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02 21:4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

为加强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严格电力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规范员工的安全作业行为,防止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导致人身事故的发生,保障班员的人身安全,对与本班密切相关的规定进行培训学习。

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 1 防止触电事故工作规定

1.1 一般规定

1.1.1 严禁约时停、送电。

1.1.2 严禁采用口头打招呼或口头转告等方式代替工作票及工作许可手续。

1.1.3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钢直尺、线尺等导电体进行测量工作。 1.1.4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电源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取得电源。 1.1.5 不准湿手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1.1.6 在高压配电装置上进行部分停电的工作需要使用移动式梯子时,禁止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成的梯子,应使用木质或绝缘性能良好的梯子。

1.1.7 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应将长物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高压放电引发人身事故。

1.1.8 电气设备开关柜的柜前、柜后应有规范、统一、明显的标识,前后名称、编号要一致。6kV(包括10kV、3kV、380V)厂用电工作电源开关柜、备用电源开关柜、联络开关柜、双电源开关柜(包括刀闸柜)等电源开关柜的前后柜门活动部分,应喷涂红颜色标记“表示电源开关”,并用文字(白底黑字)标注电源名称,在上述开关(刀闸)工作前,必须首先做好上一级电源和有可能来电的各路电源的停电隔离措施。

1.1.9 生产区域内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如控制室、值班室、大小修现场等,应配备急救箱,存放常用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和更换。 1.7 移动电动工器具使用

1.7.1 移动电动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及电源插头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7.2 在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生产场所作业,如检修现场,户外设备,其检修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1

移动式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绝缘等级为Ⅱ类的双重绝缘工具,接线时,电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予以固定。

1.7.3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应使用Ⅲ类绝缘的电动工具,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1.7.4 电流型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大于36伏。否则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

1.7.5 使用移动电动工器具时,不准手握其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时,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因故离开现场或暂停工作时,应立即切断电动工器具的电源。

1.7.6 在锅炉汽包、燃烧室、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等金属容器及管道内和金属脚手架上使用电动工器具,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移动式电源放线盘应放置在绝缘板上。

1.7.7 生产现场的电动机具,特别是检修现场临时安装使用的砂轮机、电钻、电风扇等,其电机外壳必须有良好可靠的接地,防止漏电引发触电事故。

1.7.8电动葫芦的动力电源与操作电源应分开,操作电源应为安全电压。露天的电动葫芦应设置防雨装置。 1.9 事故处理

1.9.1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不得进入故障点8米(或室内4米)以内范围。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1.9.2 发电厂升压站发现有系统接地故障时,禁止进行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量。

1.9.3 触电急救,应首先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如切断电源开关,拉开电源刀闸,拔除电源插头;或使用绝缘杆、绝缘棒、干燥的木棒、木板、绳索等绝缘工具解脱触电者;也可戴绝缘手套或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

1.9.4 抢救触电者过程中,救护人员应与周围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触电者未脱离电源之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触电者,防止发生连环触电。

1.9.5 现场工作人员应学会紧急救护法,并进行定期培训。发生意外触电时,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立即就地进行抢救。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之前,必须坚持连续采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任何拖延和不正确操作都会导致伤员病情加重或死亡。 2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工作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使用

2

安全带和戴安全帽。

2.1.2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房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并扎紧系好下颏带。没有下颏带的安全帽不准使用。

2.1.3 生产场所的井、沟、坑、孔、洞,必须覆盖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施工中的预留孔,应加装可靠的临时盖板,未加盖板前悬挂警告牌等,以防人员坠落孔洞。

2.1.4 检修工作中如需将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的盖板取下,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临时硬质牢靠的围栏并悬挂“当心坑洞”警告牌或设专人监护。施工结束后,必须将盖板和临时打开的孔洞及时恢复原状。 2.1.5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进行,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和缩短高处作业时间。 2.2 高处作业

2.2.1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高处作业,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2.2.2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2.2.3 在高处作业或在高空平台上行走时,要认真观察行进路线有无障碍物、临边、孔洞等不安全因素。 2.2.4 直钢梯高度超过3米时,应按规定装设护笼,作为登高作业的安全防护。不经常使用的直钢梯,如没有装设护笼,应在梯级上悬挂警告牌,需攀登直钢梯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其他防坠措施。

2.2.5 对设备和建筑物、棚架的拆除工程,必须事先制订保证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施工中要统一指挥,设专人监护,严禁从高处向下投掷物料。 2.2.6 禁止在石棉瓦、塑料面板的屋结构上作业或行走。 2.3 安全带、安全帽

