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配租事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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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配租事宜公示

为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市区外二环三标段22套廉租住房房源于2010年11月24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间在南安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nafdc.com.cn)进行公示,已有4户低收入家庭申请配租,已通过审核将予以配租,剩余18套。

经市政府同意,将剩余房源暂时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1]126号)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申请条件如下:

(一)公租房申请对象:

1、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本市新就业干部职工。

3、在南安市区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审核合格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配租,合格对象超过房源数量时,按《南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政文[2008]142号)轮侯分配。

(三)租金: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15天。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在公示期内,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联系电话:86389622,地址:武荣大厦七楼,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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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在南安房地产信息网

(http://www.nafdc.com.cn)下载或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

附件1:南安市外二环路廉租住房房源

附件2:《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1]126号)

南安市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房源

廉租住房房源:

603#单元A建筑面积: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20㎡,公摊面积:14.16㎡。

603#单元B建筑面积:29.7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6.74㎡,公摊面积:13.02㎡。

603#单元C建筑面积: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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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公摊面积:14.13㎡。

603#单元D建筑面积:32.6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35㎡,公摊面积:14.27㎡。

604#单元A建筑面积: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20㎡,公摊面积:14.16㎡。

604#单元B建筑面积:29.76㎡,16.74㎡,公摊面积:13.02㎡。

604#单元C建筑面积:32.29㎡,18.16㎡,公摊面积:14.13㎡。

604#单元D建筑面积:32.62㎡,18.35㎡,公摊面积:14.27㎡。

605#单元G建筑面积:20.38㎡,18.35㎡,公摊面积:2.03㎡。

703#单元A建筑面积:32.36㎡,18.20㎡,公摊面积:14.16㎡。

703#单元B建筑面积:29.76㎡,16.74㎡,公摊面积:13.02㎡。

703#单元C建筑面积:32.29㎡,18.16㎡,公摊面积:14.13㎡。

703#单元D建筑面积:32.62㎡,18.35㎡,公摊面积:14.27㎡。

704#单元A建筑面积: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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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20㎡,公摊面积:14.16㎡。

704#单元B建筑面积:29.7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6.74㎡,公摊面积:13.02㎡。

704#单元C建筑面积: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16㎡,公摊面积:14.13㎡。

704#单元D建筑面积:32.6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35㎡,公摊面积:14.27㎡。

705#单元G建筑面积:20.3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35㎡,公摊面积:2.03㎡。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二:

南政办〔201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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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 〔2011〕18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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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非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产权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各类对象配租条件审核,可直接配租。

十八、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控制在市场价水平的70%以内。

政府投资的项目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报市政府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租金标准可参照政府公布的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20%。

十九、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二十、公租房的配租,按《南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政文〔2008〕142号)规定的轮候规则实行轮候,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申请人选房。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同一单位配租对象较多的,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代收缴房租等费用。

二十一、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长时间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租赁合同要约定符合以下主要情形之一时应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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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二十二、公租房承租人收入水平、住房和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退出公租房。

二十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租赁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查。复查后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条件并要求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退出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二十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十五、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5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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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安市委办、人大办、

政协办、纪委办,市委骆国清书记、市政府陈荣法市长、

市委林锦明副书记、市政府蔡龙群副市长。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 6 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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