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总结(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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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概述

1、 证券交易的3个主要特征: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区别于有价证券的4个特征,另外一个是期限

性。)

2、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

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3、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当年,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9月,上海开办了

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

5、 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一时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

逐步开展。

6、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7、 2005年4月,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

革,它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 8、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颁布,并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9、 我国证券市场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步成长起来的。 10、证券交易的3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11、从国际上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

鉴。

12、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 13、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14、证券交易种类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

交易等。

15、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16、现货交易: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即办理交收手续。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17、远期交易: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18、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上看,它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

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19、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

的行为。

20、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将持有的债券作质押或卖出融进资金;

反过来,资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

21、债券回购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资金融入方(正回

购方)在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金额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的、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22、信用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

23、信用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

从经纪商借入的。

24、我国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

融资融券的规定。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公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实施细则。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

25、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

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6、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相应分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1)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如柜台交易;(2)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

证券。

28、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9、一般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在经

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3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

券交易活动。

32、证券交易所的职能:(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

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33、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事项有:(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2)新闻出版业;(3)发布

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4)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会员制。

35、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36、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37、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8、其他交易场所: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39、从我国情况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

40、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由

此,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起来。

41、在现阶段,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

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42、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

4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44、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询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

45、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通过柜台交易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扩展。

46、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业服务,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法人。

4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

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8、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9、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

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5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上海和深圳分别设立了分公司。 51、证券交易程序,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已上市证券所应遵循的规定过程。 52、在电子化交易情况下,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阶段。 53、开户有2个方面: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资金账户。

54、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第一步是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

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

55、在我国,中国结算公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开立证券账户。

56、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

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

57、对于投资者来说,买卖B股需单独开立账户。

58、资金账户用来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59、在我国现阶段,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已经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投资者在商业银行有

签约存款账户,同时在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 60、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61、在订单匹配方面,根据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实践,优先原则主要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按比

例分配、数量优先、客户优先、做市商优先、经纪商优先等原则。(其中,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62、结算过程分为:清算(资金清算、证券清算)、交收(证券、资金的转移)。

63、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

才告结束。

64、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

65、证券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从积极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

了基础。

66、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2个方面的要求:成交速度、成交价格。 67、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

68、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由于各种信息是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69、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2个方面的要求:高效率(包括信息效率、运行效率)、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

70、证券交易机制从交易时间连续特点划分:定期交易系统、连续交易系统。 71、证券交易机制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指令驱动系统、报价驱动系统。

72、在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阶段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马上成交,而

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

73、在连续的交易系统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的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

进行。

74、定期交易系统的特点:(1)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2)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75、连续交易系统的特点:(1)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2)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

格信息。

76、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 77、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 78、做市商收入的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79、指令驱动系统的特点:(1)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2)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

是其他投资者。

80、报价驱动系统的特点是:(1)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2)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

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81、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

82、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 8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84、证券交易所要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85、证券公司申请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

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86、证券交易所应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

管理人员担任。

87、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88、会员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有:(1)办理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

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2)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组织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4)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5)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6)每日浏览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7)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8)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9)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10)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89、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1)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

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2)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资料;(3)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90、会员拖欠证券交易所相关费用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91、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交纳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发

生的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92、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93、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

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

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要求整改;(4)约见谈话;(5)专项调查;(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95、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

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体上公开谴责;(3)暂停或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会员资格。 96、证券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97、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

予以公告。

98、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

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99、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

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0、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1)依法设立满1年;(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01、 102、 103、 104、 105、

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3)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传统意义上的交易席位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制度来看,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交易席位的不同分类: 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1) 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分为:有形席位(场内报盘)、无形席位(场外报盘)。

(2) 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分为:普通席位、专用席位。(普通席位又称A股席位,主要是

指可从事A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的席位。专用席位主要是指只能从事B股股票买卖的B股席位,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席位,如只能从事债券买卖的债券专用席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等。)

(3) 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分为:代理席位、自营席位。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1)具有会员资格;(2)缴纳席位费。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经营许可证;境外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门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专用席位。 基金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

除交易所规定外,会员的席位只能由会员单位自己使用。席位不得退回,但可以转让。转让席交易单元: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除了向

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用于卖出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的专用席位。

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证券交易所会员部审核批准,方能转让。 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外,还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式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114、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2)大宗交易;(3)协议转让;(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和赎回;(5)融资融券交易;(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1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

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券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48、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

49、 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

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50、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

