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贩运户承诺书

更新时间:2023-07-18 15:1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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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动物贩运户承诺书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本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开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收购、经营、运输和销售畜禽。

二、保证经营运输的动物临床检查健康,来自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

内,同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不销售、不转运、不乱抛病死畜禽;经常对待售圈舍和使用工具严格消毒。不经营、不运输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不转让、不伪造、不变造检疫证明。

四、保证使用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要求,对运载动物的车辆以及装载用具在装前和卸后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垫料、粪便、污物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跨省(区)引进、购进动物前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动物引进后到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并隔离观察15天,出售或者运输前,分次分批按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站办理《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六、认真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

散。主动建立动物购销台帐,详细记录所经营运输每批动物的时间、数量、产地、销售地点、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购买数量等情况。

七、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检测,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每年积极参加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举办的培训学习。

八、主动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查,履行报检制度,遵守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制度,如发生违反有关法律、制度 违背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依法接受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 地址:

企 业(盖章):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贩运户各执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zp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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