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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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006年6月22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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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1 l.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2 - 4.总则.......................................................... - 4 - 5露天部分 ...................................................... - 8 - 5.1基本规定 ............................................ - 8 - 5.2露天开采 ........................................... - 10 - 5.3运输 ............................................... - 16 -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 - 24 - 5.5饰面石材开采 ........................................ - 26 - 5.6盐类矿山开采 ........................................ - 29 - 5.7排土场 ............................................. - 35 - 5.8电气安全 ........................................... - 41 -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 - 46 - 6.地下部分..................................................... - 48 - 6.1矿山井巷 ........................................... - 48 - 6.2地下开采 ........................................... - 56 - 6.3运输和提升.......................................... - 62 - 6.4通风防尘 ........................................... - 81 - 6.5电气设施 ........................................... - 85 - 6.6防排水 ............................................. - 92 - 6.7防火和灭火.......................................... - 95 - 7.职业危害防治................................................. - 98 - 7.1管理和监测.......................................... - 98 - 7.2健康监护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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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 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 ----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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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l6423——1996; ——GBl6424—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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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l.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013.1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5013.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723 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l 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l2141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l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l6541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l6542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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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l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8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T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8918钢丝绳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IA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JB851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013encast 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 quarry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3.4

盐类矿山salt mines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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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本洪水频率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6

设计防洪频率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7

防跑车装置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8

排土场dump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3.9

陡帮开采openeast of steep slope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3.10

陡坡铁路railway 0n steep slope bench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3.11

矿井有效风量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12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steel 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13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0f steel 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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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3.14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dynam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lent ofsteel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总则

4.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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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5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4.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4.9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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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10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4.11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l6的规定。

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GB4053.2的规定。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O.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O.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

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

4.12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4.13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4.14矿山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通往厂房、库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通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4.15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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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4.17矿山企业应按照GBll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18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4.19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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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4.20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4.21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5露天部分

5.1基本规定

5.1.1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5.1.2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1.3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4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5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5.1.6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O.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不小于O.5m)。

5.1.7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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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

——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lOOm; ——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5.1.9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11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12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O.5m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5.1.14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5.1.15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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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16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1.17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1.18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应不小于1.5m; ——3kV~lOkV,应不小于2.Om; ——高于lOkV,应不小于3.Om。

5.1.19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1.20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

5.1.2l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22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露天开采

5.2.1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

5.2.1.1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表1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矿岩性质 松软的岩土 采掘作业方式 不爆破 爆破 台阶高度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 坚硬稳固的矿岩 机械铲装 - 10 -

高度的1.5倍 砂状的矿岩 松软的矿岩 人工开采 坚硬稳固的矿岩 5.2.1.2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3非工作台阶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应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lm。 5.2.2穿孔作业

5.2.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l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 5.2.2.2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5.2.2.3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5.2.2.4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

不大于6.Om 不大于1.8m 不大于3.Om - 11 -

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2.2.5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5.2.3铲装作业

5.2.3.1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5.2.3.2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5.2.3.3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5.2.3.4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5.2.3.5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O.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5.2.3.6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5.2.3.7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5.2.3.8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 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5.2.3.9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5.2.3.10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5.2.3.11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5.2.3.12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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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5.2.3.13挖掘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5.2.4推土机作业

5.2.4.1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

5.2.4.2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5.2.4.3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 ——有专人指挥。

5.2.4.4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5.2.4.5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任何人均不应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5.2.5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5.2.5.1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2.5.2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5.2.5.3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5.2.5.4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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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5.2.5.5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5.2.5.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5.7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5.2.5.8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2.5.9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 5.2.5.10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5.1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5.2.6联合开采

5.2.6.1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m保护带),除非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5.2.6.2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合开采时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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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5.2.6.4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5.2.6.5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案时,应考虑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产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 5.2.7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5.2.7.1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5m;

——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接滚石平台。

5.2.7.2陡帮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宜采用横向起爆方式;

——爆区最后一排炮孔,孔位应成直线,并控制炮孔装药量,以利于为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在爆区边缘部位形成台阶坡面处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计划线铲装,以保证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爆破作业后,在陡帮开采作业区的坑线上和临时非工作台阶的运输通道上,应及时处理爆碴中的危险石块,汽车不应在未经处理的线路上运行;上部采剥区段在第一采掘带作业时,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不应有运输设备通过; ——临时非工作台阶作运输通道时,其上部临时非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大于该台阶爆破的旁冲距离;

