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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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政策

现以北京为例,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介绍如下:

参保人群需要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北京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既打破了二元障碍,实现了体制创新,又解决了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人的大龄城镇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的参保问题。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查询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参保人员可以在下限和上限之间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人和利息。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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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男到60周岁,女到55周岁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到 15 年怎么办

我是重庆市居民,今年 52 岁了,参保后到 60岁都缴不满15年,我该怎么办?

按照重庆市规定,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并且没有间断缴费的,在本人年龄达到 60周岁的时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可以按本人 59 周岁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第二个是也可以不补足到 15年,实际上就按本人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来计算他的个人账户。另一种情况就是他在试点之年没有参保缴费之后参保的,或者是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以后有间断,在本人年满 60周岁的时候就不允许他一次性缴到15年,对这种人就只能按个人账户的实际储存额来计算他的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去世有什么待遇

我父母今年快 80 岁了,他们参保后如果去世了有什么待遇?

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重庆市规定,参保的老人去世以后,政府从他死亡的次月停发养老金,他的亲属或者是利益的相关人,在 30 日之内将有效的证明提交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就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的死亡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他本人养老待遇标准的12 个月。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缴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我父亲78岁了,听说像他这样的老年人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可我到社保机构咨询时,他们答复说,必须子女参保才行,他们的说法对吗?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目前全国不统一,这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是怎样规定的。例如,青岛市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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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人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目前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一般都规定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他们的说法是有根据的。 企业可不可以为职工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张某今年 53 岁,从 1999 年至今,一直在某水泥有限公司工作,厂里没有为张某购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厂大多数员工都没购买。 2008 年,张某所在公司为张某买了城乡养老保险,还与张某签仃购买该保险的承诺书,要求张某同意公司为其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代替基本养老保险。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见,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无权以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替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张某所在公司为张某买了城乡养老保险,还与张某签订购买该保险的承诺书,要求张某同意公司为其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替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一般说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金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险金要高,企业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

当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怎么样计算转移资金

以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人只能带走个人账户部分,这对参保人的参保动力以及转入地接受关系的积极性均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养老关系转移时的资金转移问题重新作了规定。按照新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两部分的资金: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单位缴费部分的统筹基金。

就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其计算方法是: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之所以以1998年1月1日为时间点进行界分,主要是因为在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仅3%。而从1998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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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1998年1月1日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不转移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部分,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含本息)。

就单位缴费统筹基金部分,其计算方法是: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我国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20% ,之所以确定转移比例为 12% ,是基于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等关系的考虑,将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转人地,以此减轻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则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转出地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有无优惠

我是一个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但我也想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知道对残疾人有没有特殊的优惠?

残疾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是有优惠政策的。北京市规定,凡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 《残疾人证》 ,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对参保的残疾程度为一级和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过去的老农保如何衔接

我今年已63岁,过去参加过老农保,现在每月领取12元,我可以参加现在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吗?

所谓的老农保实际上是 92 年当时按照民政部规定出台的一个农村养老保险 试点政策,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以前可能一些农民参加过老农保。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个政策制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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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已经把老农保与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了政策上的衔接。以重庆为例,只要你以前参加过老农保,那么你今年就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如果说你属于老人,而且你选择不缴费,那么在你的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以后,在享受 80 元的基础养老金同时,你过去领取的 12元的老农保的待遇要继续发放,可叠加在一块,不会冲销

青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不是必须一直缴纳到60岁?否则就不发放养老保险金

我今年才 29岁,参保后每年要缴多少钱?到什么时候才能领取养老待遇?这期间是不是一直都得缴费?