司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

51、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

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52、 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换证

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时,必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5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54、 自动托管: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

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

55、 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

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56、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 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

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 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

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给投资者。

(3) 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

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4) 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

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 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的原因。 (6) 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 57、 投资者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认购新股称为“网上发行”。

58、 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

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59、 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个人投资者来说,网上发行与其关系最为密切,因为他们可以直接参与这样的新

股发行。

60、 股票网上发行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网上定价发行。(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

价发行。)

61、 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经济性、高效性。

62、 网上竞价发行:新股竞价发行在国外指的是一种由多家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

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它是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

63、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

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64、 网上竞价发行除具有网上发行的经济性和高效性优点之外,还具有以下优点:市场性、连续性。 65、 网上竞价发行业存在一些缺点,如: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价格被大资金操纵的可能性较大。

66、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事先规定发行价格,再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

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67、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1)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事先确

定价格;而竞价发行方式是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2)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按抽签决定;竞价发行方式按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68、 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决定自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69、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2个阶段。

70、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同时,发行

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规定数量的股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的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71、 2006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办法》;2006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从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来看,主要是采用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

72、 申购单位及上限:(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

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 990 000股。(2)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 999 500股。

73、 申购次数: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不同的

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其余申购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74、 申购配号: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

间顺序连续配号。

75、 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

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76、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这样,

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77、 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操作流程:(1)投资者申购(T+0日);(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

日);(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4)申购资金解冻(T+3日);(5)结算与登记。 78、 T+0日: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

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证券交易所

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79、 T+1日: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下午4点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下午4点后,发行人

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公司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80、 T+1日: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

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81、 T+2日: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

组织摇号抽签,公布确定的发行价和中签率,并按规定进行中签处理。

82、 T+3日:申购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

以解冻,并按规定进行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83、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1)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

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2)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发行人可以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如作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3)网下股份登记。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84、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85、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

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86、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

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8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证券发行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5个交易日前,要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出答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证券发行人接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公告刊登日(T日)。证券发行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告。

(5)权益登记日(T+3日)。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证券发行人要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项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88、 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与A股稍有不同,程序如下:(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3)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

为T日;(5)最后交易日为T+3日;(6)权益登记日为T+6日;(7)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89、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B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由指定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90、 A股具体送股日程安排:(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91、 B股具体送股日程安排:(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最后交易日为T+3日;(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92、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93、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94、 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95、 目前,配股时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96、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

用。

97、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

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配股缴款时,如投资者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户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应到各个相应的营业部进行配股认购,申报方向为买入。投资者在配股缴款时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额申报认购配股,则超额部分不予确认。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返回证券营业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R+1日至R+6日期间停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如配股发行成功,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进行除权,并根据配股结果办理资金划拨,将配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账户;如配股发行失败,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不进行除权,并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98、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如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99、 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其中流通股股东可以采用网络投票形式来行使自

己的权利。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上市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须包括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及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等内容。 100、 101、 102、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2) 买卖方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均选择买入。

(3) 申报价格:申报价格用来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申报1元代表

决议案一,申报2元代表决议案二,以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多个需逐项表联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 码,并要在互联网注册,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1) 投票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股票简称,上市公

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2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队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以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

(4) 申报股数:申报股数用来代表表决意见,申报1股代表同意,申报2股代表反对,申报3股代表

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选择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选举票数超过1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5) 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

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6)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

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7)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

别投票。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10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

(2) 买卖方向:投资者投票要选择买入。

(3) 价格: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以

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对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二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队议案二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1,2.02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2,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三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4) 数量: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5)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104、

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根据从操作流程,投资者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需首先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注册,然后到证券公司营业部(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须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流程如下:(1)登录网站www.chinaclear.cn。(2)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5)进行投票。 105、 106、 107、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时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2005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1) 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XX股票”。投票简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实施。 108、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8) 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例题见书本P134) 124、 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1)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2)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3)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

(4)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5)现阶段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票,主要分2大类:一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125、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1)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证券公司须是获取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主办券商。 (2) 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代办业务。

(3) 主办业务范围:A、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B、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议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C、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D、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E、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F、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G、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4) 代办业务范围:A、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B、受托管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

事宜。C、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D、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E、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6、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 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 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 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 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 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 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

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 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 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3)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7、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2) 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3) 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

(4)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

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5) 对于《关于做好股份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

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6) 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

供代办服务。

(7) 退市公司要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应当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

