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16 00:2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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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促进辽宁省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船舶生产企业建立多种形式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具备船舶建造资质的企业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不含渔船)抵押融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省内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计划;研究制定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定期向有关部门发布全省船舶工业发展情况及优质船型,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船舶交易市场。

第五条抵押人、抵押权人应依法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信贷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自主决定为造船企业融资。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所有人,省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推荐办理船舶抵押融资:

(一)抵押人属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二)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认可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评估报告;

(三)抵押人应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四)建造中船舶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五)融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四)贷款卡;

(五)建造中船舶归属抵押人的证明文件;

(六)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七)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八)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表;

(九)法人代表声明;

(十)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理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予以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和审批;

(五)抵押人和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融资;

(六)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50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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