2.3.1 安全带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破损或断股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佩戴时,安全带的活动卡子要系紧。

2.3.2 安全带使用时,扣环应挂在可靠的固定点上或专门设置的保险绳索上,也可挂在连接环或8字环上,并认真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扣好。安全带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准将绳子打结使用。 2.3.3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当使用3米以上长绳时,应加装缓冲器。

2.3.4 在发电厂内进行高处作业,工作人员应使用带有后背绳的双保险安全带。高处作业转移位置时,不得失去后背绳的保护。

2.3.5 安全带应作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试验记录。全数外表检查每月一次,静负荷试验每半年抽样检查一次。静负荷试验按2205N(225kg)拉力持续5分钟,试验后检查样品没有变形、破裂等情况为合格,对抽试过的样带不能再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报废。

2.3.6 安全带使用期限按《国标》规定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3

2.3.7 现场使用的安全帽,应有制造厂家、商标、型号、制造日期、生产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永久性标记。任一项不齐全的,应查明产品来源,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

2.3.8 安全帽的使用期以产品制造日期开始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2.3.9 达到使用期限的安全帽,应按国家标准《安全帽试验方法》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及格的则将全批安全帽报废。 2.4 脚手架

2.4.1 高处作业应有防坠落措施,搭建的脚手架的外侧、斜道两边、斜道转弯处和站立平台,应搭设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上横杆应设在作业人员站立的基准平面1.05~1.2米高处,下横杆应设在作业人员站立的基准平面0.5~0.6米高处。作业人员站立的基准平面边沿设0.18米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以防落物伤人。

2.4.2 搭脚手架的杆柱应采用无腐朽、无折裂、无枯节的坚韧木、竹杆或金属管。使用钢管搭建脚手架时,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2.4.3 木质、竹质的脚手架踏板厚度不能小于5厘米,踏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两头要绑扎。脚手架相互间连接要牢固,脚手架踏板跨度间应无接头。脚手架最大荷重一般不应超过270kg/m。

2.4.4 作业层脚手架踏板必须满铺在脚手架上,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扭曲的木板不能使用,架子离墙间距不大于0.2米。

2.4.5 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结构。禁止用木桶、木箱、砖块及其他建筑材料搭设临时铺板来代替脚手架。

2.4.6 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状况,如发现缺陷必须立即修好。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有资质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4.7 在电气设备附近搭设的脚手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搭、拆脚手架的过程,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监护。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禁止使用金属线,以防触电或感电坠落。

2.4.8 脚手架应由搭建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对所搭建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炉膛内搭建的脚手架应进行三级(厂、部门、班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4.9 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色盲的人员,不准进行脚手架的架设作业和高处作业。 2.5 梯子

2

4

2.5.1 移动式梯子只能用于高度在4米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

2.5.2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短时清扫、检修、装拆接地线等工作,上下构架应使用工作梯,并有人扶持。禁止依靠瓷柱等不受力的设备作为梯子支持物,防止瓷柱断裂及梯倒伤人。 2.5.3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 (3)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4)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可靠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5)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6)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 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7)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8)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9)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0)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2.6 现场施工

2.6.1 锅炉安装和沿边高处作业中,必须分层悬挂安全网,无法安装安全网处,必须拉设安全防护绳,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在设置安全设施过程中,要特别做好布置安全设施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随着锅炉钢构架不断往上安装,必须同时完善每层梯子、平台、步道、栏杆等设施。 2.6.2 基建施工现场必须落实“三宝”安全防护:

(1)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

(2)各类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搭设脚手架、临时平台或临时围栏。

(3)无外架的多层建筑物首层,必须支搭3米宽的绵纶安全网,安全网应外高内低,网底距地面不小于3米,网底下不能堆放材料、设备和其他杂物。

(4)高层建筑首层必须支搭双层6米宽绵纶安全网,外口高于里口,网底离地面不小于5米,网下不能存放设备、材料等杂物,随主体升高,每隔四层,增搭一道3米宽的安全防护网。

5

(5)高层建筑的在建电梯井内,首层必须设一道安全网,以后并随主体升高每二层再设一道安全平网,或用其它材料作封闭。

2.6.3 基建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四口”安全防护:

(1)楼面上0.2米×0.2米至1米×1米的预留洞口,应利用结构钢筋网进行防护或采用木板严密封闭牢固。

(2)楼面预留洞口直径大于1米的洞口周围,应设双层钢管护栏,中间兜设安全平网。

(3)框架结构的首层周围用防护栏杆封闭,留出专用人行通道,并搭设宽于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高层建筑必须搭设上下至少有2排管子的双层防护棚,用5厘米厚木板封严,不留孔隙。

