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变电所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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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078—1997

农村小型化变电所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the miniaturization rural substation

1998-01-22发布 199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 布

DL/T 5078—1997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电力工业部水电农电司[1994]25号文“关于制定农村小型化变电所设计规程等标准的通知”和1995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5]44号文)的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参考了国家标准GB5005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在变电所布置方式、设备选用及主变压器保护方式上做了重大改动,突出了小型化变电所与常规变电所和简陋变电所的不同。

最近十年来,根据“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建设原则和“户外式、小型化、造价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发展方向,全国已建成小型化变电所上千座,运行情况良好。

小型化变电所的建设方案,是在总结国内外变电所设计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与过去建设的常规变电所和简陋变电所有明显区别。无论是主接线方式、设备配置及选型、总体布置还是保护方式,都形成了一种新的格局,从而使小型化变电所无法按已有的规程进行设计。各地设计、运行部门一臻要求编制具有农村电网特点的《农村小型化变电所设计规程》,以满足小型化变电所建设的需要。

本标准作为我国农村变电所建设的专业性标准,是根据我国农村电网实际情况及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制定的,符合我国国情。制定过程中,对公用条款,如:变电所的过电压保护及接地设计、电缆敷设等,直接引用原标准,对与有关标准不一致的,本标准在条文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使本标准更具有实用性。 农村小型化变电所的设计应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执行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应从实际条件出发,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地区特点和农村电气化5—10年发展规划,确定设计方案。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农村电气化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腊元、黄迈元、向世隆、吴思光、李积才、蒋明其。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DIJ/T 5078—1997

目 次

? 前言 ? 1范围 ? 3名词解释 ? 4所址选择 ? 5电气部分 ? 6土建 ? 7防火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为35、66KV,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6300KVA及以下农村小型化变电所新建、扩建或改造工程的设计,110KV农村小型化变电所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258-9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409-91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0-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SD317-89 交流自动分段器技术条件

3、 名词解释

3.0.1农村小型化变电所

是户外敞开式布置,接线简单,保护简化,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单台主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下的35、66KV县及县级市以下地区变电所。

3.0.2自动重合器

是一种县有保护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开关设备,能够按照预定的开断和重合程序,在交流线路中对故障电流(短路电流、过负荷电流和接地电流)进行开断和生命操作,并能自动闭锁、复位。

3.0.3自动分段器

是一种能够记忆线路故障电流出现的次数,并有达到其整定的次数后,在电流情况下自动分闸并闭锁,且具有开断负荷电流能力的开关设备(可关合短路电流,但均不能开断短路电流)。

4、 所址选择

4.0.1接近负荷中心。

4.0.2便于各级电压线路的引入和引出,架空线路走廊应与所址同时确定。

4.0.3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农用田;避开有危岩和易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场所;利用自然地形,以减少士石方量。

4.0.4宜靠近公路,便于施工、检修。

4.0.5避开空所污秽地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污秽的技术措施。 4.0.6所址标高应在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这上,当所址选择无法满足要求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

4.0.7应考虑电气回路及设备与周围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4.0.8应考虑水源条件,以适当照顾职工生活。 4.0.9根据发展规划预留扩建的位置。

4.0.10所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所、站(变电所和电管站)合一的方式。

5、 电气部门

5.1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

5.1.1变电所可装设1-2台主变压器;在负荷变化比较大的地区,宜配置不同容量的变压器,如采用并联运行,其容量比不宜超过3:1。

5.1.2主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三相电力变压器;经计算不能满足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5.1.3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设计容量、设备特点、出线回路数和变电所在电网中的地位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维护简单、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要求。

5.1.4 35、66KV进线为2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接线、线路变压器组成线路分支(即T形)接线。

5.1.510KV出线少于6回时,可以采用单母线接线;当出线为6回及以上并有两台主变压器时,宜采用分段单母线或简易分段单母线接线。

5.1.6 35、66KV侧无计量要求时,可不装设电压互感器。

5.1.7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主变压器引线上的避雷器,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5.1.8 T接在线路中的分支变电所或终端变电所,主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35、66KV侧应采用熔断器和隔离负荷开关配合作保护。

5.2配电装置

5.2.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正常运行、安装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影响周围设备。

5.2.2变电所配电装置为户外敞开式,宜采用半高型布置;若采用其它布置,应保证运行安全,检修方案并考虑节约占地。

5.2.3配电装置各回线的相序排列应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5.2.4主开关设备应采用真空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真空自动重合器或六氟化硫自动重合器作开断设备,不得采用油为灭弧介质的断路器,自动重合器。

5.2.5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5.2.6 10KV出线的配电装置应设独立出线间隔,带电部分的上面和下面不应的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

5.3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5.3.1变电所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宜安装在35KV线路侧,必要时,可设备用电源,并能自动投入。

5.3.2变电所内断路器、自动重合器等开关设备的合闸电源应采用交流电源。

5.3.3变电所应设小容量的直流电源,以供调度通信、保护装置工作和开关设备分闸使用,而不设大容量的直流操作电源。直流电源绝缘监视及电压监视的设置可根据变电所值班方式来确定。

