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额说明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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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5清单计价定额》

总说明

一、编制依据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

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

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 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 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 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

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

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三、定额作用

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本定额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消耗量标准

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

五、综合单价

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一)人工费:

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量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他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每工日人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综合计算人工单价如下: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不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建筑工程)、爆破工程、构筑物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技工人工单价为85元/工日,混凝土工人工单价为75元/工日。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装饰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抹灰技工为85元/工日,细木工为120元/工日,其他技工为95元/工日。

(3)通用安装工程(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

城市轨道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安装):普工、技工综合为85元/工日。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车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综合费:本定额综合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等。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三类土 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实填土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四类土 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掘。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土、杂填土

二、本定额所使用岩石分类见表2。

表2 岩石分类表

岩石分类 代表性岩石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极软岩 2.各种半成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软岩 软质岩 较软岩 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1.微风化的坚硬岩; 硬质岩 较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开挖方法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用爆破法开挖 用爆破法开挖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坚硬岩 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用爆破法开挖 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三、本定额木材分类: 一类:红松、杉木。

二类: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

三类:青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练子、梓木、楠木、槐木、黄菠萝、椿木。

四类:柞木(稠木、青杠)、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四、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五、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

七、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含泵送费)的形式表现。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八、本定额预拌砂浆项目是按干混砂浆编制的,干混砂浆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干混砂浆价差进行调整。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按成品编制项目外)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超高施工增加”定额项目执行。

十一、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其他册相应定额项目执行。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十二、本册未编制的构筑物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石方爆破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一)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二)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三)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四)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五)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七)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八)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九)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十)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内部使用,请勿外传!!!

A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1、表A-2系数计算。

表A-1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说明

一、一般说明

屋面及防水工程定额项目未包括砂浆平面、立面找平层、保温层等项目,应按本定额“L楼地面装饰工程”、“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及“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相关项目计算。 二、瓦、型材及其他屋面

(一)“瓦屋面”项目适用于石棉水泥瓦、彩色沥青瓦、镀锌铁皮屋面等,小青瓦、平瓦、筒瓦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册“F屋面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二)玻璃钢瓦屋面铺在混凝土檩子上,按铺在钢檩上项目计算;阳光板屋面中铝结构、钢檩应按本定额“F金属结构工程”及“N天棚工程”相关项目计算。 (三)膜结构(也称索膜结构),是一种以膜布与支撑(柱、网架等)和拉结结构(拉杆、钢丝绳等)组成的屋盖、篷顶结构;常用于候车亭、收费站和地下通道出口等,膜结构中支撑和拉固膜布的钢柱、拉杆、金属网架、钢丝绳、锚固的锚头等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得另算;支撑柱的钢筋混凝土柱基、锚固的钢筋混凝土基础以及地脚螺栓等应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关项目计算。

三、屋面防水、墙面防水、防潮

(一)适用于屋面、墙基、墙身、地下室、构筑物、水池、水塔及室内厕所、浴室等平、立面防水。

(二)屋面防水刚性层项目内已包括刷素水泥浆用量。

(三)防水层、防潮层项目内包括搭接用量,未含附加层用量,发生时,按实计算。

(四)防水层、屋面刚性层的找平及嵌缝未包括在项目内,应按相应定额项目另行计算。

(五)涂膜防水中的“二布三涂”或“一布二涂”,是指涂料构成防水层数,并非指涂刷遍数。每一层“涂层”刷二遍至数遍不等,每一层不论刷几遍,项目不作调整。

(六)铁皮排水项目。

1.铁皮材料与项目不同时,可以换算,但其他材料和用工均不作调整。 2.铁皮咬口、卷边、搭接的工料,均已包括在项目内。 (七)采用白铁皮弯头时,按铁皮水落管项目执行。

(八)安装塑料水斗、山墙出水口、吐水管等按个数套相应项目。

(九)变形缝按屋面、墙面等部位,分别编制定额项目,变形缝包括温度缝、沉降缝、抗震缝。

(十)建筑油膏、丙烯酸酯、非焦油聚氨酯变形缝断面按30mm×25mm计算,灌沥青、石油沥青玛王帝脂变形缝断面按30mm×30mm计算,其余变形缝定额项目以断面30mm×150mm计算;如设计变形缝断面或油膏断面与项目不同时,允许换算,但人工不变。

(十一)止水带接头以环氧树脂为准,如采用其他材料粘接时,粘接剂可以换算,其他工料不变。

(十二)止水带项目内已包括连接件、固定件,不得另行计算。 四、楼(地)面防水、防潮

楼(地)面防水、防潮不编制定额,按本分部J.2屋面防水及其他、J.3墙面防水、防潮相应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瓦、型材及其他屋面

(一)瓦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也不增加面积;天窗出檐与屋面重叠部分的面积,应并入屋面工程量计算。

(二)石棉瓦屋面、GRC屋面、镀锌铁皮屋面、彩色沥青瓦等屋面,按实铺面积计算。

(三)玻璃钢瓦屋面、金属压型钢板屋面、彩色涂层钢板屋面、阳光板屋面按实铺面积计算。

(四)膜结构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需要覆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屋面、楼(地)面防水、防潮