——临时非工作台阶不作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能截住上一台阶爆破的滚石;

——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部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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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作业区超过300m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5.3运输 5.3.1铁路运输

5.3.1.1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检查试验;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应。 5.3.1.2设在曲线上的牵出线,应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了望条件。从T接线和调车牵出线的铁路中心线至有作业的一侧路基面这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5m,窄轨铁路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lm。 5.3.1.3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全长大于lOm或桥高大于6m的桥梁(包括立交桥)和路堤道口铺砌的范围内;

——线路中心到跨线桥墩台的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

固定线和半固定线采用表2所列的最小曲线半径时,应在曲线内侧设单侧护轮轨。

表2最小曲线半径

准轨铁路 机车、车辆类型 线路名称 一类l 二类 三类 600 最小曲线半径,m 120 120 150 30 <1.4 窄轨铁路 固定轴距,m 1.4~2.0 铁路轨距,mm 762,900 762,900 60 80 2.1~3.0 注:准轨铁路电机车、车辆类型分类:一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1m,矿 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11m;二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6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

5.8.1.3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8.1.4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8.1.5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5.8.1.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5.8.1.7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8.1.8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5.8.1.9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5.8.1.10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5.8.1.11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应进行核对,不应任意更换或代用。

5.8.1.12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5.8.1.13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5.8.2线路

5.8.2.1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5.8.2.2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lO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5.8.2.3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5.8.2.4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不应小于1.0m;35(20~44)kV,不应小于2.5m。

5.8.2.5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

5.8.2.6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架空线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GB50061的规定。 5.8.3变电所

5.8.3.1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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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5.8.3.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5.8.3.3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5.8.3.4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5.8.3.5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5.8.3.6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5.8.3.7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5.8.4照明

5.8.4.1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5.8.4.2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5.8.4.3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 5.8.4.4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5.8.4.5 12V、36V、12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5.8.4.6 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5.8.4.7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8.5保护接地

5.8.5.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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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5.8.5.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5.8.5.4 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5.8.5.5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应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5.8.6露天矿供配电安全

5.8.6.1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取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

5.8.6.2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

5.8.6.3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5.8.6.4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

5.8.6.5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5.8.6.6采矿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沿采矿场边缘架设的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放射式供电线路。排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lOm;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供电线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5.8.6.7采矿场内的高压电力设备和移动式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统称分支线)供电。分支线应为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300m。

5.8.6.8在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且宜采用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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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关;

——在分支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它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且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它断器器;

——高压电力设备或移动式变电站与分支线连接处,宜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设备;

——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的开关设备。

5.8.6.9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2。排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拖曳电缆长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露天采矿场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单位为米

架线方式 设备名称 横跨线 挖掘机 移动变电站 低压设备 200~250 100 150 纵架线 150~200 50 150 注:连续开采工艺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均不包括在表内。 5.8.6.10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5.8.6.11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5.8.6.12与变压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相连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各回路设置能自动断开电源的漏电保护装置。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宜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或保护线与中性线部分分开系统(TN-C-S)。

5.8.6.13采矿场和排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不高于220V。 5.8.6.14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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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场的主接地极应不少于2组;排土场主接地极可设1组; ——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5.8.6.15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使接地电阻值符合有关规定。

5.8.6.16接地线和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应不高于50V。

5.8.6.17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5.8.6.18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下列地点应装设防雷装置: ——采矿场配电线路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多雷地区的矿山、高压电力设备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排土场高压电力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5.8.6.19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O.5m; ——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5.8.6.20电力牵引供电,应遵守GB50070之规定。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5.9.1防排水

5.9.1.1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5.9.1.2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5.9.1.3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5.9.1.4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

遇超过设计防洪频率的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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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光信号。

5.3.4.7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断带的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和卷筒清扫以及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上行的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5.3.4.8更换拦板、刮泥板、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5.3.4.9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不应用脚蹬踩、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5.3.5架空索道运输

5.3.5.1架空索道运输,应遵守GBl2141的规定。

5.3.5.2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3.5.3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3.5.4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5.3.5.5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O.6m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5.3.5.6驱动机应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套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5.7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6斜坡卷扬运输

5.3.6.1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5.3.6.2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5.3.6.3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s;在甩车遣上运行,1.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 300m时,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 ——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O.5m/S2。