不是必须一直缴纳到 60岁,但必须交够15年,且发放养老金时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发放。例如北京市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再如重庆市规定,缴费的标准就是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这五个档次中间由他个人自愿的选择。最低每年100块,最高的每年900块,而且费用一年缴一次。从现在到60岁这期间有能力的话就应该按年不间断的缴费,但是如果说这个期间遇到了什么特殊的困难,确实缴不起的,也可以暂时的中断,但是必须要达到15年,这是一个最低的底线。45岁以下的人员参保都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要达到缴费年限要满15年。缴费时间越长,缴费的金额越多,将来领取的养老待遇就越高。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又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我原来是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后来我找到了工作,单位又为我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听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将来的养老金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高,我原来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不可以转为职工养老保险呢?

你以前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折算并入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如同时又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须由本人填写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申请表,按折算法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的办法是: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储存额)/(折算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x20 %)。折算不足一个月的期限按一个月确定。该折算年限不含医疗保险年限。折算后按办理折算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实际折算月数的标准建立个人账户。折算后的缴费指数按0.8确定。折算后收回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北京的城乡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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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户口,现在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女儿现在在杭州工作,我一个人在北京生活她不放心,想让我到杭州生活居住。如果我随我女儿到杭州居住生活,那么我已经在北京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听说以后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接续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也可以像基本养老保险一样跨省转移接续吗?

在北京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可以转移的。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分为异地转移和北京市内转移两种情况。如果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参保人员户口在北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对于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北京市内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因为你要将你的城乡养老关系要转移到杭州,你可以写出申请,请求将你的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杭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如何继承

我的一位亲戚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已经交了6年了,前几天这位亲戚因车祸死亡。我要问的是:他已经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

一般地区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都规定,参保人无论是在缴费期还是在领取期死亡,其个人帐户资金都可继承。参保人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在领取期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你的这位亲戚是在15年的缴费期死亡的,如果他(她)有继承人的话,他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退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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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否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所谓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他们具有农村户籍,但是进人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过程中的一道独特风景,他们为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阻碍,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城镇户籍而无法被纳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此,我国正不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此次《社会保险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据此,该法第 10条“职工”的概念应当也包括农民工在内,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工已经具备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更是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而专门作了相应的针对性规定,其目的是鼓励和方便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农民工当然属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相关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同意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外,个人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在我国,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地区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因此,目前的重点是个人跨省级统筹地区就业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简单来说,参保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各地实践来看,对于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参保人,经其本人申请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续手续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才据个人不同的情形而适用相对应的手续。

首先,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越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户籍所在地通常是参保人员的出生地或长期居住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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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参保人员最终选择退休养老的地方。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户在地参保,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不得拒绝。

其次,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理应随其同时转往工作所在地,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 10 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最后,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护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规定的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我国,一些单位或工作岗位比较特殊或重要,其人员调动须经相关领导部门的批准,考虑到这些人员的特殊性,特别规定其不受年龄限制一律由调人地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再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待遇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其就业足迹往往遍布全国多省份,而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一直处于流动中。等到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保费满15年时,如何确定这些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地点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首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无论参保人员曾经在哪些省份就业、各自的缴费年限是多少,也不考虑其在户籍所在地的缴费年限,只要其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基本养老关系是在户籍所在地,那么就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和规定享受各项养老待遇。

其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时,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养老保险统基金可以说做了很大的贡献。况且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0年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10年的缴费年限所占比重已经很大。因此,即使参保人达到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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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领取条件时的最后缴费地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领取待遇。

再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于与上述同样的理由,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缴费满10年的,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即使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最后缴费地是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也不应由该地承担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应转由原来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承担。

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这类参保人,由于其流动性较前述三种情况都强,由其中任何一个参保地承担其养老待遇都很难说有充分理由,因此,一律交由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来“兜底”较为合适。

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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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同步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六条 中央、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国务院试点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试点县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城镇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

(四)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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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

(六)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

(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第七条 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并有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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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有条件的州(市)也可直接实行州(市)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适时实行省级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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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1)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在现有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本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协调推进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保障和激励措施,制定试点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逐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试点地区要不断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与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并为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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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第二十二条 除参保对象和缴费档次标准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均适用于新农保试点。

第二十三条 试点启动时间为2011年7月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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