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问题 doc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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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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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摘要

由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刚刚建立不久,存在许多问题,有些方面还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完善。美国是最早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国家,制度较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可操作性强。从中国与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比较分析的角度,分别阐述了其内容以及特点,并指出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况并对此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食品召回

法律规定 2

中美比较

目 录

一、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意义 ....................... 4 (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 4 (二)有利于增强我国食品产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 4 (三)有利于营造诚信至上的市场文化 .................... 5 二.中美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的现状 ................... 5 (一)中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规定的现状 .................. 5 (二)、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规定的现状 ................. 7 三. 中国与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分析 .................... 9 (一)中美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同点 ....................... 10 (二)中美食品召回制度的不同点 ....................... 10 四、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于我国的借鉴价值 ................... 12 (一) 立法层面:我国食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12 (二)执法层面:加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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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食品种类也日益丰富,但人们在享受各种美味的时候也发现了各种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拥有更多的优质安全食品是家庭生活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内容。近来发生的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其社会危害性也因为缺陷食品未能及时召回而进一步增强,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亟待完善。

召回制度始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首先施行于汽车产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汽车安全缺陷或故障。此项制度使汽车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性得以大大提高,安全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汽车工业也由此得以高速发展。之后,此项制度又延伸到食品、药品等领域。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一种旨在消除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潜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然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关于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还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细则。下面我们将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浅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的一些问题。

一、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现有相关法律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的必然要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食品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常言道:“民以食为天”,虽然近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加强对生产、运输、销售过程的控制来保障食品安全,但是,食品安全事故仍屡禁不止,所以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食品召回制度,将其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补充,才能明确企业、政府、消费者、社会等方面在推进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利于增强我国食品产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近年来,国际舆论对中国产品质量问题的批评声不绝于耳。试想,企业在获悉其产品存在瑕疵之初即及时和主动地启动召回程序,无疑将会有效控制事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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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程度,取得善后处理的主动权。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将有力促使食品生产商或销售商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积极加强技术改进,密切关注售后信息,尽最大可能减少食品出现瑕疵的几率,不断提升自身品牌认知度和美誉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如此循环反复,使得企业不断地发展,做大做强;同时也使那些生产技术落后、规模小、生产环境差的企业逐渐被市场淘汰,进而提升“中国制造”食品品牌的整体美誉度,增强我国食品产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三)有利于营造诚信至上的市场文化

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根本价值或许还在于,它是一项为社会和市场秩序立信的制度,召回的不仅是食品的安全,也在召唤和培育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敢于直面、勇于负责的诚信精神。成功的召回是最大诚信的体现,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人们对其信任度和忠诚度,正如古人云:“君子之过,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可以肯定,这样一种根植于企业诚信精神的制度,随着它的不断完善,必将成功演化为整个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诚信,进而捍卫社会、国家基于产品质量提升和制度完善的诚信形象。

二.中美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的现状

(一)中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规定的现状 1、相关法律

我国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较少,对食品召回制度专门规定的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一个行政规章,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现在许多具体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与《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①(1)对食品召回主体的要求,我国于2007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订立了关于缺陷食品召回的专门行政法规,确定了有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工作;并确定了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范围以及评估标准,将对不安全食品的调查评估的任务交给了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共同组织建立的专家委员会;对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要加强食品召回信息化建设,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的信息的要求,为今后针对此事件进行的问责提供依据;对食品生产者,则是要

刘法辉、陈红兵、高金燕。《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食品科学》专题论述,2009,Vol.30,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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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他们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将食品的进料、加工、运输、储藏以及销售的各方面情况整理清楚,以及时发现问题结局问题。

(2)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如何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要怎样判断不安全食品的危害程度,以此来为食品召回的评估者和实施者提供一定的标准。

《规定》中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是否添加非食品的辅料和添加剂、食品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和比例以及不安全食品的流通数量范围来进行食品危害调查,来判断它是否造成的食品安全危害。

此外,《规定》中又将不安全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危害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危害后果将持续多久来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通过对食品危害调查和评估制定这样的标准,来提醒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有关机关,什么时候不安全食品的危害程度已经达到应该实行食品召回,同时也为生产者和国家机关进行相关记录提供依据。

(3)食品召回级别,《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针对的是一些已经或者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而且程度严重、范围广泛的不安全食品,二级召回针对的则是一些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较小范围和危害程度一般的不安全食品,三级召回针对的则是已经或者已经引起轻微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安全食品。

通过将食品召回即被分为三级,让食品召回的相关部门,根据食品召回级别制定与事故相适应的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成本开支,又能够对症下药,更好的解决问题。

(4)食品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以及责令召回。

①主动召回,所谓的主动召回,就是指食品生产者在自己确认自己生产的食品为国家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后,停止生产和向经营者提供货物,并向消费者发出声明,确保消费者停止食用该不安全食品,并根据召回级别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时间,分别为一天、两天和三天。

