首的道路,积极揭发、检举,提供破案线索。

(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

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七)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特定适用范围。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不是不讲质量,而是要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要做到准确、及时、合法。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不意味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 (八)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和意义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

(1)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2)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废除肉刑和变相肉刑,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

(4)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意义

(1)体现了公安人员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负责,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高度重视。 (2)体现了公安机关的文明办案。

(3)使办案工作真正建立在彻底唯物主义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 (4)有利于防止错案,不枉不纵。

(5)有利于正确发挥口供作用,促使公安人员提高办案水平。

这项政策是我党多年来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重要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这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九)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1.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我们要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必须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教育。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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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国家的法律。所以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多发生在一般法制观念不强的群众之中,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是能够改正的。对于这些人要重在教育,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情节较恶劣的,要给以必要的惩戒。惩戒的目的,也是教育,使其遵纪守法,树立公德。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依法当罚的违法者,要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否则,不能严肃法纪,不能教育本人和他人,也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处罚一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一、公安刑事司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尊重各民族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三)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1、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制作讯问笔录。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a、现场勘验b、物证检验c、尸体检验d、人身检查

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

(4)侦查实验 (5)搜查

(6)扣押物证、书证

对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时候,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发出书面通知。

(7)鉴定 (8)、通缉

2、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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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1)拘传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据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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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二、公安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 1、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

(1)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2)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3)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2、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2)公安行政处罚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a、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①劳动教养②收容教育③强制戒毒④收容教养⑤强制治疗⑥强制约束

b、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①查封②扣押③冻结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①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②强制划拨,强制扣除,③强制拆除④代履行,强制金

(二)治安管理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它权利的行政处罚

(2)、特点:

a、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b、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

c、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罚》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3)、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a、过罚相当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一是一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这些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思想。

d、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a、警告 b、罚款 c、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又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二十日。”

d、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目前,关系到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主要限于一些特种行业,如旅馆业、典当业、印章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领域。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a、社会危害性b、行政违法性c、情节轻微性d、应受处罚性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a、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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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d、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原则

a、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适用处罚 b、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适用处罚 c、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

d、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适用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a、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①免除责任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②减轻责任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③完全负责任阶段:已满十八周岁的人 b、精神病人的责任

范围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具备以下条件不予处罚: ①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

②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c、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d、醉酒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e、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f、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g、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 a、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除规定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外,还在第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五种情形:

①情节特别轻微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④主动投案的,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⑤有立功表现的 b、从重处罚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四种: ①有较严重后果的

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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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范畴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①工作秩序 ②生产秩序 ③社会活动秩序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5、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它是对治安案件查处的步骤、方式、期限以及相关措施、手段的总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具体规定了治安案件的调查程序、治安案件处罚的决定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6、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监督 (三)几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1、劳动教养

195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以及审核、聆询、决定、执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劳动教养的对象

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者,一般不决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2)劳动教养的期限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年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

2、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1)收容教育的对象

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a、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b、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c、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d、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

(2)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

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收容教育的期限

收入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起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不得少于原决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拒绝接收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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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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