(4)楼梯口应利用结构护栏防护或采用双层钢管防护。

(5)电梯井口应采用自制焊接钢筋网自动门,既能关闭,又固定牢固。

2.6.4 基建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五临边”安全防护措施:深基础临边、楼梯口边、楼层周边、采光井周边、阳台边、人行通道两侧边、转料平台周边和卸料平台两侧边的防护,必须统一用上下至少有2排管子的钢管防护栏杆,并在钢管上涂上红白标记。

2.6.5 电梯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电梯口应用坚实的竹、木或其他硬质围栏与正常的通道相隔离,并悬挂警告牌,防止发生误开电梯间大门踏空坠落。

2.6.6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使用前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制订电梯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2.6.7 在厂房施工中安装平台时,应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在固定平台安装梯子时,必须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楼梯踏板表面应有纹路或具备其他防滑功能。 3 防止误操作事故工作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电力生产各类现场操作和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发电厂操作票技术规范》和《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厂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编制“标准操作票”、“标准工作票”和“标准系统图”,由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实施,从源头上杜绝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3.1.2 检修设备、系统的隔离操作,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发电厂安全钥匙技术规范》,实施设备隔离上锁制度,从技术上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3.1.3 生产现场设备均应有规范统一、清晰醒目的名称、编号。设备变动后应立即修改名称、编号,新建扩建设备投产前,必须完善设备名称、编号。

6

4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工作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机械作业人员应穿戴防砸安全鞋和手套,使用的各类机具、吊具、器械、梯子等应在检验合格期内。 4.1.2 使用锤子前,应作认真检查;凡锤头与锤柄松动,锤柄有裂纹、有油污的,不准使用。使用锤子时,握锤的手不得戴手套,挥动方向不得对着人。

4.1.3 使用活动扳手时,扳口尺寸应与螺帽相符,不得在手柄上加套管使用。高处作业应使用固定扳手,活动端应用防坠保险绳拴牢。

4.1.4 使用钢锯时工件应夹紧,不允许在钢锯的正下方用手承托工件。需用手承托工件时,手部与钢锯两侧应保持安全距离。工件将锯断时,应用手或支架托住。

4.1.5 使用千斤顶时,严禁超载使用,不准在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它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使用液压千斤顶时,工作人员不准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4.1.6 使用剪板机时,钢板应放置平稳。剪板时,上剪刀片未复位时不得送料或将手伸入刀口下方。严禁剪切超过规定厚度的钢板,或压不住的窄钢板。工作中严禁用手直接清理剪板机工作台,应使用工具。 4.1.7 冲床工作前应进行严格检查,零部件不得松动,油系统应完好,安全装置应齐全,工作台应整洁。冲床启动后应空车运转5~10分钟,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行工作。冲压工件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每冲完一次,脚必须离开踏板,严防一次连续冲压作业。

4.1.8 拆装内部有弹簧的设备时,防止弹簧弹出伤人,严禁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如拆装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时,应均匀地放松弹簧。

4.1.9 拆卸的设备零部件应放置稳固。装配时,严禁用手插入接合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垫铁时,手指应放在垫铁的两侧。

4.1.10 锅炉人工打焦、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得正对人孔,工作人员要穿防高温工作服,戴好防护手套和防护面具,不得将身体压在撬棍上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移工具,工作人员应斜着使用工具,看好两旁退路,以防锅炉冒正压或大焦砸在撬棍上时造成伤人。 5 防止灼伤烫伤事故工作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严禁在粉尘、制氢设备系统、可燃气体等易燃易爆区域内点火,如需动火工作,应严格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许可制度。

5.1.2 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凡接触明火、炉渣、易燃、易爆、带电设备、高温作业的工作,工作人员还必须要穿着纯棉工作服,不准穿着尼龙、化纤、棉化纤混纺的工作服,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时加重烧伤程度。

7

5.1.3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如防爆门、安全门、对空排汽门、事故放水门、汽包和压力容器水位计、高加紧急放水井、疏水口、高温高压阀门、法兰等热体或带压部件处。 5.1.4 热力设备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在场人员。 5.1.5 禁止在工作场所储存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挥发性易燃物品。 5.3 热力设备工作

5.3.1 在锅炉升炉期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 ,必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

5.3.2 冲洗水位计和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或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5.3.3 锅炉吹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期间,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 。

