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更新时间:2023-11-01 07: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
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但两人欲得同一物而不能均分时,彼此就成了敌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共同的威慑力,人们便处于战争状态。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10.社会契约论(卢梭):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是为了寻找自由和安全,而订立国家契约。个人要转让全部的权力,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每个人以自身及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
简答
1.柏拉图的政体理论
5种政体:除贤人政体,即哲学王统治为最优外还有,军阀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专制政体,上述4种政体依次循环。统治者的德性决定政体的德性。他认为政体变更的原因:执政者间不团结和不同出身的人的社会地位混乱造成的。在后期又把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
2.历史法学派的特点
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其代表人物是萨维尼和梅因。萨维尼认为,法学研究必须贯穿历史方法。法律是一个民族独有的民族精神,它随民族精神的产生、壮大和消亡而变化,他反对立法,崇尚习惯法。法律发展经历3阶段习惯法、学术法、立法。梅因还认为法律经过了“地美士第”、习惯、法典。法律进一步向前发展经历了法律拟制、衡平和立
1
法,他把法律的发展总结“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3.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区别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比洛克在理论上更系统、深入。孟德斯鸠以洛克的分权论为基础正式区分了3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权,而洛克仅主张立法、行政权和对外权的分立,而对外权依附于行政权,实质上只是立法和行政权的分立,并没有对司法权问题展开形成典型的三权分立。 4.布丹的国家起源论
家庭是国家真正由来和起源。经过规制的家庭,是国家真正的原型,许多家庭为了共同防卫和相互追求利益便建立村落,形成城市,组织团体,最后依靠主权权威把它们统一起来,就发现国家。在起源要因上,他坚持暴力论与契约论的混合观点。 5.布丹对主权内容的理解
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绝对的、永恒的权力。从国家内部看,一切权力都是主权的派生,从同其他国家的关系看,主权是完全不受约束的权力。主权的内容包括:立法权;宣布战争、缔结条约权;官吏任命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铸币权和度量衡选定权;课税权。 6.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标准
7.卢梭认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发展经历了哪3个阶段?
(1)第一阶段: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土地私有制产生导致的 (2)第二阶段:官职的设置---权力机关的建立导致的
(3)第三阶段: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暴君出现导致的 8.萨维尼:“法律是一种民族思想”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也具有固定性质和明显的属性。法律像民族的其他一般习性一样,受着同样的发展规律的支配。它随着民族发展而发展,随民族力量增强而增强,最后同一个民族失去民族性一样而消亡。法律的形成都依赖民族内部起作用的力量,而不是依靠立法者的意志。他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三阶段:民族的习惯法、学术法和立法。 9.霍布斯自然法理论
(1)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和法律,人平等、自由,人的能力的平等,但人性有恶的一面。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共同的威慑力,人们便处于战争状态。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论述
1.边沁关于法的自然理论 2.洛克的法治原则的内容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法律必须是以法定的手续制定和公布出来,并被普遍接受的法律。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等于无法律,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而无法律的政府,就不能称作政府。法律不是为了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制裁。 (4)自由裁量权存在必要性。他称之为“特权”。特权是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为公众谋福利的行为的权力。特权应由执行权来掌握。因为立法权不经常存在,就需要执行权快速处理偶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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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治与暴政势不两立。 3.阿奎那对于法律的分类?
(1)永恒法。永恒法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是神的理性的体现。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受到神的管辖与统治,同样就是受永恒法的支配和调整。永恒法是最高类型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都从中产生。
(2)自然法。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在人类这一理性动物身上的体现。自然法是神意在理性的人类身上留下的痕迹,但它只是对神的理性命令即永恒法的不完善的反映。
(3)人法。人法是负有管理社会之责予以公布的,对于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是从自然法原则中推理出来的对于人类事项的特殊安排。 (4)神法。是永恒法通过《圣经》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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