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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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
目 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6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7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8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9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1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2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3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5号
?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1)39号
? 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1)38号
?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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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 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 ? 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 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 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 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 ?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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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为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 (二)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四、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比例14%),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六、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按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的年限(缴费比例低于14%的缴费年限)可以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本市城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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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五、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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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
2011年7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不再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办条件
2011年6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正常缴费,且2011年7月1日起,仍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网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申办时间
2011年7月16日至7月24日止 三、申办方式
1、此次转为参加城保的申报工作由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直接办理,用人单位可登陆 http://www.12333sh.gov.cn/zzc.shtml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用户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单位综合保险登记码。
3、点击“成批个人信息确认”和“个人信息确认”菜单显示单位当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单位应当仔细核对电子数据与本单位所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否相符,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全或更新。及时按“保存”键对确认的信息进行保存。
4、完成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确认后,可点击“数据上报”按钮,完成数据上报。注:在点击“数据上报”按钮前,个人相关信息可反复确认。一旦点击“数据上报”按钮,网上显示信息不能再修改。如需修改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需持单位介绍信到相关区县外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社会保险登记成功后,单位可在“个人确认信息打印”菜单打印《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确认表》(样张附后),并加盖公章保存备查。
四、注意事项
1、未办理城保登记但办理过综保登记的单位需在7月16日至7月24日间登陆
http://www.12333sh.gov.cn/zzc.shtml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确认手续,点击“单位信息确认”菜单显示单位当前综合保险登记相关信息。单位应当仔细核对电子数据与本单位信息是否相符,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全或更新。及时按“保存”键对确认的信息进行保存。
2、单位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不再使用建设银行缴费卡,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规则,统一使用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纳城保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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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
一)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请材料
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申办表格
(1)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 (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4、注意事项
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续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按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招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退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与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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