5.3.6.4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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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O.30~O.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5.3.6.6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

5.3.6.7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滑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5.3.6.8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矿仓闸门口下部应设置接矿坑或刮板运输机,以收集和清理撒矿。 5.3.6.9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卷筒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5;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轮。 5.3.6.10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络装置。联系信号应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5.3.6.11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5.3.6.12调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5m/s。

5.3.6.13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 ——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O.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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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损达30%;

——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一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箕斗卷扬钢丝绳的连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4.1水力开采

5.4.1.1水枪喷嘴至工作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粘土岩,不小于台阶高度的O.8倍;冲采粘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2倍。

——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在设计中确定。 5.4.1.2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台阶高度应不超过lOm,超过lOm时,应分段逆向冲采。复用尾矿时,其开采台阶高度应不超过5m。

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其堑沟宽度应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5倍。 5.4.1.3开采洗选排弃的尾矿中的泥油层,或倾角30°以上且底板较平滑的山坡砂矿,不应逆向冲采。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上的浮石。台阶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不应正面冲采。

5.4.1.4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应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停止作业时,应经过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不应进人坡底线附近。水枪开动时,任何人员均不应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以前,任何人员均不应进入冲采工作面。 5.4.1.5一个台阶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 上、下两个台阶同时开采时,上部台阶作业面应超前下部台阶作业面30m以上。

5.4.1.6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和带扶手的梯子。平台宽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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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O.7m。

上面有行人的运矿沟槽,沟槽上应设盖板或金属网。深度超过2m的沟槽,应设明显标志,并禁止人员靠近。

5.4.1.7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设宽度不小于O.5m的人行通道、栏杆和梯子。

5.4.1.8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固定输电线路,不应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水枪射程的2倍;

——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应从水枪射程范围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防雷设施。

5.4.1.9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5.4.2挖掘船开采

5.4.2.1非标准采、选船的设计和制造,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4.2.2采、选船基坑开挖的水深,应大于船的吃水深度加O.8m以上;采、选船的吃水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吃水深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安全隐患;采区实际水深低于船的吃水深度时,应停止作业;开采工作面水上边坡高度大于3m,边坡角大于矿岩自然安息角时,应用水枪及时处理边坡。

5.4.2.3采、选船上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应安装可拆卸的护栏;甲板、桥板、梯子及高于甲板2m 以上的操作平台外侧,应安装扶手;浮箱式采、选船的浮箱,应设平时密封紧锁的渗水观察孔。

5.4.2.4采、选船的牵引绳应定期检查,其安全系数低于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4.2.5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不应进行其他作业。

5.4.2.6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应不小于O.2m;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应不大于O.5m;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5.4.2.7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5m;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2m。

5.4.2.8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应有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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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9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行船和调船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4.2.10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示标志;横穿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水上部分应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5.4.2.1l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5.4.2.12采场的主要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距离采场边缘30m,应设安全防护线,其内不应堆放任何杂物。进入采场的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器材。 5.4.2.13挖掘船船体离采场边缘,应有不小于20m的安全距离。船体四周应用缆绳固定,防止飘浮摇摆,碰撞采场边坡面产生滑坡事故。

5.4.2.14采场边坡高度不应大于lOm,边坡角水上部分应控制在40°以下,水下部分应控制在30°以下。应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应自上而下放缓边坡。

5.4.2.15过采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及治理,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发生。 5.5饰面石材开采

5.5.1石材矿山开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种大型爆破、烈性炸药爆破。必须使用烈性炸药爆破的,应在设计中进行专门论证。 5.5.2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阶、分台阶高度,根据所选定的开拓系统确定,采用直进式道路开拓时,台阶高度不大于20m,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杆式等起重设备作业时,台阶高度由设计确定;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80°,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9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采场最终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宜小于60°或由设计确定; ——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荒料分离、分切、整形、吊装运输、清碴等工艺设备和安全的要求,机械化开采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分台阶工作平台宽度,应大于分台阶高度;安全和清扫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

5.5.3石材开采的剥离、开沟等浅眼爆破和其他常规爆破,应按爆破作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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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控制爆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6722的要求。 5.5.4挖掘机、起重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挖掘机的停留、挖掘作业等,严格执行挖掘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采场进行牵引、吊装作业时,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6级以上大风和大雪、大雨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