定。

128、 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

(1)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

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

(2) 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

开始转让。

(3)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

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4)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A、规范旅

行信息披露义务;B、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C、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D、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一、周三、周五。

(6)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

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五转让1次的方式。

(7) 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

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8)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9:30—11:30;13:00—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

交。

(9) 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

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10) 股份转让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11) 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12)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A、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

成交量的价位。B、如果有2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C、如果有2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13) 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

(14) 股份转让公司也应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

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15) 投资者在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收手续,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和股份余额情况。

(16) 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手续费。 129、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1)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这一举措拓宽了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2)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是利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市场网络,为投资者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服务。

130、 “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有所不同: (1)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

属于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的公司。试点报价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 转让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交易所市场采

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2种转让方式都属于集中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时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协议后,再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3)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4) 结算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变净额

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金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

131、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

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终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1) 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

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申请书等规定的文件材料。

(2) 推荐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

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3) 股份报价转让:一般规定,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

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9:

30—11:30、13:00—15:00.

(5) 投资者委托报价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

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6) 开户: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转让账户(简称股份账户)。

(7) 委托: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与报价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前,报价券商

应要求投资者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8) 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

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撤销或变更。

(9)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

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10) 报价: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

收到卖出股份的委托后,验证其证券账户,如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11) 成交确认: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各自委托报价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如果卖方的股份余

额不足或买方的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股份账户和结算账户的余额以成交确认申报前一报价日日终余额为准。

(12)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完成过户后,T+1日股份和资金到账。 (13) 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14)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A、进入破产清算程序;B、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C、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D、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

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B)。

133、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134、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

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135、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1)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

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 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 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36、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4) 证券公司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

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137、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介绍业务的范围;

(2)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 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 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 违约责任;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8、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139、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1、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

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 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 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人民币。

(5)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

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4、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成交申报。

5、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规

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6、 有涨跌幅限制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

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7、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

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8、 大宗交易部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

量。

9、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该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

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的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以上1—9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介绍) 10、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自2009年1

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 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4)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1)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 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100元人民币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

元人民币。

(5) 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6)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

低于20万股。

(7)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

低于100万份。

(8)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

低于1.5万张。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简称“交易用户”)。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14、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15、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其他申报。 16、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17、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

先顺序配对成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18、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2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

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2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19、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20、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15:30。

(2) 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30、13:00—15:30。

21、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

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2) 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

协商确定。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4)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2、交易平台信息发布:

(1)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

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2)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23、证券的回转交易: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24、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

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5、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26、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03年5月8日起施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

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7、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8、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

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 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 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6) 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

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7)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29、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2)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3) 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4) 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5)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6)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0、当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

风险。

31、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

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2、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3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行,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 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

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回复正常。

(5)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 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34、当上市公司消除属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对其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3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

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主营业务未担保的公司除外)。

(4)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

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 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 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36、(中小企业板)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

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7、公司出现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深圳

证券交易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前1个交易日做出公告。

3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 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

益仍然为负;

(2) 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

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 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

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 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 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6)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

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 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 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 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 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 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5) 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l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40、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 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 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 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 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5) 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l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述情形殷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 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120个交易日内的

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8) 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

个中期报告。

41、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

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42、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和深证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

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

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也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3、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1)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

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2)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

后复牌。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3)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

信息。

(4)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

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5)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44、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

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1) 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具体例题见P156)

(2) 另外,我国有关制度还规定,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

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3)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4) 另外,在权证业务中,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对权证行权价格会有影响,因此需要调整。根据有

关规定,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5)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

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6)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

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45、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如因不可抗力、以外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够

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部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比如,现行交易规则规定,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要实行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要予以公告,必须及时报告证监会。) 46、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

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47、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平台)。 (2)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2种:A、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

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B、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简称“做市”)的交易商。显然,对一级交易商的要求会更高,必须具备做市能力。

(4) 根据规定,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至少应对在固定收益平台上挂

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

(5)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

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0分钟。

(6) 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

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7)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

(8) 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

(9) 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

券账户。

(10) 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 (11) 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

(12) 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

日可以卖出。

(13)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

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

(14) 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

日参考价格*(1+/-10%)。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此类推。

(15)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2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

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16)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应标明采用“确定报价”或“待定报价”,固定收益平台对确

定报价和待定报价按照价格高低顺序进行排列。买卖报价为“确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买卖报价为“待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原报价的交易商于20分钟内确认的,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20分钟内未确认的,原报价自动取消。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17) 询价交易中,询价方每次可以向5家被询价方询价,被询价方接受询价时提出的报价采用确定报