另外,生产者在发现自己的产品需要召回后,应该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向省级以上的质监部门报告,并记录与食品召回相关的信息,制定出食品召回计划,根据食品召回级别分别在三天、五天和七天之内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食品召回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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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在食品召回的过程中,应该向有关部门即使提供召回进展,如果召回计划有变,也应该报告有关部门。

②责令召回,所谓的责令召回就是当食品生产者没有发现或发现却隐瞒了不安全食品的真相时,经国家质监部门的调查评估,仍不进行食品召回的工作时,国家质检总局要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向社会和消费者发布相关的信息。

在被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之后,食品生产者仍要履行主动召回中的义务,提交报告,计划等。

(5)监督。在食品生产者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召回的过程当中,应该对食品召回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详细的记录,由质检部门进行监督,同时也允许任何个人对食品召回的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什么问题可以举报。

(6)法律责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在食品生产者进行食品召回的同时,也不能因为他已经进行补救而不追究食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但对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对出现食品召回情况的生产者所处惩罚是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而对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如果在食品召回中出现捏造散布休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等问题时,予以行政处罚,有损失的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规定的现状

美国是最早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有了一个完善的系统,是其他国家建立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成功典范。 1、相关法规

美国没有专门的规定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在美国主要是依据《联邦肉产品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和

①《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而且在具体法律方面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

《蛋制品检查法》等。

(1)实施主体, 美国召回主管机构是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FSIS)和食品药品委员会(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前者负责肉、禽、蛋等产品的召回,后者主管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食品的召回,

张利国, 徐翔.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 农村经济, 2006(6): 1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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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平行协作的模式,区别于我国采用的建立在行政管理划分基础上的纵向管理模式。①FSIS和FDA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食品召回。

美国农业局和这两个机构会在其网站上每天都发布关于食品召回的信息,让广大的民众能够了解到即使可靠的信息,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① 召回级别。在美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级别也分为三个级别,但是和中国的分类标准不一样。

因为美国的食品召回是在FSIS和FDA的监督和领带下进行的,通过法律的规定,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

一级召回是最严重的,如果消费者食用该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就要实施一级召回,二级召回是针对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的食品,三级召回则是不会引起不利于健康的后果的食品,如包装存在问题等。

(2)食品召回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美国的农业部、FSIS和FDA确定了食品召回的程序。 2、企业报告

要求食品的生产者、经营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确认,并向FSIS和FDA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另外,如果食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如果FSIS和FDA接到消费者的举报时,FSIS和FDA和向被举报有问题的企业下发通知,要求企业说明情况。但这也并不代表企业的产品会被召回,食品是否需要召回,在企业提交报告之后还需要由FSIS和FDA的专家委员会通过对危害的调查评估来决定。

(1)FSIA和FDA进行评估。在企业提交报告或者接到举报之后,FSIS和FDA应该迅速反应,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来进行食品危害的调查和评估,针对不安全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数量、范围和主要流通的对象,危害程度的轻重来具体的做食品危害的调查和评估,确定召回级别,为FSIS和FDA的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2)制定召回计划。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报告,如果企业的食品确实存在问题,就要及时制定出相应召回计划,此时企业和召回国家机关应该积极配合,企业应该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销售,同时,根据不安全食品流通的范围,危害的程度等方面,来制定出相应的召回计划,来避

陈志湘.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08(25):3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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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或制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

(3)实施召回计划。 企业在FSIS 和FDA的指导下制定好了食品召回计划,并得到认可之后,就可以开始实施。通过FSIS和FDA的网站,向社会及广大的消费者,发布及时的食品召回信息,以协助企业实施的召回计划能够顺利有序而且有效率的开展,对召回的产品或销毁或更换,同时还要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4)召回结果评价。不安全食品召回之后,会由FSIS和FDA以及企业,来进行召回结果的评价,对在召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研究。 3、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

美国对企业是否主动召回,规定了不同的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解决,同时还能够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自愿召回。美国针对食品召回以调动企业积极性为原则,如果生产者在召回之初就积极配合,就将得到来自相关部门多方位的支持,甚至不发布召回新闻稿,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商誉。①这样的规定,虽然显得有点不严厉,但是能够调动企业进行召回工作的积极性。

(2)要求召回。在美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FSIS和FDA下发召回命令之后,如果企业不及时主动召回,会被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还有消费者的集体诉讼。一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公布的某种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并列入“召回名单”后,联邦政府以及各州监管机构会深入超市等销售终端,对架上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召回产品”在架销售,厂商会被追加罚款。再次,如果厂商不及时召回有问题的食品,就会遭受严重的信任危机,其所有的销售产品会遭到抵制,企业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②

(3)指令召回。是针对婴儿配方食品和在洲际间销售的各种牛乳等少数特殊食品所作的规定。

三.中国与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分析

刘法辉、陈红兵、高金燕. 《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食品科学》专题论述,2009,

Vol.30,No.23.