——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的停放、作业场地,应根据作业要求和环境条件,选择稳固、便于操作的地方;

——吊装荒料时,开车前应鸣笛;吊运中接近人员时,应发出断续笛声,吊臂下不应有人;吊装荒料不应从载重汽车驾驶室上方和人员头顶上面越过,不应碰撞车体,荒料不应冲砸车箱底板和车帮;

--一被吊荒料离开作业面之前不应回转;起吊大块荒料回转时,不应改变动臂倾角,不应换档;

——吊装荒料的重量应与起重机的起重能力相适应,不应超载起吊,重量不清的荒料或与岩体未完全分离的块石不应起吊;起吊不应斜拉、拖拽;

——起重机司机交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限位开关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保养、润滑等工作;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之前排除;

——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行走时,其吊臂应置于行走位置,通过高、低压输电线路时,最高点与电线距离应不小于2m;

——开始起吊荒料时,如发现电流表超过额定数值,应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荒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桅杆吊基础的位置,应符合开采工艺要求,选择在坚实稳固的地段;设备基础,应根据安装地点的工程地质资料、设备吊装能力的要求,由设计确定。桅杆吊应安装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吊装用钢丝绳应符合GB6067的规定,并按GB/T5972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报废,不应超限使用;

——制动器的零部件有裂纹、制动带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到厚度的50%、弹簧出现塑性变形、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到原直径的5%时,均应报废;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裂纹、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40%时,应报废.

——提升、变幅、回转机构的限位开关中的接触开关,使用时应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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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

——吊钩不应与吊臂上端的滑轮相碰,应保留2m以上的安全距离; ——吊钩的最低极限位置,应保证提升卷筒上最少绕有67圈的提升钢丝绳。 5.5.5锯石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钢索锯石机应按照设备总装图和设计要求,安全可靠地。

----固定在设备基础上;安装完毕,应检查单机和各部分的相互匹配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进行联动试车;

——钢索锯石机锯切大理石,应先开空车试运转,待钢丝绳运行速度稳定后方可推进锯割;锯割中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是否有裂纹及磨损情况,如有断绳迹象应及时更换;锯石机在运转中不应随意停机;停机时应先停止加沙,只加水,以冲洗锯缝中的砂浆,再将锯割钢丝绳退出lOOmm以上,使钢丝绳脱离锯缝底部,然后停机;

——锯割钢丝绳的锯槽磨平时,应立即按规定更换新绳;

——钢索锯石机进行锯割作业时,锯割绳两侧lOm范围内,不应有人进入; ——链臂式锯石机的安装,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清理和平整工作面,调整校对好主机和切割刀的行走导轨,安全可靠地 紧固机械;按规定加注液压油、润滑油,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锯割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供水量,一旦发生卡链,应适当减慢推进和锯割速度,清除卡链的小石块,不应拆卸链条;当链条被卡住不能动作或有异常响声时,应切断电源停机,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必要时将机器倒转后退20-30mm再起动;

——锯割作业应做好记录,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 5.5.6火焰切割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工应进行技术培训,应有3-5人协同、轮换作业,正常切割时1人操作,1人观察全机动态,1人负责空压机和氧气管理;

——点火调试、切割时,应严格执行火焰切割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戴好防噪声耳罩、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喷燃器前方不应站人;

----遇风时,应尽量避免迎风点火;

——切割前应清理干净火焰切割部位的石碴、风化浮石等;操作杆与被切割岩面应成70°~75°夹角;开始时火焰方向朝外,正常切割时火苗方向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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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嘴口离切割面的距离应适当,并以适当速度来回移动;

——切割中应避免形成凹坑,出现凹坑应尽快处理,以免旋回石碴飞出烧伤或打伤操作工;

——火焰切割机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 5.5.7慢动卷扬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安装定位后,应按要求注油、清除机内杂物,检查电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后,进行空载试运转,半小时内无异常噪音、振动、发热,各操作手柄灵活、正常时,方可进行绕绳等作业;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润滑部位是否缺油,机内有无杂物,各连接部位有无松动,钢绳是否有严重磨损或断股,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断电停车处理;设备停止作业应切断电源;

——露天作业,传动系统应有防雨设施;慢动卷扬机的钢丝绳应安装导向装置,卷扬机进行牵引、拖拽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钢丝绳两边10m范围内不应有人员来往和进行其他作业;

