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住所信息申报表(盖章表格)新版

更新时间:2024-03-02 13: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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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村(路/社区) 号 住所(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乡(镇/街道) 地址 产权所有人 房屋用途 □经营性用房 □非经营性用房 其中:□住宅 □其他非经营性用房 □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房屋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其他: 我(们)已阅读《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椒江区《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并作出以下承诺: 1.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使用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以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凭证,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5.若以上信息和住所材料存在虚假,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产权所有人签字 有关部门 证 明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办理工商登记。 证明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适用于申报工商登记时无法提交规定的产权证明或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变更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本企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3、已提交产权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且属于椒江区《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的情形的,“有关部门证明”一栏无需填报。 4、已提交租赁合同的无需产权所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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