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3-11-01 17: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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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仲裁再起诉,能否增添诉讼请求?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本案在仲裁阶段的劳动争议仲裁事项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自动离职”事实,在事实的主体、客体、内容上明显具有可分行性,即二者不属于同一事实。所以,原告的上诉请求事项与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具有可分性,属于两个独立的劳动争议,原告应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上诉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原告在仲裁阶段放弃的“自动离职”请求,应视为该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原告在本诉讼阶段重新提出该请求,违法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请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诉讼中仅对当事人起诉事项进行审理并

作出判决,即会造成当事人未起诉的仲裁事项未在判决中明确、失去执行依据的结果,因此,在审理中除应对当事人起诉的事项作出判决外,还应对仲裁裁决中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事项作出判决”)

因原告的“自动离职”诉讼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仲裁裁决之外的事项,所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经发生和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判决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成立。

2014年5月,北京市大兴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清洗公司)提交虚假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故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

2014年11月,北京二中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用人单位(**文化公司)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情节非常恶劣,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罚款的决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制定并实施了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诚信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正当维权。此次北京的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虚假举证行为的处罚,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又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捍卫了司法尊严,彰显了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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