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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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适用范围 1 沿海水域 2 沿海水域 3 沿海水域 4 沿海水域 5 沿海水域 6 沿海水域 7 沿海水域 8 沿海水域 9 沿海水域 10 沿海水域 11 沿海水域 12 沿海水域 13 沿海水域 14 沿海水域 15 沿海水域 16 沿海水域 17 沿海水域 18 沿海水域 19 沿海水域 20 沿海水域

管理分类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通航管理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违法行为名称 通航管理 船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通航管理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通航管理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通航管理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1

21 沿海水域 22 沿海水域 23 沿海水域 24 沿海水域 25 沿海水域 26 沿海水域 27 沿海水域 28 沿海水域 29 沿海水域 30 沿海水域 31 沿海水域 32 沿海水域 33 沿海水域 34 沿海水域 35 沿海水域 36 沿海水域 37 沿海水域 38 沿海水域 39 沿海水域 40 沿海水域 41 沿海水域 42 沿海水域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通航管理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 通航管理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通航管理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通航管理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通航管理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管理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船舶管理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管理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船舶管理 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 船舶管理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船舶管理 未按照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船舶管理 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船舶管理 船舶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船舶管理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船舶管理 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船舶管理 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管理 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船舶管理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2

报告》 43 沿海水域 44 沿海水域 45 沿海水域 46 沿海水域 47 沿海水域 48 沿海水域 49 沿海水域 50 沿海水域 51 沿海水域 52 沿海水域 53 沿海水域 54 沿海水域 55 沿海水域 56 沿海水域 57 沿海水域 58 沿海水域 59 沿海水域 60 沿海水域 61 沿海水域 62 沿海水域

船舶管理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船舶管理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船舶管理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船舶管理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船舶管理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 船舶管理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船舶管理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 船舶管理 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船舶管理 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船员管理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 船员管理 船员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船员管理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船员管理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船员管理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船员管理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船员管理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船员管理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 船员管理 伪造、变造、买卖船员证书 船员管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 船员管理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3

63 沿海水域 64 沿海水域 65 沿海水域 66 沿海水域 67 沿海水域 68 沿海水域 69 沿海水域 70 沿海水域 71 沿海水域 72 沿海水域 73 沿海水域 74 沿海水域 75 沿海水域 76 沿海水域 77 沿海水域 78 沿海水域 79 沿海水域 80 沿海水域 81 沿海水域 82 沿海水域 83 沿海水域

危防管理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 危防管理 船舶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船舶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防管理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所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危防管理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危防管理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 危防管理 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危防管理 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危防管理 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危防管理 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 危防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危防管理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 危防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危防管理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船舶未在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危防管理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危防管理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危防管理 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危防管理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危防管理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危防管理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危防管理 船舶的结构不符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国际条约要求 危防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船污染物情况 4

84 沿海水域 85 沿海水域 86 沿海水域 87 沿海水域 88 沿海水域 89 沿海水域 90 沿海水域 91 沿海水域 92 沿海水域 93 沿海水域 94 沿海水域 95 沿海水域 96 内河水域 97 内河水域 98 内河水域 99 内河水域 100 内河水域 101 内河水域 102 内河水域 103 内河水域 104 内河水域 105 内河水域

危防管理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污染物 危防管理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 危防管理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 危防管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 危防管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危防管理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妨碍调查取证的 危防管理 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危防管理 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 危防管理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的 危防管理 船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航标管理 触碰航标后未按规定向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航标管理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通航管理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通航管理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通航管理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通航管理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通航管理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通航管理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5

106 内河水域 107 内河水域 108 内河水域 109 内河水域 110 内河水域 111 内河水域 112 内河水域 113 内河水域 114 内河水域 115 内河水域 116 内河水域 117 内河水域 118 内河水域 119 内河水域 120 内河水域 121 内河水域 122 内河水域 123 内河水域 124 内河水域 125 内河水域 126 内河水域