5.3.4 运行中需要对热力设备部分解列,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在工作票安全措施栏上注明把检修设备从水、汽、风、油、煤、烟、气、电等各方面运行设备或系统中可靠隔绝的安全措施,悬挂警告牌,并按《发电厂安全钥匙技术规范》要求上锁。

5.3.5 热交换器检修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悬挂警告牌。

5.3.6 运行值班人员只有在确认热交换器的联络门可靠隔断,疏水门、排气门已全部且全行程打开,疏水口、排气口已没有水汽排出;热交换器的水侧、汽侧压力已到零时,才能办理热交换器检修工作许可手续。 5.3.7 检修人员只有在现场检查确认热交换器的疏水门、排气门已全部打开,蒸汽和热水已全部放尽,检查现场情况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可开始工作。当松开法兰螺丝时应按照先远后近的原则,同时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免残余水汽冲出伤人。

5.3.8 密闭的压力容器在没有打开通大气阀门时,严禁进行任何解体工作,防止可能出现的因虹吸作用存留的介质在虹吸遭到破坏后突然涌出而伤人或污染环境。

5.3.9 在给水泵解体检修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闭,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残余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5.3.10 锅炉停炉后进入炉内进行紧急抢修,进入炉内抢修前,必须查明燃烧室内确实没有悬挂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着热灰和焦渣,测量高温设备的温度降低到安全温度以下,工作人员穿戴好防灼伤、烫伤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才能进入。当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超过60℃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

8

5.3.11 进入设备容器、疏水沟道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防止邻炉蒸汽、高压疏水、事故放水、定期排污等通过联络母管排入工作地点的可靠措施。与工作地点关联的阀门,必须严密关闭,与其相通的管道必须加堵板隔绝,悬挂警告牌,并按要求上锁。当沟道和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入内进行工作。 6 防止中毒窒息事故工作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进入设备内、容器内、烟道内、坑井内、沟道内、船舱内、密闭室等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应事先进行工作风险分析,履行许可审批手续,方可开工。

6.1.2 工作风险分析由工作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填写,提出工作班成员在受限空间作业期间确保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经设备管辖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作为工作票的附件,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许可。确保工作人员在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的各项措施由工作负责人组织落实。

6.1.3 在设备内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不准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场所相关的交叉作业。如果作业环境、工艺条件发生变更,应重新填写工作风险分析,并履行审批许可手续方可工作。 6.1.4 在受限空间内或环境温度较高的工作场所内作业,工作人员应定期轮换。

6.1.5 发电厂控制室或值长室应配有正压式防毒面具。扑灭电气设备、电缆、输煤皮带火灾时,应使用正压式防毒面具,以防灭火人员吸入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氯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或窒息。 6.2 受限空间作业

6.2.1 在设备内受限空间工作前,应先检测空气中含氧量不能低于18%(应在18%~23.5%范围)和有害气体含量不超过规定值,或采用小动物(白鸽、白鼠、兔子、鸡鸭等)试验法测试。

6.2.2 工作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测量数据前,必须先对内吹风15分钟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测量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及时作好记录。

6.2.3 受限空间内的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粉尘浓度等数据,由工作负责人负责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表内。运行值班人员只有得到设备管辖部门负责人的“符合开工条件”的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6.2.4 进入设备内或受限空间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安全照明,熟悉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6.2.5 设备内、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在设备出入口处设专职监护人,监护人应坚守岗位。监护人和作业人员应事先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经常保持联系。监护人应在工作前、后清点工作班成员人数一致。 6.2.6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监护到工作人员的全过程作业,并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9

6.2.7 只有在设备内、受限空间内的工作条件完全满足安全要求,如设备大小修时完全开放的受限空间,经设备管辖部门负责人同意,监护人才可以进入设备内作业区进行监护。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设备的出入口的人孔门处悬挂“设备内有人作业,严禁关闭。”警告牌。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后,工作负责人负责收回警告牌。

6.2.8 每日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环境、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经核实无误方可开始工作。

6.2.9 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工作前,掀开盖板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 6.2.10 在容器、油箱、管道等处工作时,禁止用氧气吹扫设备和用氧气吹风。

6.2.11 不允许在金属容器内、设备内等受限空间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电焊或切割作业,应设置强排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

6.2.12 进入原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事先进行工作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经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工作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绳索的一端交由专职监护人勾挂在牢固物体上。

6.2.13 在设备内受限空间作业全部结束后关闭人孔门之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所有工作票已全部终结,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所有工作班成员已全部撤离,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三方共同前往工作地点确认没有人员、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 6.3 有害有毒气体