(一)屋面卷材、涂膜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斜屋顶(不包括平屋顶找坡)按斜面积计算,平屋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沟所占面积;屋面女儿墙、山墙、天窗、变形缝、天沟等处的弯起部分应按图示尺寸(如图纸无规定时,女儿墙和缝弯起高度可按300mm、天窗可按500mm)计算,并入屋面工程量内。

(二)楼(地)面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及单个≤0.3m的柱、垛、烟囱和孔洞所占面积,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时,按楼(地)面防水计算,反边高度>300mm时,按墙面防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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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屋面刚性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等所占面积。

(四)屋面天沟、檐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铁皮和卷材天沟按展开面积计算。

(五)塑料水落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如设计未标注尺寸,以檐口至设计室外散水上表面垂直距离计算,若有延伸至地沟、明沟者,其延伸部分的长度应并入水落管工程量内。

(六)石棉水泥水斗、塑料吐水管、铝板穿墙出水口、钢筋混凝土排水槽按“个”计算。

(七)保温屋面镀锌铁皮排气管、镀锌铁皮通风帽按个计算。 三、墙面防水、防潮

(一)墙面防水、防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墙基防水,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乘以宽度计算。 四、变形缝

(一)变形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二)变形缝如内外双面填缝者,工程量按双面计算。

内部使用,请勿外传!!!

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说明

一、保温、隔热工程

(一)保温层的保温材料配合比、标号如设计规定与项目不同时,可以换算。 (二)干铺珍珠岩保温层适用于墙及天棚内填充保温。

(三)本保温隔热工程项目只包括保温隔热材料的铺贴,不包括隔气、防潮保护层或衬墙等。

(四)本隔热层铺贴,除稻壳、玻璃棉及矿棉为散装外,其他保温板材均以石油沥青30#作为胶结材料,根据低温特性要求,一律不得采用砂浆玛王帝脂作为保温材料的胶结料。

(五)稻壳隔热项目已包括稻壳装填前的筛选、除尘工料。

(六)玻璃棉、矿渣棉在装填前,需用聚氯乙烯塑料薄膜袋包装,包装材料及人工均已包括在项目内。

(七)附墙铺贴板材,基层上涂刷沥青的工料均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八)“沥青玻璃棉”、“沥青矿渣棉”、“松散稻壳”、“沥青稻壳板”适用于墙面、天棚的隔热工程。“沥青稻壳板”还适用于柱子隔热,沥青稻壳板的重量比为1∶0.4(稻壳∶沥青),板的容重为300kg/m;项目中已包括制作沥青稻壳板的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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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温隔热墙的装饰面层,应按本定额有关分部相应装饰项目计算。 (十)柱帽保温隔热应并入天棚保温隔热工程量。

(十一)池槽保温隔热、池底保温隔热按地面保温隔热项目执行,人工费乘以系数1.2;池壁保温隔热按墙面保温隔热项目执行,人工费乘以系数1.2。 二、防腐工程

(一)各种胶泥砂浆配合比、混凝土强度等级以及各种整体面层厚度和各种块料面层的结合层砂浆或胶泥厚度,如设计规定与项目不同时,可以换算。 (二)整体面层和隔离层的防腐工程项目适用于平面、立面的防腐蚀面层,包括沟、池、槽。

(三)除水玻璃耐酸胶泥、砂浆、混凝土的粉料是按石英粉∶铸石粉=1∶0.9外,其他耐酸胶泥、砂浆、混凝土的粉料均按石英粉计算;实际采用填料不同时,可

以换算。

(四)水玻璃类面层及块料的水玻璃类结合层项目中均包括涂稀胶泥工料。树脂类、沥青类面层及块料树脂类、沥青类结合层项目中,均未包括树脂打底及刷冷底子油工料;发生时,按本分部“打底”及“J屋面及防水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五)浇灌硫磺混凝土需支模时,按每“m”接触面积增加二等锯材0.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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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耐酸防腐是按自然法养护考虑的。

(七)各种面层均不包括踢脚线,除聚氯乙烯塑料地面外,其他整体面层踢脚线,按整体面层相应项目计算,其人工乘以系数1.6;块料面层踢脚线,按块料面层相应项目计算,其人工乘以系数1.56,若遇做法与本分部定额不同时,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八)隔离层刷冷底子油是按二遍考虑的。

(九)块料面层以平面砌块料面层为准,立面砌块料面层,执行平面砌块料面层相应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38。

(十)池、沟、槽块料面层按本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十一)防腐涂料适用于平面、立面的防腐工程的混凝土及抹灰面表面的刷涂。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保温、隔热工程

(一)保温、隔热体的厚度,按保温隔热材料净厚(不包括打底及胶结材料的厚度)计算。

(二)屋面、天棚保温、隔热楼地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或“m”计算。不扣除≤0.3m孔洞、柱、垛所占面积,计算保温、隔热楼(地)面的工程量,其门洞、空圈、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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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温隔热墙工程量计算规则:外墙外保温(板材),外墙内、外保温(浆料)项目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外围面积计算。其余项目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及突出墙面的砖垛需做保温时,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内。计算带木框或龙骨的保温隔热墙工程量,不扣除木框和龙骨所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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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沥青贴软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柱、梁保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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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x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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