通航管理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通航管理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通航管理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通航管理 在水下水下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通航管理 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通航管理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通航管理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通航管理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通航管理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通航管理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通航管理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对责任船员的处罚 通航管理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通航管理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通航管理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通航管理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通航管理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6

127 内河水域 128 内河水域 129 内河水域 130 内河水域 131 内河水域 132 内河水域 133 内河水域 134 内河水域 135 内河水域 136 内河水域 137 内河水域 138 内河水域 139 内河水域 140 内河水域 141 内河水域 142 内河水域 143 内河水域 144 内河水域 145 内河水域 146 内河水域 147 内河水域 148 内河水域

通航管理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通航管理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通航管理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通航管理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通航管理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通航管理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 通航管理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通航管理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通航管理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通航管理 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通航管理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 通航管理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通航管理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通航管理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 船舶管理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船舶管理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管理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船舶管理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船舶管理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船舶管理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船舶管理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7

149 内河水域 150 内河水域 151 内河水域 152 内河水域 153 内河水域 154 内河水域 155 内河水域 156 内河水域 157 内河水域 158 内河水域 159 内河水域 160 内河水域 161 内河水域 162 内河水域 163 内河水域 164 内河水域 165 内河水域 166 内河水域 167 内河水域 168 内河水域

船舶管理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管理 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船舶管理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管理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船舶管理 船舶安全监督中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船舶管理 船舶在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 船舶管理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 船舶管理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 船舶管理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船舶管理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船舶管理 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船舶管理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船舶管理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船舶管理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船舶管理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船舶管理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船员管理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船员管理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船员管理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8

169 内河水域 170 内河水域 171 内河水域 172 内河水域 173 内河水域 174 内河水域 175 内河水域 176 内河水域 177 内河水域 178 内河水域 179 内河水域 180 内河水域 181 内河水域 182 内河水域 183 内河水域 船员管理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船员管理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船员管理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船员管理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船员管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船员管理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船员管理 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船员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船员管理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船员管理 船长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船员管理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船员管理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船员管理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危防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危防管理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184 内河水域 危防管理 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185 内河水域 186 内河水域

危防管理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危防管理 船舶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9

187 内河水域 188 内河水域 189 内河水域 190 内河水域 191 内河水域 192 内河水域 193 内河水域 194 内河水域 使用说明:

危防管理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危防管理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危防管理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危防管理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危防管理 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危防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危防管理 船舶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危防管理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一、本基准是规范和统一海事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内部标准,用以规范海事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列出了实际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常用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确保实施行政处罚时法律依据准确。

二、本基准中“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等的表述中,总吨和主机功率是“或”的关系,实际适用时,二者取其高者。

三、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表述,“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没有明确表述的,本基准中 “以上”和“以下”均不包含本数。“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不适用裁量。

四、基准表中“案由”和“具体违法行为”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没有采用通俗或习惯性表述。

五、基准表中所列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是未能穷尽列举所有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基准表中所列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供执法人员参考,实际执法中应认真研究并选择最为合适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六、本基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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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案由 违法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 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内河船舶内河船舶1000GT/500KW【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00GT/500KW以及以上;沿海船舶沿海船舶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及以上 500GT/750KW以下 3000GT/3000KW以下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船舶、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设施不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款第(十四)项。 遵守有不采用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安全速十条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律、行度航行 2. 其他法律、法规、第八条第一款(从轻)。政法规规章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和规章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一般 3500元 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4000元 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较重 或险情的。 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5000元 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4000元 4500元 3000元 2000元 4500元 5000元 4000元 3000元 6000元 7000元 5000元 4000元 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严重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7000元及以上1万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的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元以下 下 下 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二十五条实施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6000元及以上1万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元以下 下 下 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的处罚。 适任证书的处罚。 11