6.3.1 凡在有粉尘、有害有毒气体或环境恶劣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在设备、容器的出入口处装设强排通风、除尘装置。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

6.3.2 在受限空间或封闭的发电机内进行涂漆、包扎绝缘、衬胶等工作时,除工作人员进出口外,至少应打开一处断面足够的通风口,并应进行强排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干砂等消防器材,严禁明火。 6.3.3 凡密闭容器和管道等设备使用过氮气等惰性气体进行防腐保养后,在进入之前应先充分通风换气,进入工作前必须进行空气中氧含量测定或小动物测试;如必须进入氮气等惰性气体浓度超标的环境进行抢险作业,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6.3.4 装有六氟化硫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必须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工作人员进入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内,必须先通风15分钟,并用检漏仪测量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准在六氟化硫配电装置的防爆膜附近停留。

6.3.5 在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六氟化硫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也要装设显示器。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

6.3.6 进入六氟化硫配电装置低位区或电缆沟进行工作时,应先检测空气中含氧量不低于18%和六氟化硫气

10

体含量不超过规定值。防止六氟化硫气体泄漏,造成工作人员缺氧窒息。

6.3.7 工作中,如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或发现缺氧,闻到有刺激性气味,有恶心、胸闷、头晕等感觉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指挥作业点人员迅速离开现场,撤至有新鲜空气的环境中。 7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工作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起重工作人员应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殊工种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起重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起重搬运方案和起重安全措施。起重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7.1.2 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严禁任何人在吊物上站立或行走。吊运物件时,吊载物不得从其它作业人员上空通过。

7.1.3 在用链条葫芦吊起的部件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将手拉链扣在起重链上,并用支架将吊件垫稳。 7.1.4 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7.1.5 现场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方,防止被吊物件坠落伤人。 7.2 起重作业

7.2.1 起重机械设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维护。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灵敏可靠。

7.2.2 起重机用钢丝绳、纤麻绳(麻绳、棕绳、棉绳)、吊钩、卡环、吊环等,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定期试验并符合要求。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其规定值。

7.2.3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当工作荷重超过起重设备铭牌荷重90%以上时,必须事先制定起吊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不准使用。

7.2.4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有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案,并经核算符合设计要求。

7.2.5 起重作业应由一人按起重行业规定的指挥信号、手势进行指挥。开车前应响铃或鸣警,闭合主电源时,应把所有控制器手柄回到零位,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作业中对于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必须立即执行。

7.2.6 起重设备工作中严禁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先断开电源,然后进行检修。电动起重机工作中遇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断开。

7.2.7 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警铃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11

7.2.8 移动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停止吊机回转范围内的其它作业,并对起吊现场采取隔离警示措施。

7.2.9 吊运物件时,要使用有防止脱勾装置的吊勾或卡环。吊物必须绑牢,起重机械与吊物重心应找正,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

7.2.10 当吊物离地面0.15米左右时,应暂停升高,查看变幅、支腿等各部有无异常现象,然后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升高。起重设备在生产区域内作业时,不准在电缆沟地沟盖板上撑支腿。

7.2.11 起重设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滞留,施工作业需要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起重操作现场的工作岗位,行车、吊车起吊重物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7.2.12 禁止用链式起重设备长时间悬吊重物。经计算核准后,可用链式起重设备吊起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发生卡链情况时,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7.2.13 钢丝绳不得与任何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严禁在起吊物上进行焊接作业。起吊重物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结、扭曲,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

7.2.14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征得该线路的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线路临时停电或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吊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7.2.15 在架空线路两旁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吊车的臂架、吊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和高空作业车变幅杆升降时与带电线路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电压等级 最小安全距离 小于10kV 1.5米 10 kV 2米 110kV 4米 220kV 6米 500kV 8米 7.2.16 用卷扬机起吊时,钢丝绳内外侧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不准用手拉钢丝绳和加油。 7.2.17 在钩机、挖土机的伸臂回转半径范围内应设警告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7.2.18 卷扬机运行时,卷筒上预留的安全圈数不得小于5圈。卷扬机未经固定的或煞车装置不灵敏,严禁使用。

7.2.19 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基座应结实稳固,防止举重时发生歪斜倾倒。严禁用手扶千斤顶顶举重物。 8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工作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以防止物体打击或碰撞头部。

8.1.2 高处作业下方应设置围栏或遮栏,并悬挂警告牌,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12