5.4继电保护和二次线路

5.4.1主变压器35、66KV侧采用熔断器作主保护,主变压器过负荷、重瓦斯、轻瓦斯及温度升高均动作于信号。主变压器10KV侧采用断路器时,应设过流保护带时限动作于跳闸,同时作为出线的后备保护。

5.4.2 10KV出线采用断路器,其控制和保护宜采用分布式单元保护;当采用自动重合器时,可不另设保护装置,但均应预留远动装置的接口。 5.4.3 10KV线路上宜装设自动分段器,与自动重合器或带自动重合闸装置的断路器配合使用。

5.4.4无人值守变电所可只装设简单的音响信号,且仅在远动装置停用并转为就地控制时才投入,有人值守变电所应装设能重复动作并能自动消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

5.4.5隔离开关与相应回路的断路器、自动重合器、接地开关之间应装设可靠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当采用自动重合器时,必须提供闭锁回路和合、分位置的信号接点。

5.5远动和通信

5.5.1变电所应配置安装远动装置。

5.5.2变电所应备可靠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可采用双通道互为备用。

5.6无功补偿

5.6.1 10kV母线宜根据主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装设密集型补偿电容器,补偿电容器的总容量应满足主变压器所需的无功功率补偿值,一般按主变压器容量的10%一15%确定。

5.6.2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应与电力系统的绝缘水平相配合。 5.6.3电容器组的接线应使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与接人电网的运行电压相配合;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或双星形接线方式;容量小于300Kvar的电容器组亦可接成三角形。

5.6.4电容器组的开关设备和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1.35倍。

5.6.5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设备,并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

5.6.6电容器组保护方式可参照GBl4285执行。

5.7过电压与接地

5.7.1变电所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电力待业标准DL/T620的规定。 5.7.2变电所接地设计应符合电力待业标准DL/T621的规定。

5.8电缆敷设

5.8.1变电所的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17的规定。

6、 土 建

6.1一般要求

6.1.1变电所的土建设计应符合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 6.1.2变电所的总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0m2。

6.1.3变电所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无人值守变电所的生产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m2。有人值守变电所的生产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5m2。

6.1.4变电所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防寒、防潮、防洪和排水等因素。 6.1.5变电所内场地坡度不应小于0.5%,也不宜大于3%。

6.2控制室

6.2.1控制室采用单层建筑物,其位置和朝向应便于运行人员观察屋外主要设备。

6.2.2控制室地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300mm。

6.2.3控制室各房间的门宙应向外开启。可开启窗加设纱窗,并应有防止雨水和小动物进入的设施;内墙应为白色不反光墙面;地面可采用水泥抹面压光或水磨石。

6.2.4控制室屋内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并采用有组织排水。

6.2.5控制室的采暖通风及空调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室内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设备需要设置采暖或空调装置。

6.2.6无人值守变电所的控制室应适当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

6.3屋外构架、所区布置及其它

6.3.1构架应采用环形截面钢筋混凝土电杆和组合钢梁,除经校核不能满足要求者外,10kV出线的构架可采用直径200mm的等径杆;钢结构构架长细比及刚度应满足检修及安全运行的要求,钢结构部件的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热镀锌、热喷锌)。

6.3.2构架应减少规格和类型。

6.3.3贮油池四周和电缆沟壁应高出地面100mm。

6.3.4变电所内的道路宜为混凝土路面。为满足消防的要求,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运送和吊装主变压器及配电设备的路径和道路宽度可根据要求确定。

6.3.5变电所应设巡视小道(电缆沟可做为部分巡视通道),电缆没走向既应考虑巡视方便,又不能阻断排水;沟道与通行车辆的道路交叉处应采取加固措施。

6.3.6变电所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建设应根据生产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确定。

6.3.7变电所宜采用高于地面2.2—2.5m的实体围墙和轻型铁门。所、站合一和有人值守的变电所,生产区和生活区应严格分开,可用花墙或铁栅栏隔开。

6.3.8变电所的绿化、美化设计应纳入总体规划内统筹安排,与总平面布置设计同时进行,不得妨碍运输、检修和安全运行。 :

6.4电气照明

6.4.1控制室内应设能自动投入的事故照明应急灯,数量不得少于2台。

6.4.2控制室内外照明设备的照度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安装位置应便于设备维护和运行人员巡视。

6.4.3控制室外照明设备若装在独立避雷针或其它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架上,其电源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

7、 防火

7.0.1变电所总平面布置,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有关规程的规定。

7.0.2变电所中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7.0.2的要求。

7.0.3主变压器(油浸)是否设置贮油池或挡油坎,可根据当地的运行经验确定。

7.0.4油量为2500kg以上的主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为:35kV主变压器不应小于5m,66kV主变压器不应小于6m。

7.0.5主变压器与建筑物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可结合主变压器容量、油量等条件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且不宜小于10m。

7.0.6变电所的消防措施应采用砂箱和化学灭火器,如附近已有消防管道,可同时设置消火栓。

表7.0.2变电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l 2 3 4 控制室 火灾危险性类别 最低耐火等级 戊 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材料库、工具间(不贮藏燃料润滑油及可爆炸材料) 戊 屋外配电装置 一般电缆沟 丙 丙 注: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甲类危险最大,以下各类逐渐减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17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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