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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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科研简讯

2013年第8期 (总第8期)

行政法学院 主办 行政法学院研究生会 承办 2013年3月10日

本 期 要 目

●王学辉教授主持的“中国当代公法研究文丛”公开出版

●文正邦教授发表论文《论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与法律文化氛围》 ●周祖成教授发表论文《法律与政治:共生中的超越和博弈》 ●校长付子堂教授当选为重庆市科协副主席

●第四次全国人权研究机构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渝召开

●韩国庆北大学任大熙教授讲述唐律研究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校友母校畅谈司法公信 ●西政举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 著作出版

1. 王学辉教授主持的“中国当代公法研究文丛”公开出版。

我校行政法学院王学辉教授主持的“中国当代公法研究文丛”首批三本著作(王学辉:《迈向和谐行政法》、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朱玉苗:《大学法论纲》)于2012年1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第二批三本著作也计划于2013年上半年出版。

据悉,“中国当代公法研究文丛”是我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科重点打造的一套当代公法研究文丛。

论文发表

2. 文正邦教授发表论文《论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与法律文化氛围》,此文刊载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

文正邦教授在该文中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内在必然联系是: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为主要任务,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推进“善政”体系建设,强调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良好的法律

文化氛围相呼应,即确立和发展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权受制于法、权力制衡、慎用权力、敬畏用权的习俗和观念;确立和发展一把手身先垂范带头接受监督,以及对腐败零容忍的舆论导向和观念;确立和发展主权在民,人民群众应积极主动创造和争取幸福和正义、真正当家做主的习俗、观念和信念。

3. 文正邦教授发表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视阈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此文刊载于《东方法学》2012年06期。

文正邦教授在该文中指出,社会和谐最关键的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和谐,这是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的集中体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寻求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和谐中国方式或模式。因此,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并摒弃认为“宪政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左”的错误观点。

4. 周祖成教授发表论文《法律与政治:共生中的超越和博弈》,此文刊载于 《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

周祖成教授在该文中指出,法律与政治具有共生性,共同服务于社会目标与价值。虽然在形式上法律表现为政治的产物,依凭政治权力和政治组织而存在,但法律与政治是基于社会机构内在需要的不同而存在,具有基于社会结构的差异性和独立性。由于形式上的结合,人们往往把法律混同于政治,导引出法律的非结构性作用,变异为外在的政治工具;也正因为存在基于社会结构的实质性差异,法律才可以与政治适度分离并超越政治。但其过程充满以社会事件形式表现出来的冲突和博弈,通过这些冲突性社会事件,法律日渐进化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平衡互动性制度机制,在实现国家治理的同时能够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制度依靠。

5. 周祖成教授发表文章《法治建设中的形式法治与德性基础》,此文刊载于《法制日报》2012年12月12日第十版。

周祖成教授在该文中提出,社会以人为本,不是以法律为本,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工具,是为了使社会生活更加合理和文明。法律应当有利于文明,执法行为应当体现文明的价值并促进文明。

有些社会事件是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一是暴力执法;二是根本不考虑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三是不顾实际情况与情理,形式主义地严格执行法律。以法为名,罔顾人的生命,践踏人的尊严,把人逼入生存困境。在法律的名义下,生活失去了基本的人情味和人际间的温情,缺失对人的最基本的关怀与尊重。这实在是法治应该避免的,绝不是法治所应该呈现出来的合理状态。过于法律化的生活也是灾难,并非法治的本意。法治强调法律的至上性权威,但绝对不是简单的和形式主义的至上,法律至上有其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律不能违背基本人伦和情理、不能在行政执法中剥夺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不允许执法过程肆意践踏人的尊严,更不容许以行政执法的名义戕害生命。古代尚且可以屈法伸情,难道当今的法治就只能严格依法?如果这样,是否在法治的名义下反而成就了法律对人的专制?

执法是体现法治人文价值的重要方面,执法人员并不只是执行法律的机器,心中不只是要有法律,而且要有人性关怀,要敬畏生命,要有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法律的情感和人性关怀要通过执法人员得以体现,缺乏情感的执法并不能把真实的法律落实于社会,更不能把法律的人文精神融入社会生活的细节,使民众享受法律的温情与和善。

就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不能只强调法律的权威,同时要培育法律的德性基础,强化执法人员的人文意识。其实,对社会生活而言,道德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6. 王恒副教授发表长篇论文《罗马与耶路撒冷:成文宪法的神学-政治问题》,此文刊载于“海国图志辑刊”第9辑(2013)《约法传统与美国建国》的主题研究栏目。

王恒副教授在该文中对约法传统和罗马帝国对美国建国和美国成文宪法的重要影响,进行了深刻解析。“海国图志辑刊”第9辑主编林国基教授称此文“具有极强的冲击力、思想深度以及视野的广度,尤其值得关注”。

据悉,根据该论文改编的同名图书亦将出版。

7. 周尚君副教授发表论文《国家建设视角下的地方法治试验》,此文刊载于《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周尚君副教授在该文中指出,法治是推动国家建设的根本动力。评估与审视近年来发生在中国部分省(区、市)的地方法治试验,提炼其“理想类型”,并进一步分析地方参与国家建设的深度、广度与限度,在当前深化改革关键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对“程序性法治”的湖南案例、“自治型法治”的广东案例以及“市场型法治”的浙江案例的观察表明,地方法治试验可在国家能力提升、社会组织建设、公民意识塑造、弥补中央治理缺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有利于探索法治国家的多元实现路径,有利于在实践中探索国家建设的中央地方关系。但同时,由于原动力受限,通过对部分地方法治试验的分析评估,暂无法乐观预测其未来走向。

8. 刘泽刚副教授发表论文《“买卖不破租赁”争议中的康德法权概念辨析》,此文刊载于《哲学评论》(2012年)第10辑(CSSCI期刊)。

刘泽刚副教授在该文中指出,《道德形而上学》不以法的经验应用作为自身主题。康德的问题是在政治和法律涉及外在自由的领域里,哪些规则和做法是符合其道德性的法权概念的。简而言之,康德关注的是法的实践性而非实证性。但康德对一些过于具体的应用法学问题的讨论却容易引发误解。通过对“买卖不破租赁”争论中康德论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误解一方面来自对康德法权概念限定的忽视,另一方面也与康德对法的实证性的认识和具体处理方式的不足有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2m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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