8.1.3 进入锅炉炉膛内检修,应首先检查上部受热面是否有可能掉焦,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8.1.4 施工作业现场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8.1.5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8.1.6 在高处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上层施工方负责在中间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以防落物伤人,传递工具应使用工具袋。转移工作地点时,手持工具和零星物料应放在工具袋内一同带离现场。

8.1.7 施工作业传递工件、材料、边角余料时,严禁上下抛掷,应用工具袋或电梯、吊笼等运送。使用吊笼或吊斗运送小件、零散物体时,防止吊运过程中落物伤人。吊运长件物体要绑扎牢固且要防止物件甩动。 8.1.8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8.1.9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严禁将枪口对着有人的地方。 8.2 旋转设备工作

8.2.1 砂轮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龟裂、掉渣及其他不良情况,其适用转速应与砂轮机匹配。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片的上半部罩住。

8.2.2 使用砂轮机研磨时,应戴防护面罩或眼镜;修磨工具时,用力不得过大,工具应拿稳,防止在砂轮片上跳动,不准使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8.2.3 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片。使用砂轮机时,应避免火星正对在场人员和易燃物。换砂轮片时要先断开电源,使用专用工具拆卸砂轮,拧紧固定后方可使用。

8.2.4 生产现场使用的手提式高速砂轮机,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前应先检查磨具是否匹配,禁止将适用于低转速的砂轮片用于高速砂轮机上。禁止自制夹具套用其他砂轮片或磨具,防止砂轮片破碎伤人。

8.2.5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件工件。

8.2.6 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保持平稳,避免有冲击的动作,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 9 防止危险化学品伤害事故工作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发电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及班组,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

13

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9.1.2 化验人员操作时应穿专用工作服、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酸、碱伤害时急救中和用的溶液、冲洗装置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9.1.3 禁止用口尝和正对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相互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的地方。

9.1.4 剧毒药品必须具有明显的“剧毒危险”标志,无标签药品严禁使用。凡使用和保管剧毒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其性能及使用方法,凡有毒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生产区域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9.1.5 有挥发性的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须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9.1.6 从事强腐蚀性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皮肤、眼睛等沾染;作业区附近应配备合适的冲洗设施。

9.1.7 生产区域内进行放射性工作,应设置围栏并悬挂警告牌,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在放射性区域内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发电厂辐射防护管理规定,配戴合适的辐射防护用品,并遵从合理可行尽量低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最优化原则。

9.1.8 化学试验室内不应存放剧毒和易燃品,使用时应随领随用,并做好记录。试验室除按专业要求具备操作毒性气体和毒性试剂的一般安全要求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风设施(对通风量的要求是15分钟内使室内换气一次)。挥发性酸和氨等的配制,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矿物油测定的吸收等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色谱分析的有毒试样尾气和易燃的氢气应从色谱仪排气口直接引出试验室;生物毒性试验的尾气应经碱液吸收后再排出室外。操作、倾倒易燃液体时应远离火源,瓶塞打不开时,切忌用火加热或随意敲打。倾倒量大的易燃液体时要有防静电措施。 9.2 氢气

9.2.1 进入制氢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做好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制氢站须在登记簿上注明时间,禁止随身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制氢站。 9.2.2 进入制氢站的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铁钉子的鞋, 释放静电并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9.2.3 制氢站严禁明火,禁止在制氢站中或储氢罐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操作时使用防爆工具。

14

9.2.4 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时,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制氢站应设置二氧化碳、砂子、石棉布等消防器材。

9.2.5 制氢站在运行过程中,禁止氧气、氢气由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当氢气急剧放出时,由于静电原因可能引起自动燃烧和爆炸,当氧气急剧放出时,管道的氧化层可能引起火花,这些都可能引起管道设备的燃烧和爆炸。动植物、矿物油脂和油类不应落入有可能与氧气接触的设备上,在操作和维修装置时,手和衣物也不应沾有油脂。

9.2.6 发电机氢系统进行排污前,必须预先仔细检查排污口附近、上下及周围情况,不得有动火作业进行,排污时排污口周围须设临时安全区并作明显标识。氢系统管路上的滤网、电磁阀应定期检查、吹扫,保证滤网不堵塞、阀门不卡涩。

9.2.7 机组检修需进行氢系统气体置换时,工作人员应了解氢系统的管路及设备,掌握和熟悉氢系统气体置换规程,氢系统的气体置换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置换所用的二氧化碳钢瓶装运至现场必须进行验收,并作好明显标识,以防其它气体混入,置换下来的空瓶亦须作好明显标识,新瓶和空瓶必须分开放置。氢系统进行气体置换时,所有管道、设备、干燥器等必须同时进行置换,并注意检查排污管道,放尽积水,特别要注意检查系统有无置换死角。