刘玲,湘潮.《欧美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特点》(下半月)2009年5月第五期(总第3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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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美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同点 1.实施主体明确

中国对于食品召回方式的不同使得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可能涉及不同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和某些情况下的进口商以及产品使用人,目前我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承担着全国数万种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可以下设的省级/市级质检部门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管理。美国对于食品召回的主管机构则是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疫局和食品药品委员会,前者负责肉、禽、蛋等产品的召回,后者主管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食品的召回。

2.食品召回分级制度

中国与美国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都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我国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针对的是一些已经或者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而且程度严重、范围广泛的不安全食品,二级召回针对的则是一些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较小范围和危害程度一般的不安全食品,三级召回针对的则是已经或者已经引起轻微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安全食品。美国食品召回分级:第一级是危害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食品将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① (二)中美食品召回制度的不同点 1.食品召回的分类

中国的食品召回分为两类,分别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在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在自己确认自己生产的食品为国家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后,先暂停食品生产加工,而后主动实行召回,应该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向省级以上的质监部门报告,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在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故意隐瞒不安全食品的真相,经国家质检部门的调查评估,仍不进行食品召回的工作时,国家质检总局要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向社会和消费者发布相关的信息。而美国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类,即自愿召回、要求召回、指令召回。

杨明亮,赵亢.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召回制度概要及其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5):

32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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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召回是企业在发现食品问题之后自行实施的召回。要求召回是在FDA要求下对于符合召回条件而不予召回时对企业所实施的强制措施。指令召回是针对婴儿配方食品和在洲际间销售的各种牛乳等少数特殊食品所作的规定。 2.食品召回程序

在中国,有食品的统一标准,所以在食品进行生产销售前,先要由质检机构实施鉴定,满足标准后才准投入市场,由国家政府对其鉴定的是食品承担责任,对公众消费群支付信用保障。而当食品出现问题以后,政府对此进行追究惩治,但处罚力度过轻。在美国,在食品生产者生产过程中,政府部门不会对食品进行鉴定,只进行形式认证,但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FSIS和FDA会对此进行调查评估,企业责任完全由企业自身承担,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回收。 3.食品召回的处理方法

在中国,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美国方面,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实施召回计划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首先,由FSIS或FDA在自己的网站上或向新闻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稿;然后,由企业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各级经销商公布经FSIS或FDA审查过的、详细的食品召回公告;最后,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己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才宣告结束①。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在食品生产者进行食品召回的同时,也不能因为他已经进行补救而不追究食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但对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出现食品召回事件的生产者处罚是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美国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是依据《联邦肉产

《中美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分析》 科创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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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等法律,食品召回有一套严格的分级标准和操作程序,并且在关于食品是否召回上有自己的一套制度,当食品生产者触犯食品安全的问题并被要求食品召回时,其违法行为处罚相当严重,与中国的法律形成对比。

四、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于我国的借鉴价值

(一) 立法层面:我国食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1.增强立法的完整性和明确性

与美国相比,我国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较少,对食品召回制度专门规定的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一个行政规章,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现在许多具体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①。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仅限于行政规章②。在《食品安全法》中仅有第53 条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于召回后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措施、召回的缺陷产品的处理方法、召回制度的具体操作过程,都找不到可参照的法律依据。由于食品召回法律规制的笼统性和不可操作性,导致了召回的散乱状态。法律上的盲点导致了对缺陷产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序。美国在此方面对我们有很强的借鉴作用,FSIS 和FDA 是在法律授权下履行管理食品市场的职能, 缺陷食品召回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我们必须明确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在其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食品召回范围、程序、步骤、召回后食品的处理、不召回的后果等进行明确规定,从法制上予以保证。 2. 我国食品溯源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可追溯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颁布

刘法辉、陈红兵、高金燕. 《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食品科学》专题论述,2009,

Vol.30,No.23.

(陶丽琴、陈佳: 《论< 食品安全法> 的法定召回义务及其民事责任》, 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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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78/2002 号法令中把食品的可追溯性定义为“对一种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阶段的踪迹均可追溯查寻”。即食品在整个生产和流通过程都可以找到踪迹。

