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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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
桂劳社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时,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三)自行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l亿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可一次性交存120万元;
2.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80万元;
3.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60万元。
4.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20万元。
如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导致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恢复执行本规定2%额度的规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施工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五、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按本制度足额交存农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六、建筑业企业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列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
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决定, 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出。
九、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按建设项目存入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在符合条件按规定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也可申请退还按工程项目2%标准交存的保证金。
(二)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该市及所辖县的所有工程竣工,且决定退出该市建筑市场时,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申请,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查实没有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退还。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证明:
(一)审查该企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众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要依法管理和拔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区清欠联动机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市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
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并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结算、造价管理等情况列入建筑业诚信管理指标;将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无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作为资质检查、企业信用评定、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讦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建筑业企业的拖欠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或抄报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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