9.2.8 氢系统检修时须使用专用防爆工具,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进行检修工作, 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氢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且验收合格,防止氢气过量泄漏。 9.3 氯气

9.3.1 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和排气风扇,淋水控制阀门应装在室外。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

9.3.2 氯气系统运行时,氯瓶间及加氯间的门必须向外开,加氯现场必须配置防毒面具。加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根据加氯操作要求,启动加氯气系统进行加氯,不得随意乱动,加氯时必须密切注意加氯机加氯量、蒸发器运行温度、液氯管压力。

9.3.3 液氯钢瓶运放时不许剧烈碰撞,夏天阳光下不能久晒,接触钢瓶的支墩表面应垫以橡皮。液氯钢瓶内的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一般控制其剩余压力为0.1MPa或残留液氯量20千克,严禁抽吸成真空,以防倒吸入潮湿空气或其它杂质。

9.3.4 加氯系统开始检修前,必须确认检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氯气室顶的淋水设施和排气风扇,确保正常。拆卸加氯机时,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动地方休息。

9.3.5 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应采用10%氨水,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

15

9.3.6 工作人员应熟知氯气伤害的急救方法,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泄漏的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去余氯。 9.4 氨

9.4.1 液氨系统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溶氨时要戴氨防毒面具,要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门,同时开启吸气器。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禁止放在烈日下爆晒和用明火烤。

9.4.2 配置联氨溶液时,工作人员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并启动加药间换气扇。联氨的浓溶液应密封保存,靠近联氨浓溶液的地方不允许有明火。对联氨进行化验时,不允许用嘴含移液管吸取含有联氨的溶液。 9.5 酸碱

9.5.1 水处理酸碱系统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系统及设备,在系统良好及各阀门灵活好用、系统无渗漏点的状态下,方可进行树脂的再生操作。作业人员应熟悉酸碱的性质并掌握酸碱烧伤急救措施,应穿戴耐酸手套、防护眼镜及胶靴。操作时需二人以上进行工作,密切监视酸碱计量箱液位,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许离开或同时进行其他操作。

9.5.2 酸碱系统检修前应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在衬胶管道、酸管道及防腐容器上进行电火焊作业,如必须进行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排尽气体及铲掉衬胶层后进行,焊、割时不断地用水冷却等。对存有残余盐酸的罐体,应先冲洗干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准许焊接。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使用正压式防毒面具。

9.5.3 在锅炉等设备使用盐酸(HCl)、氢氟酸(HF)酸进行化学清洗时,现场必须保证照明充足、道路通畅,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分开,并将电源控制板设置在远离清洗系统、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清洗前准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操作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9.5.4 酸洗系统的法兰、焊接头等容易泄漏部位,应用塑料薄膜包扎好,以防酸液泄漏飞溅伤人。所有重要部位如酸泵、阀门、加药点都要设置专人值班。

9.5.5 酸碱罐周围应设围栏及明显的标志。酸洗作业现场挂酸、碱危险标志,禁止烟火,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备有被酸、碱烧伤的急救药品。配制酸、碱的人员应穿戴耐酸碱工作服,戴耐酸碱手套、口罩、防护眼镜。酸洗过程中排出的废液应作中和处理,防止对环境及人身产生危害。

9.5.6 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医务所急救。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9.6 抗燃油

16

9.6.1 抗燃油属有毒或低毒物质,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勿使油品进入眼中和口中。若油品进入眼中,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再滴入眼药或尽快请医生处理,若油品进入口中,应及时吐出,用水漱口并请医生检查。接触抗燃油时,应带耐油橡皮手套。皮肤切勿直接接触抗燃油,若皮肤不慎接触油品,要用石油溶剂洗净,再用肥皂清洗。

9.6.2 抗燃油对电缆护套(如聚氯乙稀材料)和一般的油漆有破坏作用,只要当上述材料接触液体时(不管时间长短)都会软化和起泡,应立即清洗侵蚀处并查明损坏程度。 9.7 六氟化硫

9.7.1 六氟化硫新气中含有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的钢瓶应避免靠近热源或受阳光曝晒。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

9.7.2 户外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工作人员应在上风方向操作;室内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要开启通风系统,并尽量避免和减少六氟化硫气体泄漏到工作区。要求用检漏仪做现场泄漏检测,工作区空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得超过1000μg/L。

