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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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全省重点学科、内设研究机构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的作用,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人事厅《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法。

一、基地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立项课题。

4.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作为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1.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取过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3.近三年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

5.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三)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中四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报作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1.省卫生厅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单位内设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省级重点实验室,博士生、硕士生学位授权点。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级或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一项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立项课题。

4.承办过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有教学场所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

(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1.州(市)级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州(市)级或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一项州(市)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立项课题。

4.承办过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有教学场所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拟申请成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的学科,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2.拟申请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3.拟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学科,应填写《云南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备齐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逐级申报推荐,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

审批准公布。

4.拟申请成为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学科,应填写《云南省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备齐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逐级申报推荐,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三、基地职责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职责。

1.开展面向全国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

2.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

1.每年至少开展1次面向全省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2.负责制定基地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

1.承担本市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举办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按公布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单位报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 理

1.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由所在单位管理,分别在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和主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下,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

2.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相应级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的水平和教学质量。

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须填写

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在9月底前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分别统一公布。

4.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应严格按照《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分与核发学分证明。

5.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原则上不得在市、县建立临时教学点。

6.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三年评估一次,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二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经有关专家评估,分别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试行办法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0p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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