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案由 违法情节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1000元 一般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2000元 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3000元 事故或险情的。 2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款第(五)项。 较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九条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 其他法律、法规、第八条第一款(从轻)。规章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4000元 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 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严重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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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案由 违法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 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内河船舶内河船舶1000GT/500KW【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00GT/500KW以及以上;沿海船舶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责人 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以上 500GT/750KW以下 3000GT/3000KW以下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一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船舶、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较重 设施不二款第(十二)项。 遵守有未按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定的航十条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律、行路行驶 2. 其他法律、法规、第八条第一款(从轻)。政法规规章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和规章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严重 3500元 4000元 4500元 3000元 2000元 5000元 6000元 7000元 5000元 4000元 3 7000元及以上1万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元以下 下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6000元及以上1万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元以下 下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罚。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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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案由 违法情节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1000元 一般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2000元 4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中华人民共和国(六)项。 较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九条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2. 其他法律、法规、八条第一款(从轻)。3.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4000元 的。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 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严重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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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案由 违法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 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内河船舶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00GT/500KW以下;以上;沿海船舶沿海船舶3000GT/3000KW负责人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及以上 500GT/750KW以下 3000GT/3000KW以下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一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较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款第(十五)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规章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严重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3500元 追越,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5000元 或险情的。 4000元 4500元 3000元 2000元 5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6000元 7000元 5000元 4000元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7000元及以上1万元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故的。 以下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000元及以上1万元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下 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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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5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应申请许可证16 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条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0天及以下的。 1万元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0天以上1个月及以下的。 较重 未经许可擅自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个月以上的。 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1.5万元 2万元 2.5万元 3万元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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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5000元 一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许可证件失效17 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 )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较重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0天及以下的。 1万元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0天以上1个月及以下的。 1.5万元 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个月以上的。 严重 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2万元 2.5万元 3万元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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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5000元 1、《中华人民共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18 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一般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1万元 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1、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严重 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2万元 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较重 2.5万元 2.5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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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对象】施工作业者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5000元 一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使用涂改或者19 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较重 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1万元 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2万元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5万元 1、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严重 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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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对象】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5000元 一般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20 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较重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1万元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2万元 严重 1、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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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及以下 【对象】申请人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00元 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相关活动,未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1000元 较重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1500元 严重 1、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2000元 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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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 【对象】申请人 轻微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者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200元 22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1000元 较重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15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或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1900元 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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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定幅度和种类】(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主要考虑因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素(事实、性员适任证书,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违法情质、情节、危(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节 害程度和实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际后果等) 【对象】责任船员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全部责次要任,主要责任责任者 者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全部责次要相当责任,主要责任任者 责任者 者 全部责任,次要相当责主要责任责任任者 者 者 12个月 18个月 无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 10个月 7个月 9个月 24个月 6个月 12个月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8个月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4个月 相当责任者 全部责次要责任,主要任者 责任者 相当责任者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轻微 9个月 6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23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 《中华船舶、设施人民共上的人员和国海造成海上上交通交通事故安全的 法》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严重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12个月 9个月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4个月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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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船员 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发现他船发生险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轻微 及时报告的。 2.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1.发现他船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的或者发现本船或他船发生保安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一般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24 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共和国船员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条例》第二十(从轻)。 条第(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本船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失)未及时报告的。 2.本船发生险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1.本船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较重 2.发现本船或他船存在保安事件(造成人员受伤或非重大财产损失)未及时报告的。 一般事故:3500元 ;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并扣证6到18个月。特别重大大事故:1万元,并扣证2年或吊销证书。 严重 发现本船或他船存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保安事件未及时报告的。 保安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5000元,并扣证6到18个月;保安事件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500万元及以上财产损失的,8000到1万元,并扣留证书2年或吊销证书。 5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扣证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直至吊销证书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34

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对象】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对象】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1000元 1000元 一般 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2000元 3000元 发生较大事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25 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较重 发生重大、重特大事故擅自离开现场,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发生事故后逃逸,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人员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严重 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000元 4000元 5000元 6000元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18个月及以下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9900元 9900元,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直至吊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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