9.7.3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安装室与主控室之间要作气密性隔离,以防有毒气体扩散进入主控室。设备安装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量应保证在15分钟内换气一次,抽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设备安装室底部应安装六氟化硫浓度报警仪和氧量仪,当六氟化硫的浓度超过1000μg/L、氧量低于18%时,仪器应报警。工作人员不准单独和随意进入设备安装室,进入设备安装室前,应先通风20分钟,不准在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工作人员在进入电缆沟或低位区域前,应检测该区域内的含氧量,如发现氧含量低于18%时,不能进入该区域工作。如发现气体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气体净化处理、更换吸附剂、更新六氟化硫气体、设备解体检修等。

9.7.4 全封闭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体外逸时,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并采取强有力通风,换气控制不得少于15分钟一次。若故障时在场人员被外逸气体侵袭,应立即脱掉工作服,送医院诊治。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任何人员进入室内必须穿防护服、戴手套及防毒面具。4小时后进入室内清扫现场时,工作人员必须采用上述安全防护措施。

9.7.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解体检修前,用干燥氮气对残余六氟化硫气体置换2次以上,残余气体应经吸附剂或用10%氢氧化钠溶液处理后排放到不影响人员安全的地方。设备解体时,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及防毒面具,设备封盖打开后,应暂时撤离现场30分钟。在取出吸附剂、清洗金属和绝缘零件时,检修人员应穿戴全套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用吸尘器和毛刷清除粉末。 9.8 高压气瓶

17

9.8.1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吸烟,不准堆置可燃物,不准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仓库内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风良好。

9.8.2 不准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

9.8.3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乙炔气瓶应涂白色,氮气瓶应涂黑色,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气瓶在保管和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防止涂色层脱落造成误充气。

9.8.4 在同一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放置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10 防止车辆伤害事故工作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所有的车辆、船只加强管理,对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10.1.2 发电厂车辆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

10.1.3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10.1.4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经常违章肇事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10.1.5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定,树立良好社交风气,倡导文明酒风,杜绝酒后驾驶车辆。

10.1.6 严禁疲劳驾驶车辆。企业工作人员工作任务繁重或加班后身体状况和精神不佳情况下不得驾驶车辆。 10.1.7 严禁超速行驶,各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速驾驶车辆。

10.1.8 长途运输(大车350公里,小车500公里)时,必须配备两名司机驾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长途驾驶换班后,司机应到公路服务站、休息点强制休息不少于20分钟。

10.1.9 因工作需要兼职驾驶汽车的人员名单,由本企业交通安全委员会审查,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非专职司机单程驾驶不得超过100公里,单程超过100公里时,必须安排专职司机驾驶。 10.2 厂内交通

18

10.2.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落实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安全有效制约。

10.2.2 厂内小型货车、翻斗车、铲车、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10.2.3 机动车辆只有在运载生产需要的物资时才允许进入生产厂房内,并且行驶时车速不大于每小时10公里。

10.2.4 发电厂升压站内通往户外电气设备区域的通道上,应设置移动式栏杆,上面可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车辆进入”或“生产重地,高压危险”等警告语。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包括检修车、工程车、大小货车、电试车、起重车以及外来车辆等,均应征得当班值长许可,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距离不够,带电设备对车辆高点放电。进入升压站内作业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10.2.5 各种车辆和起吊设备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 10.2.6 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

10.2.7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每两年一次复审。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

10.2.8 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方案和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时速不大于5公里)倒车行驶等。

10.2.9 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

10.2.10 叉车、铲车等厂内使用的特种车辆必须定期检验合格,车辆启动、转弯前应鸣笛示警,搬运货物时,必须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辆运行前方的情况,严禁车辆运行时驾驶员接听电话。

10.2.11 叉车应避免快速启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拐角、斜坡及弯曲道路上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用紧急制动。

10.2.12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发电厂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 10.2.13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与车之间的前后距离不能小于10米。

10.2.14 发电厂(公司)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与主干道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10.3 车辆行驶

10.3.1 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9

10.3.2 机动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或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10.3.3 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10.3.4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机动车应停止行驶。 10.3.5 遇有执行特殊任务和特殊情况,如长途运输、大雨、大雾、雷电、山路、窄路、险路等,单位调度员、安全员应讲明各种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10.3.6 雨中行车时,应使用刮水器,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发现工作不良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时,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10.3.7 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10.3.8 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车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10.3.9 行驶中不准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发送手机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神驾驶。 10.3.10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2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xv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