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共产党员为什么不能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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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党课背景

信教的党员多吗?

2014 年, 中央巡视组向第二轮巡视的全部 10 个省区市和 3 家单位反馈巡视意见时指出, “一些地方少数党员参教信教” 。 2015 年, 中央巡视组更是直接点出两个省区党员干部参教信教问题, 一个是浙江, “一些地方少数党员参教信教” ; 一个是宁夏, “部分干部利用宗教习俗敛财” 。 从近些年落马的一些“老虎” 和“苍蝇” 身上, 我们亦可以看到有人虽为共产党员, 却频繁出入宗教场所, 带头参教信教,有的甚至热衷求神拜佛, 大搞封建迷信。

二、 答疑解惑

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央多次强调,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就是一条重要的政治纪律。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 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 严守党章规定, 坚定理想信念, 牢记党的宗旨, 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全面从严治党, 必须严格这条政治纪律。共产党员不得信仰任何宗教, 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思想原则、 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 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指出: “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 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 ”

中 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为什么党中央明确地把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规定为一条政治纪律, 始终如一地坚持呢?

第一, 党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基础, 如果党员信仰宗教, 必然会动摇这基础。马克思主义是彻底唯物主义和彻底无神论的世界观, 它同任何唯心主义和有神论都是根本对立的、 不相容的。 共产党员必须把党的世界观作为自己的世界观。 党员如果信仰宗教,就背离了 党的世界观; 党组织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 就破坏了 全党统一的科学世界观基础。

第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党员信仰宗教, 必然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理论体系和社会制度, 必须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依靠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 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 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 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和执行各项方针政策。 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 把个人和人类的命运寄托于造物主或任何超自然的力量, 不相信人自身的力量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科学社会主义、认识中国国情, 就不能坚定、 自觉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谈不上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三, 中国共产党是具有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的党, 如果党员信仰宗教, 必然危害党的组织。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 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 组织严密是党的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重要保证。 共产党员必须忠诚于组织, 与党同心同德,相信组织、 依靠组织、 服从组织, 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宗教既是一种信仰, 又是一种有其教义、 教规、 宗教礼仪、 宗教活动和团体利益的社会组织。 党员如果信仰宗教,成为在世界观上与党根本对立的宗教组织的成员, 就会在思想上、 行动上随时随地都面临着在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之间的二难选择, 不可避免地会与党离心离德, 危害党的组织和团结统一。

有人以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 反对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 指责这一规定限制了 党员作为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表明他按照党章的规定立誓要坚持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的世界观。 党纪严于国法。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是中国共产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 己的党员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 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既然选择加入共产党, 那就不仅要严守国法, 更要严守党纪。 某些不愿意受党纪约束的人, 退出党的组织仍然可以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宗教的自 由。 因此, 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不应该将它们对立起来。

《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 规定预备党员必须宣誓“拥护党的纲领, 遵守党的章程, 履行党员义务, 执行党的决定, 严守党的纪律” 。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 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之所以是必须坚守的政治纪律, 归根到底是因为党员信教违背了 《中国共产党章程》 。

我们看到,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质疑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宗教信徒不能入党的规定, 要求“重新思考和制定策略” , 编造出种种理由论证应该允许宗教信徒入党。 对于这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必须认真对待。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宗教信徒不能加入党组织, 这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 允许党员信教, 或允许宗教信徒入党, 都意味着党内可以有信仰宗教有神论、 背离党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成员, 这都是同党章的规定相违背的。 某些论者提出的种种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这里择其要者加以辨析。

理由之一: 列宁讲过“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 , 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共产党吸纳信徒入党。列宁关于宗教问题的论述, 始终贯穿着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又坚持从俄国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 他指出, 对于司祭能不能入党的问题, 不能根据欧洲各社会民主党的经验做无条件的背定的回答, 因为西欧特殊的历史条件在俄国并不存在。 在俄国, 既不能一成不变地宣布司祭不能入党,也不能一成不变地提出相反的规定。 如果有一个司祭愿意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 不反对党纲, 就可以吸收他入党,用党纲的精神来教育他。 如果他入党后在党内积极宣传宗教观点, “那么党当然应该把他开除出自己的队伍” 。

