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6-29 21:5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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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为准确判定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执行标准与尺度,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12项,具体如下: 1、废水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臵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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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方面,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范畴,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信息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省级层面收集相关信息。各项相关解释如下:

(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须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出监测报告15天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逾期视同无异议。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合理的,须作出说明,可以予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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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控制的要求。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分配排放总量的,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三)第6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处臵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处理处臵,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实行联单管理,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臵。

(四)第7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五)第8项,考核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六)第9项,考核排污单位违法排污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臵污染防治设施行为,是否通过上述方式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

(七)第10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排污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引发的除外),经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判定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则根据事故级别,作出评判。

(八)第11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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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12项,考核排污单位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信访人。

二、评价标准的相关解释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作出相应判定,相关解释如下:

(一)时间范围限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根据排污单位环境行为发生的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信用评价年度。

(二)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排污单位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根据整改成效进行分类评判:如果排污单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且在评价期内整改完毕,则不依此项评为黄牌;如果因某一事项(如恶臭、噪声)不断受到投诉,排污单位即使采取了整改措施,但因群众不满意整改效果,群众合法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则评为黄牌。

(三)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或维修。

拆除或闲臵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须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因设备维修、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污单位须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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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解释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逾期后再补证明视为无效。

(四)阻挠、拒绝检查或监测。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职责之一,任何人员阻挠、拒绝检查或监测,都属于违法行为。

(五)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提的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第6项的内容。存在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不予环境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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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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