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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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 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地进行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依据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教育考试院承担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其他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考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分类及处理

第三条 依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有关规定,将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依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一)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认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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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所列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四条 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以下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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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上所列具体违规行为以外其他作弊行为的,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考试、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考办)分别按《违规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七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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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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