中国共产党做出党员不得信教和信徒不能入党的规定,正是体现了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 中 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俄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欧, 中国的国情又不同于俄国。 中国历史上有多种宗教, 但中国从来不是一个宗教国家, 而是一个世俗国家。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宗教成分, 但人本主义和无神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 1982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对我国宗教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做了 全面分析, 指出:“在我国人口 中, 特别是在占全国人口 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 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 ”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论断, 指出了 中国不同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 党中央的规定是从中国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的。 从那时以来, 虽然情况在不断变化, 但大多数中国人不信教的宗教基本国情没有改变。 党中央还指出, 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 共产党员不得信教这项规定的执行, 要按照实际情况, 采取适当步骤, 不宜简单从事。对于其中一部分忠实执行党的路线, 积极为党工作, 服从党的纪律, 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党员, 不应简单地加以抛弃, 而应当帮助他们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 在新发展党员时, 必须严格掌握, 不要吸收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入党; 对极少数不但信奉宗教, 而且参与煸动宗教狂热, 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 经批评教育仍然坚持错误立场的, 应当坚决清除出党。

这些阐述进一步表明, 党中央做出共产党员不得信教的明确规定, 是建立在对我国国情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的, 已经充分考虑到有的少数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这一类复杂情况, 制定了 相应的具体政策来确保中央规定的执行。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不允许党员信仰宗教既是完全必要的, 也是完全可行的。 至于当代世界其他国家的共产党是否吸纳宗教信徒入党, 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各国政党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方针、 政策和事务。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 拿列宁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党的论述和其他国家政党的政策来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 是站不住脚的, 是违背党的思想原则和纪律的。

理由之二: 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是可以相互区分的, 允许宗教界领袖和精英人士入党, 可以体现政治上、 社会意义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 有助于党和政府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

人们的政治立场、 政治态度与世界观、 宗教观, 既相互区别又紧密关联。 因为二者有区别, 所以一部分唯心主义者,包括宗教界爱国人士, 虽然不赞同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世界观, 但是可以积极参加代表了 他们根本经济、 政治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建设,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因为二者紧密关联, 所以共产党员必须始终坚持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与世界观的高度统一。 共产党员只有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 不信仰任何宗教, 才能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当作自己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矢志不渝地思诚于党的事业,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 因此,党高举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旗帜, 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同时又对在统一战线工作的共产党员提出了 严格要求。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 在规定“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 信仰上相互尊重, 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的同时, 又在同一条中明确规定: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 但不得信仰宗教。 ” 以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可以相区分为理由, 宣扬允许宗教信徒入党, 反对党中央的规定, 这是抹杀共产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区别,把做一名 共产党员 的条件和党对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要求混为一谈。 在统一战线和宗教领域工作的共产党员, 只有坚定地树立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世界观、 宗教观, 才能深刻理解和坚定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要求党组织以吸收宗教信徒入党来“体现政治上、 社会意义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 , 颠倒了 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 党与宗教的关系, 不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而是企图让社会主义社会去适应宗教。 其结果, 不是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 而是让宗教影响和改变党的政策和性质, 干预国家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

历史已经证明, 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代表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全心全意地为全中国人民服务。 宗教的性质与此截然不同。 任何宗教及其信徒都不可能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利益。 如果像某些论者所主张的那样, “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入党” , 并且以这样的身份去“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 , 那么, 无论他们属于何种宗教, 都不能脱离其所属宗教的背景、 利益和关系, 不可能平等地对待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的群众。 其结果, 绝不是加强而只能是破坏党和政府与宗教之间的关系、 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 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 破坏宗教关系的和谐。 至于有的宗教信徒主动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 承认党的纲领, 要求加入党组织, 那要另当别论, 与我们这里讨论的宗教信徒能不能入党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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