价。询价方对被询价方提出的报价,于询价发出后20分钟内予以接受的,固定收益平台即确认成交;20分钟内未接受的,询价、报价自动取消。在询价方接受前,被询价方可撤销其报价。

(18) 固定收益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确定报价信息和成交行情。交易商采用匿名报价的,固定收益平台只

对外揭示其报价价格和数量信息,不披露报价方名称。

48、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

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9、(上海)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

的价格。

50、(上海)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51、(上海)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

方剩余申报数量。

52、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

匹配量、未匹配量等。

53、(深圳)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止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

价格。

54、(深圳)匹配量:指截止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55、(深圳)未匹配量:指截止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

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56、连续竞价期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

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7、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

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58、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未经证券交易所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59、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60、根据现行有关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几种交易情况,将公布相关信息,

以利于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竟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人、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A、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正负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B、 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C、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人、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人、卖出金额:

A、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B、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C、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D、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A、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B、股份统计信息。

C、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6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

金指数等。

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

8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63、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 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 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

为对手方的交易。

(3) 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

方的交易。

(4) 2个或2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 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 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 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 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 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4、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口头或书面警示; (2) 约见谈话;

(3) 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 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 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 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7)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

施的执行。

65、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

(1) 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2) 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3) 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66、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

67、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

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68、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6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7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

户应当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

7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

义持有人”账户。

7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7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

份总数的10%。

(2)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3)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

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管理(以上海交易所为例):

(1) 所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

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

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3)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

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4)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

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5)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

知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1、 证券自营业务: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

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具体地说有以下4层含义:

(1) 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

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自营业务室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 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 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2、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2大类:(1)一类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

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这类证券主要是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2)另一类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目前,这类证券主要是已发行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非上市证券。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实现。

3、 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

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4、 柜台自营买卖: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

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费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5、 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如在股票、债券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

发行股票、债券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6、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

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的证券。

7、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1)决策的自主性。(表现在: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

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2)交易的风险性;(3)收益的不确定性。

8、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

“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9、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10、 自营业务的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11、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2、 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部得超过净资本的500%。(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权益类证券是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13、 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帐外自营、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4、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5、 常见的内募交易行为:(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证券。(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16、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17、 内幕信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于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由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18、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9、 操纵市场: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

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20、 《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

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1、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应自开户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 现行规定,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每年要向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23、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

至少妥善保存20年。

24、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

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等。

2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

(1)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 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6、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

(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

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 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27、 《刑法》对证券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

(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由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 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

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

责任: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业务

1、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3种:(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

理业务;(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 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

产管理合同中约定;(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3、 多个客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5、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6、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不受上述第4、第5条规定限制,而是在符合《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7、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

限定性之分。(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8、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也就是

说,既可以采取定向资产管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合资产管理的方式办理该项业务。(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9、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2)

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经营证券业务

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报表。(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12、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根据中国证监会《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3)资格管理。(4)约定运作。(5)集中管理。(6)风险控制。 14、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l00万元。证券公司客户

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2)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予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l0万元。

(3)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第(5)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人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客户

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7)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

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人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

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l0%。一个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l0%。

(10)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15、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

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16、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2)健全内控、规范运作;(3)投资风险

客户自担。

17、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

18、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19、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对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20、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卷、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21、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2、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

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23、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

24、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

账户。(2)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3)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4)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5)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6)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7)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8)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9)客户将委托的证券从原有证券账户划转至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将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至该客户其他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上述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25、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6、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

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7、 证券公司应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28、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证券的权利和义务:(1)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由客户自

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2)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

29、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1)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2)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3)独立、

客观的投资研究;(4)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5)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6)合理的规模控制;(7)完备的合规检查;(8)科学的风险评估;(9)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10)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3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

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3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安排:(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

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证券公司对代理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理推广机构违反《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32、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

33、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

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34、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3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37、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席位规定如下:(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

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2)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以下简称“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手续。(3)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前5个工作日,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报备下列材料: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意批复或无异议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主办人员情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和专用证券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名称。

38、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席位规定如下:(1)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活动

应当通过自有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2)会员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以下信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设立日期、存续期、类别(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组合投资比例;中国证监会批准文号;专用证券账户代码和名称、专用交易单元编号;托管机构名称和联系人;资产管理管理业务分管负责人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信息;经办人信息。

39、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4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48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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