食品溯源制度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欧美等食品召回制度较健全的国家,都有相当健全的食品溯源制度。而我国的食品企业数量庞大且参差不齐,中小企业居多,规模小、多而散,更有很多标识不清或者进行虚假标识,极大限制了食品生产环节信息的掌控和食品溯源的实施。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与生产食品及动物饲料产品相关的单位,包括生产者、加工者、包装者、分销者、接受者、持有者及进口商都应当及时建立记录档案。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企业报告———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评估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计划。这样,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各个环节相互配合,有序合理的发挥着作用。 3.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但是食品召回的范围并没有详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食品召回的卫生和质量标准、认定标准的机构、缺陷食品的危害分级评估标准都应该由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的食品安全认证工作处于主动地位,而不是当消费者食用后出现问题后再进行检测和补救。制定明确的检测标准,在检测过程中就能及时发现问题,确定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并对其进行危害分级进行召回,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食品召回制度的依据所在。

美国的食品检测标准对于国际标准的采标率较高。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律认识到检测是确保产业承担起生产安全食品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新法对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测食品生产者的频率作出了明确规定。管理局致力于以基于风险的原则分配其检测资源,同时采取创新的检测方式。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对其立法借鉴。

4. 关于违反食品召回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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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处罚措施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都没有对食品生产者不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没有明确处罚措施。而在美国,如果有企业发现问题有意隐瞒,或者拒不召回缺陷产品,政府职能部门将采用没收、诉讼等法律手段,以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的罪名予以起诉。

其次,处罚力度过低。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拒召回企业所定罚款数额远远低于企业的召回成本。美国企业则是在严密的法律体系与政府的强制监管下,拒绝召回不仅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产品还可能因被禁止在各州之间流通而迅速导致企业倒闭。所以, 直到目前在美国还没有企业敢拒绝FSIS 和FDA 对食品召回的要求。 (二)执法层面:加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 1、食品召回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问题

在我国,农业局、畜牧局、渔业局、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贸易局、检疫局等部门都有职责监督食品的生产和管理,监管食品质量。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设计,加上目前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强部门立法色彩等原因,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部门之间的配置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法定依据不足并且往往彼此冲突,职能交叉普遍,职能交叉频繁,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来消弭彼此之间有关职能界定的分歧等。这些造成了部门边界的模糊性,也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体制上的可能性。①职责不清往往会导致各部门间的互相推诿,最终的利益损失仍然由消费者承担。 美国召回主管机构是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FSIS)和食品药品委员会(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前者负责肉、禽、蛋等产品的召回,后者主管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食品的召回,采用平行协作的模式,区别于我国采用的建立在行政管理划分基础上的纵向管理模式。②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

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规定了企业主动召回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召回的成本要远远小于拒绝召回后进入司法程序的成本。这一政策鼓励了企业诚信自律。据

规制研究卷二 格致出版社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合作困境探究: 交易费用的视角 第65页 ②

陈志湘.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08(25):3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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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在FSIS和FDA发出召回要求后,企业都会主动召回。美国食品召回研究表明, 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第一级食品召回, 从发布召回新闻稿起企业股价大约有一个月的异常波动, 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对公众不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缺陷食品召回, 企业利益基本没有负面影 响。

而在中国,企业往往有一种不正确的价值观,认为召回有损于企业声誉,这种态度是鼠目寸光的。我们必须扭转这种观念,以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的同时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对主动召回进行鼓励。 2、 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

在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因为召回的费用高,企业不堪重负。联合利华亚洲区质量保障食品总监Chris Trevena认为“对于食品企业来说,和其他紧急事务或灾害相比,产品召回更可能是一种危机”。①据美国学者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 食品召回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召回”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由于产品召回成本高昂,单靠生产商和销售商自身的实力难以承受其巨额费用,国外通常的做法是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召回成本。来自欧美的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出口企业出具产品责任保险甚至召回责任保险③。食品召回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召回”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包括:告知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雇佣额外劳动力的费用、员工加班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及必要的费用。

创设有关食品召回的责任保险,不仅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企业抵御由食品中毒、消费者伤亡赔偿等引起的各种突发事故的能力,使企业经营活动稳步发展,还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减轻政府部门的救助压力,促进食品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因此建议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④

(TREVENA C. (以危机管理掌控食品召回)[J]. 中国食品工业, 2005(12): 24-25.MICHAEL R, ANDREW M.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J]. 程言清, 黄祖辉译. 南方经济, 2003(3):78-80.)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 2007-08-17. ③

仝春建. 保险制度也是产品召回中的重要一环[N]. 中国保险报,2007-09-07. ④

盛凤,杰曹慧晶,张琳. 《期浅析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措施》,法制与经济,2009年6月,总第2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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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颇多。在立法层面,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前提条件,其中有两个重要制度需要进一步立法加以规制,即作为食品召回制度基础的食品溯源制度,作为食品召回制度依据的食品标准制度。同时,必须明确法律责任提供事后保障和补救措施。在执法层面,要明确执法主体的责任关系,加强对企业的诚信政策鼓励,从而更加高效的建立并适用责任保险机制鼓励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主动召回。

参考文献

[1] 刘法辉、陈红兵、高金燕。《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食品科学》专题论述,2009,Vol.30,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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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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