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考研法硕法制史元朝法律制度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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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考研法硕法制史元朝法律制度考点

元朝

一、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二、基本法典

1、建国前《条画五章》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立法。

2、《大扎撒》即《成吉思汗法典》。

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著称

3、元朝建立后《至元新格》元世祖令右丞相何荣祖

是元朝同意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4、《大元通制》:元英宗

分诏制、条格、断例、别类4部分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利、卫禁、职制等20篇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5、《元典章》:

元朝江西地方官吏对世祖以来50多年的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①共分十类,以行政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开《大明律》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②大明律中附有五服图的做法,在此已有先例。

三、刑事立法

(一)犯罪与量刑

1、**罪10岁以下

2、①量刑上总得趋势是减轻但元朝吏治败坏法外*比较普遍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②对贼盗犯罪处罚加重规定强盗、盗窃罪在服刑完毕后,“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墙,其上写姓名加犯罪事由,由邻里监督其行为,每半个月须去官府接受监督。

3、刑罚适用上实行蒙汉异制、同罪异罚

僧侣也享有诸多特权禁止汉人有兵器、盔甲、弹弓和养马,为防止汉人反抗。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五刑①成吉思汗时,是斩、流放、用柳条责打忽必烈时,逐步相封建制五刑转化

②死刑分为凌迟和斩,取消绞刑唐时是绞和斩

③笞杖刑改为7为尾数笞刑六等(7—57)杖刑五等(67—107)

四、民事立法

(一)烧埋银

并科对被害人赔偿财产主要适用于*或是伤人致死的犯罪

(二)婚姻与继承制度

1、婚姻按照不同民族各自习惯不强求划一

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夫兄弟婚”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

2、必须有婚书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信实妇人”才能当媒妁

3、继承方面

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有继承权

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在其父母出得来的嫁妆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

五、行政立法

(一)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

中央:

①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三省,中书省长官是中书令,由皇太子兼领。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②另设枢密院和宣政院

枢密院掌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

宣政院掌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

地方:

①设置行中书省,开始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成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

②地方为省、路、府(州)、县四级

(二)科举制度的变化

元初科举制度长期停废,元英宗才恢复

每三年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结束了以诗赋取士的历史,首创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制度。对明清有很大影响。

(三)监察制度

1、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颁布了一系列的监察法规,如《宪台格例》、《察司体察等例》、

《行台体察等例》

《禁治察司等例》、《廉访司合行条例》、《风宪宏纲》是监察法律的集大成者。

2、监察体系严密。

在地方体制上,首创行省制度.中央为“御史台”,地方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

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肃政廉访司使常驻地方,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的政绩,

3、加强对检察官本身的监督。

4、体现民族歧视

御史大夫一职,只能蒙古贵族担任

六、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①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

②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

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③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④设宣政院,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

(二)地方

1、在江南设行宣政院

2、各路、府、州、县设僧录司审理地方僧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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