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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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

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2004]16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0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04]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事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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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市公安局“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 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2 / 4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续办新证。

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 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 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 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申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二) 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 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四) 遵守国家和本省、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 3 / 4

表》)一式三份,迳送工作单位或市人事局申请。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一) 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 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 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 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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