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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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0-05-06来源:人大网站 作者:人大网站 点击:297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期限一年。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办公用品: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购买的办公用品,如:购买的笔、本、文件夹、复印纸等。发票上注明单价、数量、金额,一次购买办公用品1000元以上的,附销售单位出具的售货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专用材料:包括实验室用品、计算机配件、消耗品等。消耗品包括墨盒、碳粉、空白磁带、空白录像带、软盘、硒鼓、胶卷、电池、U盘等,一次购买专用材料在1000元以上的,附销售单位出具的售货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复印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开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的资料录入、复印等费用;

4.印刷及制作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教学科研工作的排版印刷及制作业务。报销此类业务时,应同时附有合法的发票、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计价单。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还应提供与承接印刷、制作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

5.邮电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邮寄或快递信件、资料发生的费用,发票是邮局或快递公司开具的正式票据。

6.通讯费:包括网络通讯及电话费。网络通讯费是指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互联网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的上网费及无线上网费。个人名字的座机及手机电话费不能报销;

7.交通差旅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8.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零星会议的餐费;会议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在项目研究期间发生的会议费用(含餐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用应在合同及预算中明确规定,或在出境、出国之前得到科研处、国际交流处的专项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10.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翻译、录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等劳务性费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或评审专家的费用。劳务费占经费总额的30%;

11.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由课题组承担的水电费用;

12.设备购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保证的基本科研设备、图书资料以及购置软件等。

13.出版补贴:项目研究成果需凭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办理报销手续,每本著作补贴不超过3万元。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范围不包括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以及提取管理费。

本市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结算款项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可以直接报销现金,单张发票在1000元以上或多张发票但号码相连且累计金额1000元以上的资金往来必须领取支票。

第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进度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及时据实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结账手续,如结账时经费有结余,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三条 项目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中止或撤销的,科研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冻结经费,或者停止项目后续拨款并将原拨付的经费结余全部收回。

第四条 学校对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对项目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项目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经费、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y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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