——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有超出允许范围的磨损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5.5.8使用手持式凿岩机作业时,操作工不应用身体推压凿岩机。在凿岩工作面,不应一人同时操作多台凿岩机作业。 5.6盐类矿山开采 5.6.1盐湖开采

5.6.1.1盐湖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溶洞、气眼和淤泥较厚的地点,应设立明显标志;

——采坑深度超过1m时,距采坑边缘1.5m范围内,不应站人或停放设备; ——盐层松软的再生盐产区,车辆驶入之前,应查明盐层的承载能力。 5.6.1.2在盐湖内进行手工开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夏季应采取防暑措施;

——两人同时在同一盐槽内作业,其间距应保持在2m以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胶靴、墨镜和凉帽。 5.6.1.3采盐船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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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盐船的长宽比、型宽与型深比,应符合有关船舶设计规范的规定; ——采盐船的初稳心高度,应在1.5m~3.0m范围内;

——采盐船的液压传动系统,应保证各系统均可自动调节超压泄荷,实现恒扭矩无级变速,油泵在零流量时起动,保证主机安全运行;

——非自发电的采盐船动力电缆,应选用符合GB5013.1、GB5013.2规定的YC、YCW型电缆;

——采盐船所选用的电器设备、元件,应具有防潮性能; ——采盐船甲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5.6.1.4采盐船绞车应符合JB8516的有关规定;钢丝绳应符合GB/T8918的有关规定;采坑两边的缆机桩,应具有足够的抗拉强度。 5.6.1.5采盐船采掘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盐船动力电缆的铺设应规范,并留有较长余量,防止过紧拉断或被采盐船、运盐船碰挂损伤;

——采坑的水深,应不小于采盐船设计吃水深度的1.3倍; ——绞吸式采盐船,绞刀应至少没入水中3/4;

——采掘原盐层,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防止采掘量超限引起链斗出轨、断链或绞刀卡死;

----采掘工作中横移缆绳应松紧适宜;横移绞车的转速应根据采掘量及盐层的松软程度确定,防止缆绳过紧造成断绳;

----链斗运转时,应注意观察桥身振动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破碎机出现堵塞或破碎板松动,应停止上料,并切断链斗和破砰机电源后,进行处理;

——每2h检查一次台车油缸和定位桩油缸,发现台车行程与指不器不符,应立即停机调整;

----采盐船移位时,应停止链斗、破碎机或绞刀等设备的运转,并提起主、副桩:

----梭式输送机横移时,机上和机头伸出方向不应有人;输送机伸向运盐船船仓前,应发出警号;

----采盐船与运盐船的移动,应协调一致,并通过鸣笛等加强联系,避免撞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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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疏松盐层爆破,应执行GB6722的有关规定。

5.6.1.7采用铁路和道路运输卤盐,应执行本标准5.3.1和5.3.2条的有关规定。

5.6.l.8采用管道输送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盐管路每隔100m~200m,应设一事故处理用的三通管; ----输盐管路,应每年旋转一定角度; ——管路支座基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水泵加盘根或维修时,应断开电源。 5.6.1.9采用运盐船运输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盐船运输的航道和码头,应根据盐湖开采的总体布置,综合考虑供水、供电、维修、盐湖补水条件等,进行合理规划; ——行道宽度应为运盐船宽度的5~6倍; ——航道水深应不小于1.5m; ——应及时清理和打捞航道中的漂浮物;

——码头船坞的设置,应考虑运盐船的卸盐方式; ——港池应具有船舶调头、会船安全作业的最小水域;

——码头应具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探照灯,保证码头周围的湖面有足够的照度;

——运盐船应达到船舶技术状况分类的一类船;

——运盐船每年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 ——运盐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及救生器具;

——运盐船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水、防潮、耐腐蚀和绝缘性能; ——运盐船不应超载运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安全航速的确定,应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等;

——相向行驶的运盐船,会船时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m; ——运盐船进入采区,应减速行驶;

——运盐船空载航行时,应进行漏水检查,以免发生沉船事故;

——运盐船行至离港湾200m时,应加强了望,减速行驶,并用声光信号与码头指挥人员取得联系;未经指挥人员同意,不应进港;

——运盐船卸盐时,绞车钢丝绳和驱动齿轮旁,或卸料输送机机架上、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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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yt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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